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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名我国刑法中驱逐出境的性质与适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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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杜少尉
                                刘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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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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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处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43-154,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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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刑法的立体分析与关系刑法学研究”(19AFX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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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
                        就我国《刑法》第35条驱逐出境的性质而言,学界存在刑罚说与保安处分说之争。《刑法》第35条之所以独立于该法第33条和34条,是因其具有仅对外国犯罪人适用的特殊性。在量刑时,是否对外国人科处驱逐出境的依据是其行为是否具有不法性,而非其外籍身份。驱逐出境在目的上虽具有保安处分的色彩,但更具有刑罚的报应和一般预防目的。而且,从我国刑事立法的历史和司法实践来看,《刑法》第35条驱逐出境的性质应认定为刑罚。在司法实践中,对外国人的认定,应以其入境身份为准。如果同时拥有我国国籍和他国国籍,则须引入主要国籍国判断标准。对所犯罪行威胁到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的外国犯罪人,应当驱逐出境。对判处无期徒刑或死缓的外国犯罪人,应当附加驱逐出境。外国人被驱逐出境后不准入境期限应由公安机关在执行中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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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刑罚
                            保安处分
                            驱逐出境
                            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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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号
                    
                            
                                
                                    D914.1
[政治法律—刑法学]                                
                            
                            
                                
                                    DF612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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