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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比较法视阈下我国金融定期修法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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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刚
黄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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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宏观金融研究室
中央财经大学纪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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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求是学刊》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35-150,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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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金融法律存在修改频率低、间隔长和幅度小等问题,导致法律供给及时性不足,法律与金融实践的适应性亟待提升。为解决上述突出问题,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应建立金融定期修法制度,以适应金融实践发展需要。在构建与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相适应的定期修法制度的过程中,除镜鉴不同法系成熟金融市场国家修法经验外,还宜考虑我国当前金融法律体系的主要制度短板,特别是长期未更新的法律制度与快速发展的金融业实践的适应性、匹配度不断下降等制约我国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问题。要在不同阶段和不同层次科学划定修法范围和期限,理顺机构改革后党中央机关、立法机关、金融主管部门的权责,有序推进相关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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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定期修法
法律修改
金融立法
金融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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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Regular law revision
law revision
financial legislation
a financially robust coun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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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8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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