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名我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现状及管理探讨
被引量:13
- 1
-
-
作者
熊天威
唐月娥
杨扬
-
机构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器官捐献管理办公室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器官移植中心
-
出处
《器官移植》
CAS
CSCD
2015年第2期71-74,共4页
-
基金
教育部博士点基金博导类(20120171110082)
中山大学5010计划项目(2014006)
-
文摘
2013年《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的出台与施行,在我国器官捐献工作走向规范化方面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我国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政策制定和指导部门,移植医院作为器官获取组织(OPO)依托单位的器官捐献模式业已确立。移植医院作为OPO的依托单位,在组织管理建设上,需要着重加强规范死亡判定流程、严格财务管理规定、规范器官捐献流程、明确岗位职责6个方面的工作。
-
关键词
器官捐献
心脏死亡
器官移植
器官获取组织
管理模式
-
分类号
R617
[医药卫生—外科学]
-
-
题名器官捐献协调员心理状况调查研究
被引量:8
- 2
-
-
作者
熊天威
张明
唐月娥
杨扬
-
机构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器官捐献管理办公室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精神心理科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肝脏外科暨肝移植中心
-
出处
《器官移植》
CAS
CSCD
2017年第5期371-375,共5页
-
基金
广东省医学科研基金(A2015369)
-
文摘
目的探讨器官捐献协调员的心理状况。方法采用焦虑自评量表(SAS)、抑郁自评量表(SDS)、匹兹堡睡眠质量指数(PSQI)和艾森克人格测试问卷(EPQ)分别评价40名器官捐献协调员的焦虑、抑郁、睡眠质量和人格特征。结果器官捐献协调员SAS评分、SDS评分均显著高于全国常模组(t=23.372,9.743;均为P<0.05)。器官捐献协调员PSQI中睡眠质量、入睡时间、睡眠时间、睡眠效率、睡眠障碍、催眠药物、日间功能等成份评分和总分均显著高于全国常模组(t=8.054,7.274,6.634,10.613,8.376,19.166,8.496,17.372;均为P<0.05)。EPQ评分中,男性器官协调员N量表显著高于全国常模组(P<0.05),女性器官协调员N量表与全国常模组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男性和女性器官捐献协调员P、E和L维度得分与全国常模组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均为P>0.05)。结论器官捐献协调员存在不同程度焦虑、抑郁和睡眠质量差,应予以足够重视,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改善。
-
关键词
器官捐献协调员
器官移植
心理状况
焦虑
抑郁
睡眠质量
人格特征
社会支持
健康
教育
-
Keywords
Organ donation coordinator
Organ transplantation
Psychological stares
Anxiety
Depression
Sleepquality
Personality characteristics
Social support
Health education
-
分类号
R617
[医药卫生—外科学]
R395
[医药卫生—医学心理学]
-
-
题名拟制血亲在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探讨
被引量:2
- 3
-
-
作者
熊天威
吴玲
单玉涛
杨扬
-
机构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器官捐献管理办公室
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医务科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器官移植中心
-
出处
《器官移植》
CAS
CSCD
2017年第1期22-26,共5页
-
基金
广东省医学科研基金(A2015369)
-
文摘
对于器官捐献者亲属的身份规定,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条例》)还有许多不清晰的地方,尤其是在继子女、继父母、养子女、养父母等法律上的拟制血亲的身份的界定和权利的明确问题上更是模糊,不能促使器官捐献的相关工作有序完成。通过分析,笔者认为遗体及遗体器官为一种特殊的限制流通物,家属对于遗体及遗体器官的处分权来源于其对该物拥有共有权;拟制血亲的范围为存在着抚养事实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以及养父母子女。建议未来的器官移植立法,在公民逝世后的器官捐献中需要对《条例》中"成年子女、父母"进行说明性的规定,以此对拟制血亲的权利加以明确。同时,明确家属尤其是拟制血亲家属具有书面放弃器官捐献的同意权。
-
关键词
器官捐献
器官移植
拟制血亲
法律权利
立法建议
-
分类号
R617
[医药卫生—外科学]
-
-
题名亲属在活体器官移植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探讨
被引量:1
- 4
-
-
作者
熊天威
吴玲
单玉涛
杨扬
-
机构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器官捐献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医务科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器官移植中心
-
出处
《器官移植》
CAS
CSCD
2017年第4期271-275,共5页
-
基金
广东省医学科研基金(A2015369)
-
文摘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活体器官捐献及移植对象的表述多有模糊,对亲属在活体器官移植中的法律地位的确定仍有欠缺。通过分析,笔者认为作为公民身体组成部分的活体器官,在法律上为公民的人格权——身体权所保护。而公民对于自身活体器官的捐献行为,其权利来源于自然人的自己决定权。此项权利受到部分限制,禁止让渡或代理行使。建议未来的器官移植立法中,针对活体器官移植应清晰表述接受人、适当放宽接受人范围、明确拟制血亲与天然血亲同权、制定严格审查制度等。
-
关键词
器官捐献
活体移植
器官移植
亲属
法律权利
立法建议
-
分类号
R617
[医药卫生—外科学]
D901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