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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统一立法宜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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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付新华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7-30,共14页
在技术变革与社会风险的双重驱动以及国际科技竞赛与规则竞争双重博弈的推动下,人工智能统一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然而,人工智能技术的复杂性、发展路径的不确定性和应用场景的差异性,使统一立法面临法律滞后、规制僵化、监管错配和创... 在技术变革与社会风险的双重驱动以及国际科技竞赛与规则竞争双重博弈的推动下,人工智能统一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然而,人工智能技术的复杂性、发展路径的不确定性和应用场景的差异性,使统一立法面临法律滞后、规制僵化、监管错配和创新受阻等挑战。基于技术哲学、渐进社会工程理论与社会系统论的交叉论证,人工智能立法应遵循渐进式治理模式,审慎推进统一立法。我国人工智能立法应构建“时间—空间”双重弹性框架,增强法律适应性与治理韧性,在促进技术发展与防范风险之间寻求最佳平衡。在时间维度上,应采取渐进式立法路径,结合技术成熟度监测、“试错法”治理模式和反身性法律框架,实现法律监管与技术发展的双向互动与协同演进,避免过早规制锁定技术发展路径;在空间维度上,需实施分层治理,依托国家、行业和地方三层次治理体系,结合政策试验区、行业自律和监管沙盒,探索灵活适应的法律监管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立法 技术哲学 渐进社会工程 反身性法 试错法 分层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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