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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引擎个人信息删除义务特殊规则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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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毕颖 贺璟珊 《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11-121,共11页
搜索引擎作为特殊的个人信息处理者,难以完全适用法律对个人信息删除权的原则性规定,需要制定搜索引擎个人信息删除义务的特殊规则。应以搜索引擎自身的特性、处理行为的法律风险及现行法律规范的局限性作为规则制定的正当性基础,以平... 搜索引擎作为特殊的个人信息处理者,难以完全适用法律对个人信息删除权的原则性规定,需要制定搜索引擎个人信息删除义务的特殊规则。应以搜索引擎自身的特性、处理行为的法律风险及现行法律规范的局限性作为规则制定的正当性基础,以平衡信息主体、搜索引擎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作为构建规则的价值取向。从搜索引擎个人信息删除义务的适用情形、删除义务的范围和删除义务的履行方式等方面构建搜索引擎个人信息删除义务的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搜索引擎 个人信息 删除义务 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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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法”框架体系的多维动态模式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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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国洋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86-200,共15页
“人工智能法”框架体系的多维动态模式是顺应人工智能治理发展趋势的产物,其可以有效满足人工智能治理精细化的需求,同时也符合立法的内在要求和抢占话语权的需要。多维动态模式是三个基本维度的有机组合,分别是基于主体进行治理的价... “人工智能法”框架体系的多维动态模式是顺应人工智能治理发展趋势的产物,其可以有效满足人工智能治理精细化的需求,同时也符合立法的内在要求和抢占话语权的需要。多维动态模式是三个基本维度的有机组合,分别是基于主体进行治理的价值链维度、基于流程进行治理的生命周期维度以及基于不同场景进行治理的场景维度。在组合方式上,多维动态模式要求以人工智能的生命周期为主线,在不同环节为价值链中的不同主体赋予相应的权利和责任方式,并且根据特殊场景在各个环节设置针对性规则。其动态化调整则应基于敏捷治理的原理,通过设立“人工智能法”框架体系的实时监测、多元合作和信息反馈机制加以实现。这种多维动态模式有效结合了人工智能治理的各单一模式,可以弥补单一模式的缺陷,并更好地适应技术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法 敏捷治理 框架体系 多维动态模式 人工智能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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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统一立法宜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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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付新华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7-30,共14页
在技术变革与社会风险的双重驱动以及国际科技竞赛与规则竞争双重博弈的推动下,人工智能统一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然而,人工智能技术的复杂性、发展路径的不确定性和应用场景的差异性,使统一立法面临法律滞后、规制僵化、监管错配和创... 在技术变革与社会风险的双重驱动以及国际科技竞赛与规则竞争双重博弈的推动下,人工智能统一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然而,人工智能技术的复杂性、发展路径的不确定性和应用场景的差异性,使统一立法面临法律滞后、规制僵化、监管错配和创新受阻等挑战。基于技术哲学、渐进社会工程理论与社会系统论的交叉论证,人工智能立法应遵循渐进式治理模式,审慎推进统一立法。我国人工智能立法应构建“时间—空间”双重弹性框架,增强法律适应性与治理韧性,在促进技术发展与防范风险之间寻求最佳平衡。在时间维度上,应采取渐进式立法路径,结合技术成熟度监测、“试错法”治理模式和反身性法律框架,实现法律监管与技术发展的双向互动与协同演进,避免过早规制锁定技术发展路径;在空间维度上,需实施分层治理,依托国家、行业和地方三层次治理体系,结合政策试验区、行业自律和监管沙盒,探索灵活适应的法律监管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立法 技术哲学 渐进社会工程 反身性法 试错法 分层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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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善中的实体法向度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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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熠珏 《社会科学辑刊》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59-168,共10页
廓清量刑精准化的可能与限度,是构建我国自主的量刑知识体系、助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重要命题。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精准化契合了宪法层面的法明确性要求,顺应了我国量刑规范化的动态革新现实。然而,在现行程序法框架下,量刑建议的... 廓清量刑精准化的可能与限度,是构建我国自主的量刑知识体系、助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重要命题。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精准化契合了宪法层面的法明确性要求,顺应了我国量刑规范化的动态革新现实。然而,在现行程序法框架下,量刑建议的“刚性效力”及其表现形式,既限缩了法官的实质审查空间,又与量刑实体法的规定相悖,加剧了量刑精准化与量刑合比例之间的张力。为此,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善中的实体法问题,明晰认罪认罚与量刑原则的关系,继而将认罪认罚视为一种综合性而非独立的量刑情节,并建构面向自然人与组织体的量刑方法体系,以期使新时代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发挥公正与效率相统一的制度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罪认罚 量刑建议 量刑精准化 量刑教义学 实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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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学教材编写存在的问题及解决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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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军 《中国大学教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87-90,共4页
