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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用实物财产作贷款抵押担保制度亟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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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志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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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农业银行万安县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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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金融与经济》
1988年第3期59-5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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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一九八六年以来,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实行借款合同制,凡借款额度在一千元以上,一律实行借款合同。贷款采取经济法人担保和借款人实物财产抵押担保两种形式。从执行两年来的情况看,实行贷款担保制度对加强农村信贷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经验不足,加之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具体实施办法,故存在的问题也比较突出。据不完全统计,截止一九八七年底,全县信用社仅实物财产抵押担保贷款一项就近200笔,余额达到54万多元,其中逾期的有120多笔,金额达到31万余元,超过半数以上。这么一大笔逾期沉淀资金,形式上虽有合同和实物财产(主要是房产)作抵押担保,但实际上贷款方——信用社却难以“依照法律程序处理借款方作为借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借款合同条例》第三章第七条)。其缘由主要是:①担保手续不符合法定要求。信用社在与借款方签订借款担保合同时,没有视实物财产所有权的不同而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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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物财产
抵押担保贷款
借款合同条例
具体实施
抵押担保制度
农村信用合作社
信用社
贷款方
农村信贷资金
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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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8
[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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