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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名问供是冤、假、错案形成的关键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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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兆志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5年第1期10-11,共2页
众所周知,刑事诉讼过程主要是运用证据审查认定案件的过程,而确凿证据的取得,不能离开与之相适应的方法,其中侦查人员依法对被告人和证人、事主的讯(询)问活动就是获取证据的重要方法之一。合法的讯(询)问方法.可以确保办案质量,达... 众所周知,刑事诉讼过程主要是运用证据审查认定案件的过程,而确凿证据的取得,不能离开与之相适应的方法,其中侦查人员依法对被告人和证人、事主的讯(询)问活动就是获取证据的重要方法之一。合法的讯(询)问方法.可以确保办案质量,达到查清案件事实的目的;而非法的讯(询)问方法则使侦查工作步入歧途,导致冤、假、错案形成的严重后果。因此,我国的法律、法规对讯(询)问方法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刑诉法规定,讯问被告人(包括询问证人、事主,以下同)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允许被告人作无罪的辩解;讯问笔录应当交被告人核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被告人 指名问供 侦查人员 办案质量 被告人供述 确凿证据 讯问被告人 刑诉法 讯问笔录 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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