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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法法律意见书的适用检视与功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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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玮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S1期57-67,共11页
中外专家或查明机构提供法律意见书作为“查”与“明”之间的重要纽带,其重要性日益明显。在域外法查明制度配置不足的背景下,域外法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服务产品其功能定位不明、制作要求阙如、程序衔接失序,实践中法律意见书制作瑕疵... 中外专家或查明机构提供法律意见书作为“查”与“明”之间的重要纽带,其重要性日益明显。在域外法查明制度配置不足的背景下,域外法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服务产品其功能定位不明、制作要求阙如、程序衔接失序,实践中法律意见书制作瑕疵问题较为突出,易导致域外法适用错误及不当。通过第三方来辅助法律适用过程本身就包含着判断契机,必须筑牢审判权意识、强化系统构建以防止恣意,保证裁判结果的正当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本文通过对域外法查明意见书适用现状进行类型化检视及成因分析,进一步理顺法律意见书的功能定位及论证逻辑,并在此基础上通过规范法律意见书的行文标准、强化人民法院程序主导作用、把握审慎审查的适用原则三个方面构建法律意见书“质量”保障机制。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助其厘定原则、树立标准、回归秩序、发挥实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外商事 域外法查明 法律意见书功能 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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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地法作为法人属人法例外规则的裁判路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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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郝文婷 彭林海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S1期87-93,共7页
主营业地法作为法人属人法例外规则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该条赋予法官通过解释法律选择适用准据法的权利,但因无具体适用路径,导致裁判者存在不愿用、不敢用、... 主营业地法作为法人属人法例外规则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该条赋予法官通过解释法律选择适用准据法的权利,但因无具体适用路径,导致裁判者存在不愿用、不敢用、不知怎么用的情形。谨慎适用主营业地法的裁判应当关注法官裁量权的行使,通过冲突法的选择实现实体法的公正,具体裁判路径为,界定:主营业地指法人的经常居所地,应以“业务发生时的主要经营地”为判断原则;主张方式:以当事人自行主张为主,法院主动审查为辅;查明方式:适用例外规则的举证分配,同时以距离证据的远近分配举证责任,为实现立法目的之必要,法官应予以释明;裁判过程:在当事人已提出主张且初步证明的情况下,法官需要结合适用后果、是否符合立法根本目的予以判断。只有在适用主营业地法有利于保护第三方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时,才方可适用,且裁判应进行充分的论证及说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适用 准据法 主营业地法 离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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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制裁司法阻却程序的适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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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梅宇 张哲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S1期68-77,共10页
外国制裁司法阻却程序包括三种形态:一是在涉外合同履行类诉讼中,当事人援引外国制裁措施作为不履行合同的抗辩;二是依《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第九条或《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提起追偿诉讼;三是援引外国不当法律、措... 外国制裁司法阻却程序包括三种形态:一是在涉外合同履行类诉讼中,当事人援引外国制裁措施作为不履行合同的抗辩;二是依《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第九条或《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提起追偿诉讼;三是援引外国不当法律、措施作出的判决或裁决在我国申请承认与执行。囿于管辖衔接规定缺失、诉讼主体类型模糊、行政司法衔接不畅、主体义务范围笼统,司法阻却程序面临制度可落地性较差、案件可受理性不明、程序可预期性不足、案件实体审查困难等困境。笔者在对域外阻断法司法适用情况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司法阻却程序的制度设计建议:平行程序应在确保我国司法管辖权的前提下,适度国际礼让;遵循“行政权优先、相互尊重专长”原则,明确禁令作为追偿诉讼启动条件;以集中管辖为基础,分别设计追偿诉讼、合同履行类诉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外国制裁 司法阻却程序 适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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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多重转让下优先顺位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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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晓飞 程娜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S1期118-127,共10页
《民法典》第768条公示对抗规则的法理构造,不同于物权的公示对抗理论,可从债权物权化角度进行解释。该理论下债权并不具有全部物权特征,仅涉及相对性面相下的合同债权被赋予对标的物权的处分保护。适格的保理合同应收账款需符合特定性... 《民法典》第768条公示对抗规则的法理构造,不同于物权的公示对抗理论,可从债权物权化角度进行解释。该理论下债权并不具有全部物权特征,仅涉及相对性面相下的合同债权被赋予对标的物权的处分保护。适格的保理合同应收账款需符合特定性和可让与性要求,否则无法通过公示取得对抗效力。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中关于保理人没有清算义务的约定,实质上属于流质条款,该约定不发生法律效力。《民法典》第768条可类推适用于保理人与应收账款质权人之间的权利竞争,且不区分受让人的善意与恶意。保理人与应收账款让与人的扣押债权人及破产债权人之间一体适用登记对抗规则确定优先顺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债权转让 保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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