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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表演艺术——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视域融合看中国保护实践的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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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慧 《云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79-188,共10页
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经历过长达几十年的辩论,逐渐摆脱既有的学科化分类和学术观念的影响,建立起赋权社区的根基性立场;201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则呈现出以学科为导向的门类划分观念,深刻地... 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经历过长达几十年的辩论,逐渐摆脱既有的学科化分类和学术观念的影响,建立起赋权社区的根基性立场;201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则呈现出以学科为导向的门类划分观念,深刻地影响了中国非遗保护的基线行动。对比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相关规定,考察中国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分类体系与门类化保护策略,应以“表演艺术”领域的包容性概念来统摄国内“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和“曲艺”四大门类,则更有益于在非遗项目与领域或其子领域乃至与其他领域之间建立起互涉性关联,从而走向以生活实践为中心的过程性保护,也有助于打破学科化壁垒,从认识论和方法论层面去探查中国非遗系统性保护的实践走向与行动方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 学科化导向 表演艺术 包容性原则 系统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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