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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生物多样性法治保护的困境与路径优化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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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华鑫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23年第2期42-47,共6页
对生物多样性法治保护应着眼于基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与生态系统多样性三个维度。在法规制定方面,云南省制定了全国首部“指引型”保护条例,进而建成“指引型条例+种类型条例+区域型条例”三位一体的综合立法体系。通过对纲要的落实,... 对生物多样性法治保护应着眼于基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与生态系统多样性三个维度。在法规制定方面,云南省制定了全国首部“指引型”保护条例,进而建成“指引型条例+种类型条例+区域型条例”三位一体的综合立法体系。通过对纲要的落实,云南省形成“三屏两带一区多点”的生态保护格局以及“一湖一条例”的立法保护格局。对于生物多样性法治保护,目前存在保护手段缺乏灵活性、立法框架缺乏体系性、对基因与物种数据的保护缺乏强制性等问题。对此,可提供以下解决路径:一是提高保护手段的灵活性,形成“因地制宜”的立法思路;二是加强立法框架的体系性,完善“圈化保护”的立法框架;三是增强数据保护的强制性,实现“库化保护”的基础布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综合立法体系 一湖一条例 因地制宜 圈化保护 库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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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背景下我国对外投资合作空间格局演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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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文惠 骆华松 《区域经济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154-158,共5页
投资合作是跨国区域经济合作的核心内容之一,RCEP协议的签署能够促进我国对外投资合作。进一步聚焦RCEP背景下我国对外投资合作的国别情况分析,通过实地调查和文献研究收集数据资料,综合运用定性分析、地理集中指数和地理探测器等方法... 投资合作是跨国区域经济合作的核心内容之一,RCEP协议的签署能够促进我国对外投资合作。进一步聚焦RCEP背景下我国对外投资合作的国别情况分析,通过实地调查和文献研究收集数据资料,综合运用定性分析、地理集中指数和地理探测器等方法研究发现,在典型案例中,我国对外投资合作的空间集聚特征明显,空间分布不平衡,但空间上的阶段演化没有大的改变,地理集中指数变化不大。为深化我国对外投资合作,进一步推动跨国区域经济合作进程,未来还需要从及时调整投资合作内容、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强政府对企业的积极引导三个方面着力推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RCEP 投资合作 空间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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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事项的扩张与中国的策略选择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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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姗姗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52-160,共9页
近几十年来,在主要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所在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先前不可仲裁的某些争议逐步变得可以仲裁,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事项范围呈现出不断扩张的态势。究其原因,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拓展是内因,国际商事仲裁的竞争优势是外因,国家支... 近几十年来,在主要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所在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先前不可仲裁的某些争议逐步变得可以仲裁,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事项范围呈现出不断扩张的态势。究其原因,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拓展是内因,国际商事仲裁的竞争优势是外因,国家支持仲裁是推力,域外立法影响是引力。可仲裁事项扩张具有辩证效应,可能侵蚀国家司法主权,损害国家公共政策,减损裁决合法性,降低争议处理结果的确定性。我国《仲裁法》修订,可适度扩大涉外和国际仲裁可仲裁事项的范围,但应坚守不可仲裁事项的边际,强化对涉及强行法适用和公共政策的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商事仲裁 可仲裁事项扩张 原因 消极效应 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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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两居与合一:县域城镇化进程中的代际关系与养老安排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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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白美妃 孙国嫄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187-197,共11页
本文择取以家庭为单位的视角,将县域城镇化背景下的农村养老问题置于代际关系和动态的家庭生命周期中加以理解。研究发现,农民的养老安排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在代际分居、儿女有别的原则下,分居城乡两地的父子两代人的小家庭构成了合一... 本文择取以家庭为单位的视角,将县域城镇化背景下的农村养老问题置于代际关系和动态的家庭生命周期中加以理解。研究发现,农民的养老安排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在代际分居、儿女有别的原则下,分居城乡两地的父子两代人的小家庭构成了合一的整体,协作经营着维持生计、养育孩子、赡养老人的任务;第二,农民步入老年可分为能通过劳动挣取相对可观收入、能独立生活、不再能独立生活三个阶段,不同阶段对应不同的居住与生活安排;第三,老年人在城乡间的流动是双向的,居住模式也是多元而弹性的。如何在城乡融合的视野下,发挥村庄的养老功能,以及通过养老保险为陷入困境的高龄老人提供“托底”的养老保障,或许应该成为未来公共政策设计的重要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代际关系 家庭生命周期 城乡两居 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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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对象应然范围的理论逻辑与识别路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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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沛泽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83-95,共13页
对国家监察对象的范围界定是监察法治运行体系的实践基础。一方面,传统的监察对象认定方案尚不能满足识别准确性、覆盖全面性与操作有效性等价值目标;另一方面,《实施条例》对监察对象的细化也引领着学理观点的适时修正。上述两点原因... 对国家监察对象的范围界定是监察法治运行体系的实践基础。一方面,传统的监察对象认定方案尚不能满足识别准确性、覆盖全面性与操作有效性等价值目标;另一方面,《实施条例》对监察对象的细化也引领着学理观点的适时修正。上述两点原因是“后监察法”时代中再论监察对象应然范围的现实基础。监察对象认定标准的建构需要对《监察法》的规范文本进行再解读,明确总则“公职人员”与分则“公职人员”“有关人员”各自的实质内涵。同时应确立“行为属性”的唯一内核地位,摒弃“身份属性”对认定监察对象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基于对《监察法》及《实施条例》的规范分析,监察对象的界定应采取“管理职能权利来源的国家代表性”标准。“管理职能”“权力来源”与“国家代表性”分别对应着“行使公权力”的行为方式、法律评价与本质特征3个方面,是对“行使公权力”这一实质标准的具体化。不同法域下监察对象的身份衔接存在识别过程与转换适用两个环节,对此应树立不同的处理思路以促进监察法与其他法律体系的融贯与协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对象 实施条例 行使公权力 身份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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