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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驳克里普克的语义论证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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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波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45-53,191,共9页
克里普克的语义论证被简要重构为,大前提:如果关于名称的描述论是正确的,则名称的意义必须是确定其所指的充分必要条件;小前提:事实上,名称的意义不是确定其所指的充分必要条件;结论:关于名称的描述论是错误的。本文作者只接受此论证的... 克里普克的语义论证被简要重构为,大前提:如果关于名称的描述论是正确的,则名称的意义必须是确定其所指的充分必要条件;小前提:事实上,名称的意义不是确定其所指的充分必要条件;结论:关于名称的描述论是错误的。本文作者只接受此论证的小前提,但不接受大前提,故不接受其结论,本文揭示了在语义论证中两个很成问题的隐含假设:假设1,"名称或摹状词如何指称对象"这一问题仅仅是名称或摹状词与对象、语言、世界之间的一种客观关系,与使用名称或摹状词以及整个语言的"我们"(语言共同体)无关;假设2,如果名称有意义并且其意义由相应的摹状词给出的话,这些摹状词应该是确定名称所指的充分必要条件;并且,我们有可能找到这样的充分必要条件。通过强调语言及其意义的社会性、约定性和历史性,本文批驳了假设1和假设2,由此得出结论:克里普克的语义论证不成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克里普克 语义论证 假设1 假设2 语言的社会性、约定性和历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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