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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内涵特征、实践阻碍与路径选择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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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远 《安徽大学学报(哲社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16-123,共8页
作为企业合规的特殊领域,个人信息保护合规是企业为了避免或整改个人信息处理及管理的违规,针对其中合规风险搭建的一套专项治理机制,具有类型化合规要求、国家部门介入需求和规则高变动性等特征。这些内涵特征反映了个人信息保护合规... 作为企业合规的特殊领域,个人信息保护合规是企业为了避免或整改个人信息处理及管理的违规,针对其中合规风险搭建的一套专项治理机制,具有类型化合规要求、国家部门介入需求和规则高变动性等特征。这些内涵特征反映了个人信息保护合规作为企业合规专项合规的特殊性,加剧了相关软法规则和硬法规则的落地难问题。对此,我国实践中促进合规的策略可分为由事前管制策略和事后管制策略构成的管制型合规策略,以及由内部治理策略和外部治理策略构成的治理型合规策略。基于个人信息保护合规的内涵特征,其在我国的进路应为有效整合事前管制策略和内部治理策略,催化企业内部合规组织遵守硬法规则,并联动事后管制策略和外部治理策略,通过弘扬以保护个人信息为重点的合规文化,来推动企业自觉执行软法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合规 个人信息保护合规 合规文化 合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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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构造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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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莫杨燊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226-240,共15页
《电子商务法》第38条确立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将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介质由物理空间扩展至虚拟网络空间,有利于强化对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障。但是,《电子商务法》第38条的立法表达未能臻于精细化,致使该条第1款和... 《电子商务法》第38条确立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将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介质由物理空间扩展至虚拟网络空间,有利于强化对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障。但是,《电子商务法》第38条的立法表达未能臻于精细化,致使该条第1款和第2款在适用范围上具有重叠的可能,在责任配置方面存在价值评价矛盾。该条未建构起明确的平台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过错、损害及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的认定标准,给司法裁判中的法律适用带来一定困难。此外,该条第2款“相应的责任”表述过于模糊,赋予了裁判者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加之学界对“相应的责任”的责任形态究竟为何争鸣不休,致使司法实践运用不统一。为消除上述弊病,在体系协调上,应当认为《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1款调整的是帮助侵权,且该款中的“应当知道”应解释为“有理由知道”;第38条第2款调整的是共同因果关系型分别侵权,符合此案型的平台经营者在主观上须未存有帮助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权行为的故意。借此可厘清《电子商务法》第38条两款各自的适用范围,化解它们之间的价值评价矛盾。在责任构成上,应当认为《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1款的保护客体涵盖行为人通过网络实施侵权行为所可能侵害的一切民事权益,违反该款的过错判定可在借鉴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过错判定规则的基础上予以确定,违反该款的因果关系判定可利用帮助侵权人和被帮助人之间行为的牵连性和一体性予以简化。《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的保护客体限定为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益,违反该款的过错判定可在参考《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的违反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过错判定标准的基础上予以确定,违反该款的因果关系判定要在区分消费者遭受平台经营者侵害抑或平台内经营者侵害的前提下,灵活运用替代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可预见规则或者危险范围说等因果关系检验方法进行判断。借此可建构完善的平台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构成认定标准。在责任承担上,应当区分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权行为时的主观心态进行类型化。具言之,当二者均为过失侵权时,“相应的责任”应当解释为按份责任;当二者分别为故意侵权与过失侵权时,“相应的责任”应当解释为部分连带责任;当二者均为故意侵权时,“相应的责任”应当解释为连带责任。借此可明确“相应的责任”具体之所指,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商务法 平台经营者 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构成 侵权责任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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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架构的监管该何去何从——负面清单时代下的再审视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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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远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99-106,共8页
我国企业搭建VIE架构的最终原因在于实现境外上市融资。面对实质上对国内外资准入规则构成违反的VIE架构,立法者长期以来表现出的犹豫不决使得试图明确该架构下各概念的一次次立法走向失败,并无形中给VIE架构披上了“默认合法”的外衣... 我国企业搭建VIE架构的最终原因在于实现境外上市融资。面对实质上对国内外资准入规则构成违反的VIE架构,立法者长期以来表现出的犹豫不决使得试图明确该架构下各概念的一次次立法走向失败,并无形中给VIE架构披上了“默认合法”的外衣。然而,我国迈入外资准入的负面清单时代后,国内融资渠道大大扩宽、外资控制威胁不断增大以及外资准入规则空前宽松等,这些伴随时代发生改变的种种因素让我国不应再对VIE架构监管保持沉默,而宜对该架构监管的核心概念“控制”予以明确。在明确此概念时,应避免僵硬地将“协议控制”与“外商投资”划上等号,并考虑引入“实质控制”等具有弹性的概念,从而保留我国在VIE架构问题上的自由裁量空间。同时,完善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与国内融资程序等相关规则,进而从源头上减少VIE架构的使用动机也是解决该架构监管问题的重要一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VIE架构 负面清单 国家安全 《外商投资法》 外资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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