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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贫困地区应用技术大学建设的探索与思考——以滇西应用技术大学的筹建为例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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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延宇 杨丽宏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155-159,共5页
建设应用技术大学是推动我国本科高校转型发展和提升高等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的又一探索。建设滇西应用技术大学将是民族贫困地区在经济社会和高等教育发展基础薄弱的条件下发展高等教育的新尝试。要实现这一目标,应用技术大学建... 建设应用技术大学是推动我国本科高校转型发展和提升高等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的又一探索。建设滇西应用技术大学将是民族贫困地区在经济社会和高等教育发展基础薄弱的条件下发展高等教育的新尝试。要实现这一目标,应用技术大学建设要以推动少数民族人力资源开发实现扶贫为目标,适应和引领地方优势主导产业的发展,促进少数民族文化的繁荣和发展,推进民族团结和谐与共同进步,在办学体制和机制上大胆探索创新。其建设将为民族贫困地区通过应用型人才培养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扶贫开发探索出一条新的道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族贫困地区 应用技术大学 人才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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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对士大夫官僚法律知识改善措施、失败及其影响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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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兴东 《思想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129-140,共12页
宋朝士大夫官僚群体成为国家治理核心力量是中国古代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事件。宋朝士大夫官僚群体的知识结构对国家治理产生了决定性影响。宋朝初期国家有改进士大夫官僚群体法律知识和司法技能以适应国家治理需要的努力,然而在士大夫官... 宋朝士大夫官僚群体成为国家治理核心力量是中国古代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事件。宋朝士大夫官僚群体的知识结构对国家治理产生了决定性影响。宋朝初期国家有改进士大夫官僚群体法律知识和司法技能以适应国家治理需要的努力,然而在士大夫官僚群体的各种抵制下,国家的努力最终失败。宋朝士大夫官僚群体因缺乏为官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导致了必须借助胥吏群体实现国家治理的需要。形成士大夫官僚群体与胥吏群体共生的政治结构,让国家政治出现显现和隐性两大政治群体。胥吏群体在政治上被轻视,经济上没有相应保障,致使胥吏群体借用公共治理中的技能获取经济利益,构成宋朝社会中结构性腐败。元明清时期国家治理中出现士大夫官僚获得公共政治话语和权力,胥吏群体垄断隐性治理技能的社会结构。胥吏通过利用自己专业知识和所寄存的公共权力来"寻租"获取生存资源,导致国家治理中出现结构性低效和腐败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知识 士大夫 胥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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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规则行动与群体性事件初始利益矛盾的生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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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仕林 《宁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47-52,共6页
基于发生学的视角,可将行动者最初行动及互动形成的各类矛盾概念化为"初始矛盾",并视其为群体性事件的"起点"或原初形态,而事件正是行动者在进一步的互动实践中推动初始矛盾向前发展运动的结果。作为初始矛盾主要... 基于发生学的视角,可将行动者最初行动及互动形成的各类矛盾概念化为"初始矛盾",并视其为群体性事件的"起点"或原初形态,而事件正是行动者在进一步的互动实践中推动初始矛盾向前发展运动的结果。作为初始矛盾主要表现形式的物质性利益矛盾,其产生主要与行动者内在的欲求和外部的利益分配规则两个因素紧密关联,当行动者在内在欲求支配下采取非规则行动(无规则和反规则行动)时,利益矛盾即可能由此而产生。源头治理群体性事件,关键在于健全利益分配规则并提升其合理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规则行动 初始矛盾 利益矛盾 群体性事件 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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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判例问题考辨 被引量:1
4
作者 胡兴东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115-126,共12页
例是宋朝法律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宋朝时"例"的种类开始增加,性质各异。宋朝"例"可以分为狭义例、条例、断例、则例、体例、格例、旧例和事例等十多种。宋朝诸例中很多相当于现在的法、法律规范的同义词。宋朝诸... 例是宋朝法律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宋朝时"例"的种类开始增加,性质各异。宋朝"例"可以分为狭义例、条例、断例、则例、体例、格例、旧例和事例等十多种。宋朝诸例中很多相当于现在的法、法律规范的同义词。宋朝诸例与判例的关系是宋朝"例"中众多问题的核心,也是学术界争议最多的问题。宋朝例在形式上可以分为行政例和司法例。这种分类体系仅是从构成形式上,而不是内容上。宋朝行政例和司法例在具体内容上并不都是行政法和刑法,还包括其他部门的法律。宋朝行政例和司法例在具体构成形式上有判例和成文两种形式。宋朝判例主要存在于断例、狭义例、旧例、体例等次类例及故事之中。对宋朝判例制度的构成和运行机制研究对构建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断例 判例 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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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外群体行动的“结构性”与“反结构性”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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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仕林 《思想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89-93,共5页
体制外群体行动是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表现形式,它以"反结构性"为首要特征,同时兼具"结构性",是"一体两面"的二重性行动。在利益型体制外群体行动中,"闹大"、风险控制这两种逻辑与策略分别是... 体制外群体行动是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表现形式,它以"反结构性"为首要特征,同时兼具"结构性",是"一体两面"的二重性行动。在利益型体制外群体行动中,"闹大"、风险控制这两种逻辑与策略分别是其"反结构性"、"结构性"特征的体现。当下体制外群体行动本身具有内在的冲突抑制力,对其进行治理应注重提升利益规则的合理性、提高体制内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加大群体暴力行动者的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制外群体行动 群体性事件 结构性 反结构性 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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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地方一族到国家公民——“白族模式”在中国民族建构中的意义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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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东红 《思想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41-46,共6页
