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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族自治地方行政建制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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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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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理论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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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共党史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1期65-75,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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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新中国立足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在成立初期确立并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统筹民族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实际,通过民主协商与选举,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自治机关,创建了各级各类民族自治地方。民族区域自治是新中国民族自治地方行政建制的历史由来与依据。民族自治地方从统称的"民族自治区"及其改建、扩建、合建和新建,以及由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向民族区域自治过渡等,发展到"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三位一体,辅之以民族乡、民族镇和民族区,比较充分地实现了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的有机结合,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实现形式在行政建制上的灵活性与多样性,奠定了当代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体制机制的基础与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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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民主联合政府
行政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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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633
[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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