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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者行政的现状及改革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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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王占明 《法治研究》 2013年第9期17-25,共9页
我国目前消费者行政层级较低,职能分散,行政效力有限,与消协关系定位不清。结合对法、德、瑞、英、美、日等国的情况考察,应在国务院设立"消费者保护委员会"议事协调机构,单独设立消费者保护部或局,同时设立代表民意的消费者... 我国目前消费者行政层级较低,职能分散,行政效力有限,与消协关系定位不清。结合对法、德、瑞、英、美、日等国的情况考察,应在国务院设立"消费者保护委员会"议事协调机构,单独设立消费者保护部或局,同时设立代表民意的消费者保护官,加强各级消协的作用,巩固既有网络建设,加强科研、评价和信息共享,改革我国消费者行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消费者 行政 比较法 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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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与民事责任 被引量: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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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韩煦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84-90,共7页
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民事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事主体,既不同于买卖合同中的卖方,也不是柜台出租人或居间人。当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向消费者事先作出更有利的承诺,或... 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民事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事主体,既不同于买卖合同中的卖方,也不是柜台出租人或居间人。当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向消费者事先作出更有利的承诺,或当其不能向消费者提供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真实的名称、地址和有效的联系方式时,应当承担附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当其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却未采取必要措施时,与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法律地位 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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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媒介平台的性质转变及其提供者的责任承担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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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法治研究》 2016年第3期16-26,共11页
网络媒介平台本不负有为网络交易服务的功能,但在网络交易大潮中,信誉良好的网络媒介平台也参与对网络交易提供服务,因而存在网络媒介平台转化为网络交易平台的可能性,性质发生了转化的平台提供者就会发生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 网络媒介平台本不负有为网络交易服务的功能,但在网络交易大潮中,信誉良好的网络媒介平台也参与对网络交易提供服务,因而存在网络媒介平台转化为网络交易平台的可能性,性质发生了转化的平台提供者就会发生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承担责任的后果。网络媒介平台转化为网络交易平台需要具备多种要素,但是最根本的要素,是为网络交易当事人提供订立网络交易合同的"下单"服务,即对消费者与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订立网络交易合同提供平台服务。具备了这个要素,这种转化就具备了最根本的动因,就会发生网络平台服务性质的转化,网络媒介平台提供者的身份就转变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对于在其网络上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就应当承担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或者连带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媒介平台 网络交易平台 提供者 性质转化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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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行规与法律规范的冲突与协调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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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法治研究》 2009年第6期3-8,共6页
商业行规在规范商家商业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有些商业行规站在商家立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关注不够,甚至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从而形成了商业行规与法律规范的冲突。对此,应当坚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场,对违反... 商业行规在规范商家商业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有些商业行规站在商家立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关注不够,甚至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从而形成了商业行规与法律规范的冲突。对此,应当坚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场,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规加以改革。同时,政府也应当对商业行规加强监管,法院应当积极审理纠纷案件,通过审判权调整冲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行规 法律规范 冲突 协调 12点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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