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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强化工会经费收缴的法制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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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国瑞 《武汉财会》 1987年第12期39-,共1页
少交和截留工会经费,从法律角度来讲,是违反《工会法》、《会计法》和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的有关规定。是法制观念不强的表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工厂,矿埸,商店,农埸、机关,学校等生产单位或行政单位的行政方面或资方,应... 少交和截留工会经费,从法律角度来讲,是违反《工会法》、《会计法》和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的有关规定。是法制观念不强的表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工厂,矿埸,商店,农埸、机关,学校等生产单位或行政单位的行政方面或资方,应按所僱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按月拨交工会组织作为工会经费。但是,从1979年国家财政部和全总《关于恢复企业,事业,机关行政方面拨交工会经费的通知》和1981年财政部《关于恢复按工资总额计提工会经费的通知》文件下达以来,我市仍然有些单位漏欠和截留工会经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工会经费收缴 工会组织 企业自有资金 法制观念 中华全国总工会 行政单位 会计法 基层工会 专职干部 劳动工资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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