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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法》第1条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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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宇 屈晨雪 刘珂彤 《中国矿业》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27-33,共7页
矿业高质量发展衍生的制度需求揭示出旧《矿产资源法》与实践之间存在制度性落差,赋予立法目的变革的内生动力。2024年《矿产资源法》修订后的第1条通过系统性重构为矿产资源法治体系革新提供了立法目的支撑,是矿产资源法治体系建设的... 矿业高质量发展衍生的制度需求揭示出旧《矿产资源法》与实践之间存在制度性落差,赋予立法目的变革的内生动力。2024年《矿产资源法》修订后的第1条通过系统性重构为矿产资源法治体系革新提供了立法目的支撑,是矿产资源法治体系建设的逻辑原点与价值锚点,是我国矿产资源领域从传统治理模式向现代治理范式迈进的重要制度体现。新法第1条通过递进式表述,嵌入“资源安全”“环境保护”及“权益平衡”三大要素,与时俱进地优化矿产资源领域发展的基础目标与战略目标,勾勒出全方位、立体化的矿产资源治理框架。立法目的条款的价值转向推动立法目的功能的延伸,驱动制度功能从基础宣示向实践指引升级。立法层面为《矿产资源法》内部制度构建与外部规范衔接提供价值基准,统摄法律修订的体系整合与动态调适,引领矿产资源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善优化;执法层面为行政规范制定与执法权力运行划定边界,依托制度保障推动执法机制转型,强化治理效能提升与法治秩序维护的双重功效;司法层面为法律适用统一与个案公平兼顾夯实理念基础,通过利益衡量机制达成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协调平衡;普法层面为优化政府治理逻辑与企业合规运营导引实践路径,塑造政府依法决策、企业依法经营的协同治理格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矿产资源法》 立法目的 资源安全 探矿权 采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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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概念立法重置的体系效应——兼评《矿产资源法》第16条、第22条、第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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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宇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208-218,共11页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其勘查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1986年制定的矿产资源法,作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以及保护的基本法,于1996年、2009年进行了部分条款的修改。但终究没有摆脱计划经济时代立法的特定局限,不能完...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其勘查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1986年制定的矿产资源法,作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以及保护的基本法,于1996年、2009年进行了部分条款的修改。但终究没有摆脱计划经济时代立法的特定局限,不能完全地应对矿产资源领域持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于2025年7月1日实施的新《矿产资源法》是该法自颁行以来的第一次全面修订,是矿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法治保障,更是中国矿业法治建设久久为功的生动体现。矿业权是矿产资源法中的核心概念,是支撑具体制度架构的支点,其概念的立法化设置是关乎矿产资源法治建设的关键问题。新《矿产资源法》以立法重置的方式完成了矿业权的物权化改造,实现了矿业权“三权合一”向“去证留权”的根本转变。矿业权的得丧变更遵从物权法确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突出矿业权登记的制度功能。内容构成则强化了矿业权的排他性特征,增设了探矿权转采矿权的“直通车”模式,明确了综合勘查、综合利用的制度激励措施。新《矿产资源法》的立法主线将旧法以权力为中心切换为以权利为中心的制度设计。尽管此次修法对于矿业权概念的立法重置较为妥当,但制度体系建设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规则补充层面,对于“探转采”的费用收取,新《矿产资源法》设计的规范体系尚处于粗线条式的框架结构,具体的费用类别、收取方式以及收取额度等内容均需财政部门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合作与合力。具体而言,“探转采”是否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应重点考虑探矿权是否完成有偿处置的因素。对申请在先方式取得空白地的探矿权,“鼓励找矿”应是是否收取采矿权出让收益的影响因子。新发现矿产资源的矿业权设置等问题,重点关注“综合勘查、综合利用、合理开采”制度激励的落地,但需避免其异化为规避矿业权竞争性出让的路径选择。立法跟进层面,需同步跟进配套法律体系的“立、改、废”。“立”与“废”作为矿产资源法律体系重构的抓手,具有同步展开的紧迫性。全面废止违背修法精神的制度规范,同时强化涉及不同主体的大量授权条款背后的配套规范体系的搭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矿产资源法 矿业权 探矿权 采矿权 矿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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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采矿权退出补偿方式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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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智雨 王娟 +1 位作者 刘鑫 郭琳琳 《中国矿业》 北大核心 2024年第S02期10-14,共5页
在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建设中,妥善处理采矿权退出补偿方式是平衡生态保护与矿产资源开发的关键。研究深入剖析自然保护地内采矿权退出补偿方式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揭示了其存在的复杂性特征。这种复杂性归因于三方面,一是补偿范... 在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建设中,妥善处理采矿权退出补偿方式是平衡生态保护与矿产资源开发的关键。研究深入剖析自然保护地内采矿权退出补偿方式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揭示了其存在的复杂性特征。这种复杂性归因于三方面,一是补偿范围模糊笼统,直接损失范围不统一,间接损失常被忽略;二是补偿标准设定粗略,未体现分类管理原则,缺乏科学评估方法,且补偿结果的可接受性低,影响了补偿标准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公正性;三是补偿手段平面单一,资金补偿受限于财政压力与评估难题,而非资金补偿方式面临操作复杂和难以落地执行。鉴于此,有必要完善目前的补偿方式,具体而言:在补偿范围上,应公平合理地认定直接损失,基于权益限制的区别划分具体赔偿内容,且扣除公平负担,同时全面考虑间接损失。在补偿标准上,应根据自然保护地的类型和功能分区制定三类补偿标准,并采用贴现现金流量法与可比销售法等科学方法来确定补偿金额,同时确保补偿的公正性。在补偿手段上,应优化资金补偿的筹措机制,并强化非现金补偿方式的制度化衔接。最终,在国家公园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中形成采矿权退出补偿方式的制度合力,以最严密的法治思维促进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地建设的高质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矿产资源管理 采矿权 国家公园 自然保护地体系 采矿权退出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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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黄河流域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的思考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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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琳琳 周怀龙 +2 位作者 赖天雯 姜杉钰 特尼贡 《中国矿业》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2期121-128,共8页
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脆弱,矿产资源丰富,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对于统筹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至关重要。本文分析了黄河流域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内涵与必要性,梳理了黄河流域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的政策法规基础,... 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脆弱,矿产资源丰富,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对于统筹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至关重要。本文分析了黄河流域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内涵与必要性,梳理了黄河流域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的政策法规基础,对涉及的关键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研究结果表明,黄河流域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是对矿业绿色发展所增加成本或限制矿产资源开发而造成经济损失的补偿,包含了中央对地方的纵向补偿和下游对上游的横向补偿。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是国家层面统筹协调黄河流域生态安全与能源资源安全的重要路径,是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大背景下的一项任务分支。当前,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建立已有一定的法律政策基础,但针对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则存在制度供给不足、范围有待细化、标准尚待明晰、方式略显单一、资金来源较为狭窄等困境问题。研究认为,建立黄河流域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需要明确生态补偿的范围和标准,同步搭建实施平台、规范资金筹集、探索多元化的补偿方式等。同时,为推动黄河流域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的落实落地,还需要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相关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快建构具体规定和细则、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和工作体系,以提供精细化的制度补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黄河流域 矿产资源 生态补偿 生态保护 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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