当前我国法学教材编写存在不少问题,如侧重基本原理与基础知识的传授,忽视职业能力的培养;编写动机异化,缺乏认真负责的态度;教材内容重复,不符合基本规范;法学教材与学术研究脱节,缺乏沟通与关联;教材语言呆板,较少关注现实与热点。为... 当前我国法学教材编写存在不少问题,如侧重基本原理与基础知识的传授,忽视职业能力的培养;编写动机异化,缺乏认真负责的态度;教材内容重复,不符合基本规范;法学教材与学术研究脱节,缺乏沟通与关联;教材语言呆板,较少关注现实与热点。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国法学教材的质量,教材编写应当兼顾法学知识传授与司法技能培养,坚持以学生利益与需求为导向,契合培养法科学生综合素质的需要,促进法学教材与学术科研的结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学教材编写 问题 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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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论法学视野下的元宇宙法律治理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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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飞 夏晨斌 《河北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205-215,共11页
元宇宙给社会带来了系统性影响,对其分析宜引入系统论方法。元宇宙作为新一代高维全真互联网,实现了传统互联网各功能系统的集成统合,推动了社会功能分化由单一维度向虚实二元维度演进并改变了人类社会环境的数字化形态,带来了诸多元宇... 元宇宙给社会带来了系统性影响,对其分析宜引入系统论方法。元宇宙作为新一代高维全真互联网,实现了传统互联网各功能系统的集成统合,推动了社会功能分化由单一维度向虚实二元维度演进并改变了人类社会环境的数字化形态,带来了诸多元宇宙独有的社会数字化现象。同时,元宇宙下的宏观社会分化和微观社会环境变革又面临双重法律障碍:一是单维规范系统难以规制二维社会系统;二是现行法律规范无法应对社会主客体及环境虚拟数字化、社会行为及作用结果虚实交互化等现象。针对元宇宙法律治理面临的双重障碍,应分别从治理层构建元规范+法律系统的二元治理机制,从规范层调整法律系统的具体构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元宇宙 系统论法学 元规范 法律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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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法的理论体系 被引量:14
7
作者 郑飞 《法治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10-122,共13页
人工智能法的理论体系研究可以为人工智能的规制和应用提供有效支撑。人工智能法是以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及其法律应用为主要研究对象的领域法学,其不是人工智能与法律两个领域知识的简单物理堆砌和叠加,而是广泛涉及法学、计算机科学、... 人工智能法的理论体系研究可以为人工智能的规制和应用提供有效支撑。人工智能法是以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及其法律应用为主要研究对象的领域法学,其不是人工智能与法律两个领域知识的简单物理堆砌和叠加,而是广泛涉及法学、计算机科学、伦理学、行为学、哲学等多学科知识的新兴综合学科。人工智能法具有研究对象独特性、研究方法综合性和研究面向未来性的特征。该学科以风险社会理论、规制理论和人机关系理论等理论为基础,以“以人为本”为基本立场。人工智能法的基本理论框架可以概括为“一体两翼”。所谓一体,是指人工智能法的本体论,而两翼则是指人工智能法的规则论和工具论两条线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法 一体两翼 以人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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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法的基本原则 被引量:5
8
作者 马国洋 《法治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34-146,共13页
人工智能法的基本原则是人工智能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有关于人工智能法基本原则的方案有三原则说、四原则说、八原则说等,这些方案存在设计体系性不足、话语层次不统一等问题。人工智能法基本原则的设计应以发展负责任的人工智能为主线... 人工智能法的基本原则是人工智能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有关于人工智能法基本原则的方案有三原则说、四原则说、八原则说等,这些方案存在设计体系性不足、话语层次不统一等问题。人工智能法基本原则的设计应以发展负责任的人工智能为主线,这一判断既源于对立法目的的分析,也是有效加速和价值对齐理念的平衡。基于该主线,人工智能法的基本原则又可以进行多个层次的展开。其中,第一层次原则包括支持发展创新原则和计算正义原则,前者主要指向对于人工智能发展的支持以及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后者又可以分为可信、安全和效益三项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法 基本原则 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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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的情报监督机制及其借鉴 被引量:2
9
作者 马国洋 王子弥 《情报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50-56,共7页