白族的历史与文化经历了乡土起源、地方传统形成与发展、国家公民身份建构三个阶段,白族也由地方一族发展成为国家公民,实现了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对接,促进了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繁荣、稳定与发展。"白族模式"为中国的民... 白族的历史与文化经历了乡土起源、地方传统形成与发展、国家公民身份建构三个阶段,白族也由地方一族发展成为国家公民,实现了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对接,促进了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繁荣、稳定与发展。"白族模式"为中国的民族团结进步、国家繁荣稳定提供了科学依据与历史逻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白族 乡土根基 地方传统 国家公民 民族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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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农民收益权的现实样态与制度建构--基于财政支农资金扶贫视角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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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运书 李玉文 《宁夏社会科学》 CSSCI 2018年第4期66-71,共6页
在资产收益扶贫实践中,贫困农民的收益权具有适当生活水准权和权利用益权的双重属性,这两个法律属性具有层次性,适当生活水准权是贫困农民取得收益人主体资格的权利基础,权利用益权是贫困农民在资产收益扶贫关系中实现适当生活水准权的... 在资产收益扶贫实践中,贫困农民的收益权具有适当生活水准权和权利用益权的双重属性,这两个法律属性具有层次性,适当生活水准权是贫困农民取得收益人主体资格的权利基础,权利用益权是贫困农民在资产收益扶贫关系中实现适当生活水准权的具体表现。在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的五种实践样态中,实现贫困农民的收益权均具有法律风险。为了消灭或降低这些法律风险,我国应当在将来立法中明确贫困农民收益权的法律属性,建立优先股制度,拓展优先股权能,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建立扶贫公益金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资产收益扶贫 财政支农资金 农村扶贫 资产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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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制想象下中国古代法典法体系的再造——基于唐朝“开元六典”的考察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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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兴东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74-82,共9页
唐朝开元二十五年前后编撰而成的律、令、格、式及《唐六典》《开元礼》,是中国古代法典法时期法典编撰上的最高成就。'开元六典'标志着中世国家治理体系中规范层次上的法律、官制、礼制体系再塑的完成,是春秋以来特别是汉儒对... 唐朝开元二十五年前后编撰而成的律、令、格、式及《唐六典》《开元礼》,是中国古代法典法时期法典编撰上的最高成就。'开元六典'标志着中世国家治理体系中规范层次上的法律、官制、礼制体系再塑的完成,是春秋以来特别是汉儒对周朝法律、官制、礼制想象后相应理想化的产物,成为中华法制文明的重要结晶。'开元六典'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双重作用:首先,是唐朝国家治理中的法制化产物,让国家形成了完善的、自成体系的法律制度体系;其次,是五代至清各王朝法律、官制、礼制建设的渊源和典范。'开元六典'成为五代之后中华大地上诸王朝法制建设的直接渊源,对中华法系的形成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周制 “开元六典” 中华法系 法典编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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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倡议下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思考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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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翠霞 《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 CSSCI 2019年第2期133-139,共7页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奠定了世界非遗保护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当前,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公约》运行的有效性受到挑战,全球非遗保护机制亟待创新。"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政府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奠定了世界非遗保护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当前,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公约》运行的有效性受到挑战,全球非遗保护机制亟待创新。"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政府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平台,可以为全球非遗保护机制创新,世界非遗保护共同体建设,以及全球多元文化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带一路”倡议 非遗保护 共同体 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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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元断例新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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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兴东 《思想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80-89,共10页
宋元断例,在法律性质上,是刑事类法律;在法律载体形式上,主要是判例法,但也有成文法;在编撰体例上,采用唐朝律典体例。宋元法律概念中断例与判例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宋朝断例是在对成文刑事法律作出解释和补充时所产生的司法产物... 宋元断例,在法律性质上,是刑事类法律;在法律载体形式上,主要是判例法,但也有成文法;在编撰体例上,采用唐朝律典体例。宋元法律概念中断例与判例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宋朝断例是在对成文刑事法律作出解释和补充时所产生的司法产物。宋朝对断例进行了200多年的法典立法,制定了至少16部法典。元朝断例是当时通行的两种法律形式之一。元朝断例是整个刑事法律的总称,相当于隋唐时期的"律"。元朝法律形式中不管是条格还是断例,都存在判例法,仅是比例有所不同。元朝只有《大元通制》和《至正条格》把断例作为独立法律种类进行立法。宋元断例是中国古代判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是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的鲜活体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断例 判例 判例法 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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