[研究目的]有效的情报监督机制有助于规范情报工作,保障公民权利。20世纪70年代后,西班牙逐渐形成了系统性的情报监督机制。就西班牙情报监督机制进行研究对于我国相关机制的建设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研究方法]通过历史分析、规范分析的... [研究目的]有效的情报监督机制有助于规范情报工作,保障公民权利。20世纪70年代后,西班牙逐渐形成了系统性的情报监督机制。就西班牙情报监督机制进行研究对于我国相关机制的建设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研究方法]通过历史分析、规范分析的方法,发现西班牙情报监督机制的发展历程是一个不断改革和优化的过程。现阶段西班牙的情报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议会监督和司法监督在内的正式监督机制以及以媒体监督为主的非正式监督机制。[研究结论]借鉴西班牙情报监督机制建立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我国应构建多元主体情报监督体系,优化情报监督机制的立法并动态化调整情报监督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西班牙 情报监督 监督机制 国家安全 情报机构 情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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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程序中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效力 被引量:2
10
作者 范志勇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32-146,共15页
功能主义担保观下的所有权保留呈现出担保权利构造的特点。破产程序中的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符合待履行合同的特点,破产管理人对此享有选择履行权。我国民事立法中保留所有权关系的买受人不享有具有物权效力的期待权,在出卖人破产时,买... 功能主义担保观下的所有权保留呈现出担保权利构造的特点。破产程序中的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符合待履行合同的特点,破产管理人对此享有选择履行权。我国民事立法中保留所有权关系的买受人不享有具有物权效力的期待权,在出卖人破产时,买受人的期待利益不会阻碍破产管理人享有选择履行权。出卖人的保留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买受人的普通破产债权人。登记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的破产管理人主张取回标的物,但应参照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适用归属清算或者处分清算的规则,出卖人行权应承受破产法施加于担保物权的程序限制。出卖人的破产管理人对于标的物的取回权性质为民法取回权,其行使受到民事立法登记公示对抗力规则的约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所有权保留 对抗力 取回权 待履行合同 选择履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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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应如何处理——对学位论文抽检制度的检视与反思 被引量:1
11
作者 尹婷 《重庆高教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89-100,共12页
学位论文抽检制度由3个层面的规范构成,国家和省两级的行政规范以及高校自行制定的校规都规定了对“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的处理规则。行政规范设定的处理规则与高校通过校规设定的处理规则有明显差别,前者以学位授予单位为主要的责任主... 学位论文抽检制度由3个层面的规范构成,国家和省两级的行政规范以及高校自行制定的校规都规定了对“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的处理规则。行政规范设定的处理规则与高校通过校规设定的处理规则有明显差别,前者以学位授予单位为主要的责任主体,后者则更倾向于将整体责任传导转化至“直接责任人”——指导教师和论文作者,并设置了包括撤销学位在内的一系列责任后果。部分高校校规将“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与学位撤销的不当联结,对学位获得者的权益保障不足,不符合公平归责的原则,明显违背《学位法》严格限制学位撤销权的立法意旨,面临合法性危机。同时,整体责任向个人责任的转化也会替换抽检制度最初“以评促改”的目标,抑制政策发挥应有效能。在功能适当原则下,对“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的处理要兼顾学位授予质量上的国家监督、高校自主权和学生权益保护,发挥论文抽检制度合目的性监督的功能。处理规则应在分类原则的基础上,区分作为行政监督依据的行政规范和作为学术治理机制的高校校规的权限。对于行政规范,处理规则应恪守行政监督边界,将“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作为对学位授予质量宏观调控的指标,增强不同监督方式的衔接,并从结果公开方式、抽检范围确定、处理申诉机制3个层面完善抽检制度。对于高校校规,处理规则应对“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进行类型化区分,避免与学位撤销的不当联结,对仅涉及内部学术治理的处理措施,高校具有高度的自治空间,一旦突破高校内部秩序则需要明确的法律授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抽检制度 学位法 学位撤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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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忧与出路:关于法官员额制的思考——基于A省B市C区法院员额制改革的实证分析 被引量:14
12
作者 陶杨 赫欣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24-36,共13页
始于2015年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A省B市C区法院在实施法官员额制改革以后,一线审判力量被削弱,审判效率有所降低,审判权运行机制及配套制度尚未落实到位;其中反映出司法人员的责任制与员额制衔接不够,员额法官比例设置缺乏科学有效... 始于2015年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A省B市C区法院在实施法官员额制改革以后,一线审判力量被削弱,审判效率有所降低,审判权运行机制及配套制度尚未落实到位;其中反映出司法人员的责任制与员额制衔接不够,员额法官比例设置缺乏科学有效的依据,法官选任机制存在隐忧等问题,需要科学确定员额法官的基数,建立员额法官的选任与补充机制,加快配套改革等方面加以应对和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官员额制 实证分析 司法制度 法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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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ID管辖权的扩大及应对——以“一带一路”战略为视角 被引量:8
13
作者 贺旭红 郭翠萍 《经济问题》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7-12,共6页
"一带一路"战略作为一项系统工程,积极寻求同沿线国家发展战略的对接,在此过程中,中国既是资本输出国又是资本输入国。ICSID是专门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争端的机构,在国际社会具有广泛的影响力,目前,ICSID仲裁庭存在着扩大... "一带一路"战略作为一项系统工程,积极寻求同沿线国家发展战略的对接,在此过程中,中国既是资本输出国又是资本输入国。ICSID是专门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争端的机构,在国际社会具有广泛的影响力,目前,ICSID仲裁庭存在着扩大管辖权的倾向,这种倾向对中国具有有利及不利双重影响。中国应根据本国及东道国的具体国情,在同沿线国家的双边投资协定中,确定接受ICSID管辖的具体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ICSID管辖权 投资争端 双边投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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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为“超羁押手段”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 被引量:20
14
作者 郭烁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119-125,共7页
当前距2012年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已三年有余,基于多份实证调研材料数据发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依旧没能走出"或者不予适用,或者侵犯人权"的怪圈。监视居住,尤其是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或许已成为比逮捕更严厉的,现行制度下... 当前距2012年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已三年有余,基于多份实证调研材料数据发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依旧没能走出"或者不予适用,或者侵犯人权"的怪圈。监视居住,尤其是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或许已成为比逮捕更严厉的,现行制度下很难找到制约、审查手段的羁押措施。这种尴尬司法实践的形成,是立法导致的、制度性的。另外,原先存在于部分学者心中的那种"改良"该制度的构想,被三年多来的现实证明只是立法的一厢情愿。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许到了应被废止的时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指定居所 监视居住 人权保障 超羁押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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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超级平台数据垄断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32
15
作者 付新华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63-71,185,共10页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只有开放与共享才能创造更多的价值。超级平台垄断数据资源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造成了结构性破坏。“价格理论”作为当前主流的反垄断理论,无法有效识别并规制平台垄断,面临着一定的理论局限与适用困境。公共事...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只有开放与共享才能创造更多的价值。超级平台垄断数据资源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造成了结构性破坏。“价格理论”作为当前主流的反垄断理论,无法有效识别并规制平台垄断,面临着一定的理论局限与适用困境。公共事业理论为超级平台数据垄断的法律规制提供了结构性隔离、公共义务和公共选择等理论工具,其并非是对反垄断法的替代,而是对反垄断法的有效补充,两者是互补的、并行的关系。公共事业理论与反垄断法的双重规制路径,有助于超越事后问责的单一视角,建立贯穿“事前—事中—事后”的动态监管问责制,包括事前的结构性规制与公共义务设定,事中的义务合规审查与替代性惩罚,以及事后的反垄断法规制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垄断 平台垄断 公共事业理论 超级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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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健食品安全协同治理法律问题探析 被引量:14
16
作者 李文华 《食品科学》 EI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3期360-369,共10页
针对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领域问题频发的现状,首先分析了保健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的必要性,然后指出我国保健食品协同治理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对保健食品企业进行监管和执法的措施有待完善、对保健食品消费者的教育和保护机制尚未健全等,最... 针对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领域问题频发的现状,首先分析了保健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的必要性,然后指出我国保健食品协同治理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对保健食品企业进行监管和执法的措施有待完善、对保健食品消费者的教育和保护机制尚未健全等,最后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完善建议。一方面,应完善对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和传销等不合规行为的监管机制(包括全面、系统地建立对保健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合规监管制度,在保健食品安全协同治理机制中引入行政和解制度);另一方面,健全对保健食品消费者的教育和保护机制:其一,在保健食品主要监管部门的官方媒体上做好消费者教育工作;其二,将行政和解过程中取得的和解金全部或者部分地补偿给权益受损害的消费者并奖励举报保健食品企业不合规行为的消费者等社会公众;其三,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集团诉讼制度引入保健食品民事诉讼领域,并最终形成多方共同积极参与的保健食品安全协同治理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健食品安全 协同治理 合规监管 行政和解 集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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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定价模式下的消费者权利保护 被引量:21
17
作者 郑翔 魏书缘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83-90,共8页
在网络交易环境中,数据算法技术的优越性使得平台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地位失衡,平台经营者凭借对消费者的数据分析刻画肖像并据此差异化定价,该类算法定价行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及市场正常交易秩序都是一种破坏。算法定价行为中,... 在网络交易环境中,数据算法技术的优越性使得平台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地位失衡,平台经营者凭借对消费者的数据分析刻画肖像并据此差异化定价,该类算法定价行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及市场正常交易秩序都是一种破坏。算法定价行为中,消费者权利救济困境主要是:难以预防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信息的过度获取;难以约束平台经营者的差异化定价行为;难以保障被“杀熟”消费者的退货需求;难以解决被“杀熟”消费者的损害赔偿问题。在算法定价行为同时具备价格歧视和价格欺诈两种性质的情况下,将其定性为价格欺诈更有利于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实体权利。应从建立数据监管部门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进行专项监管、强化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形成算法定价中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平衡机制等方面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从明确平台经营者使用消费者信息及差异化定价的权利边界、加重平台经营者的算法伦理责任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保护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从完善消费者纠纷网上解决机制、加重平台经营者的举证责任、完善专家陪审员制度等方面保护消费者的依法求偿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数据杀熟 价格歧视 价格欺诈 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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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信息化建设二十二年:实践、问题与展望 被引量:24
18
作者 郭烁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16-25,共10页
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是当下信息技术高速发展背景下,法治建设、司法审判领域内的一项重要课题。中国法院的信息化建设自1996年始,重点在于审判机制的信息化,其目的在于通过信息技术在审判工作中的有效适用,提升审判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对司... 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是当下信息技术高速发展背景下,法治建设、司法审判领域内的一项重要课题。中国法院的信息化建设自1996年始,重点在于审判机制的信息化,其目的在于通过信息技术在审判工作中的有效适用,提升审判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对司法信息化的探索不仅要着眼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之融合适用,也应重视研究已有法院信息化机制的理论与实践问题。通过对网上法庭、庭审直播与电子签章的制度梳理,能够有效发现与解决现行信息化制度之问题,这对于司法信息化的进一步深入发展有着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化 法院建设 网上法庭 电子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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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罪:设刑与动刑——兼论“轻处”倾向的背后因素 被引量:14
19
作者 蔡曦蕾 《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7期13-26,共14页
针对拐卖儿童罪的重刑吁请,从设刑上,中国《刑法》已为该罪配置了足够重的法定刑,在与100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域针对该行为的法定刑设置对比上,中国为本罪配置的法定刑仍属重刑之列;从动刑上,司法实践中对于拐卖儿童罪绝对重刑的比值虽然较... 针对拐卖儿童罪的重刑吁请,从设刑上,中国《刑法》已为该罪配置了足够重的法定刑,在与100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域针对该行为的法定刑设置对比上,中国为本罪配置的法定刑仍属重刑之列;从动刑上,司法实践中对于拐卖儿童罪绝对重刑的比值虽然较高,但在本罪与其同罪异体的拐卖妇女罪以及盗窃、诈骗、绑架罪等11个犯罪相对重刑的对比中,发现法官群体针对本罪存在相对"轻处"的倾向,而隐藏于背后的父母同意情况下犯罪人拐卖儿童罪的高比重情况,可以对此倾向予以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刑 拐卖儿童罪 设刑 动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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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法制一体化与协同立法 被引量:12
20
作者 张瑞萍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6年第4期132-136,共5页
京津冀一体化长期以来被解读为市场一体化、公共服务一体化、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一体化与规划的一体化,对法制一体化重视不够。法制一体化是京津冀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保障,缺少法制的一体化,京津冀难以持续发展。京津冀法制一体化可... 京津冀一体化长期以来被解读为市场一体化、公共服务一体化、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一体化与规划的一体化,对法制一体化重视不够。法制一体化是京津冀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保障,缺少法制的一体化,京津冀难以持续发展。京津冀法制一体化可通过区域立法机构制定区域性法规或三地采用协同立法的方式予以实现,但后者比前者更契合当前的制度与现实。通过协同立法可消除三地规则不一致所引发的问题,应将协同立法作为京津冀法制一体化的主要形式。协同立法在性质上属于地方立法机构之间的合作,缺少约束力,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为最大限度发挥协同立法的作用,三地应共享立法信息,明确协同立法的原则,确定协同立法的重点,及时研究协同立法的实施效果,建立适合京津冀区域发展的协同立法模式与立法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京津冀一体化 经济一体化 法制一体化 区域立法 协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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