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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民事法律保护比较研究——我国“人脸识别第一案”的启示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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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斌 李卓雄 《当代传播》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77-81,共5页
包括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在内的个人信息权益,是一种新型综合性民事权益,其叠加了人身安全、财产和诸多精神要素。与欧美国家对此类权益的定性、定位及具体制度设计相比,我国将其定性为精神性人格权益,未作为个人敏感信息,目前又不能适用... 包括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在内的个人信息权益,是一种新型综合性民事权益,其叠加了人身安全、财产和诸多精神要素。与欧美国家对此类权益的定性、定位及具体制度设计相比,我国将其定性为精神性人格权益,未作为个人敏感信息,目前又不能适用退出制集团诉讼,不利于其特殊保护和权利救济。对此,可在《民法典·总则编》有关信息权益的规定中设转引条款,即相关规定参照未来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但该法需设置关于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专节,明确以“禁止处理”“明示同意”“法定必要”为原则的处理规范,规定可对过错和损害进行推定,或规定法定赔偿金额,并适用退出制集团诉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生物识别信息 人格权 财产权 推定 集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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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注意义务标准研究——《民法典(草案)》第八百零六条的意义与问题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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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斌 《当代传播》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83-87,共5页
新闻传播注意义务标准的主要功能是为传播者过失的认定提供判断依据,这种标准是职业的,高于'理性人''良家父'标准。《民法典(草案)》第八百零六条规定的新闻传播'合理'注意义务标准,是多层次的义务,而非统一、... 新闻传播注意义务标准的主要功能是为传播者过失的认定提供判断依据,这种标准是职业的,高于'理性人''良家父'标准。《民法典(草案)》第八百零六条规定的新闻传播'合理'注意义务标准,是多层次的义务,而非统一、单一标准的义务,但适用对象与适用范围有局限性、模糊性;另外,注意义务标准确定因素不应该是闭合性列举。考虑到网络传播生态与法律或司法解释的容纳力,新闻传播注意义务标准类型化应针对五种传播主体进行规定:有采访资质的专业新闻传播机构、一般网络服务商、新闻聚合与分发平台、网络用户和社交机器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闻传播 网络传播 社交机器人 注意义务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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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法学的概念、理论与方法——传播法学的体系研究(下)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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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斌 《当代传播》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84-89,共6页
传播法学的基本概念、理论、原(规)则及研究方法是传播法学体系的血肉与灵魂。我国传播法学的基本概念分别存在于宪制、行政、民事与刑事领域,形成了概念群。其基础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新闻出版自由理论。传播法学基本原则包括传播自由与... 传播法学的基本概念、理论、原(规)则及研究方法是传播法学体系的血肉与灵魂。我国传播法学的基本概念分别存在于宪制、行政、民事与刑事领域,形成了概念群。其基础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新闻出版自由理论。传播法学基本原则包括传播自由与国家、社会安全平衡原则,传播权与人格权益平衡原则;传播法学基本规则包括人格权益纠纷中的公众人物规则,著作权纠纷领域的避风港规则,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知情同意、正当、合理、必要规则,以及传播侵权的归责原则等。传播法学的主要研究方法包括广泛认可的司法三段论、法律解释学及价值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传播法学 概念 理论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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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激励、立法平衡还是行政课责——美欧中网络信息内容规制三大模式的形成与特征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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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斌 余沐芩 李卓雄 《当代传播》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78-83,共6页
网络信息内容规制的权利、义务来源与内容决定其模式。美国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法定义务与责任,却享有立法免责和司法赋权,其内容规制可称为“司法激励型模式”。欧盟DSA的相关规定体现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动事前审查的有限“鼓励”,但... 网络信息内容规制的权利、义务来源与内容决定其模式。美国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法定义务与责任,却享有立法免责和司法赋权,其内容规制可称为“司法激励型模式”。欧盟DSA的相关规定体现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动事前审查的有限“鼓励”,但立法总体上体现了遏制违法内容传播与保护公众合法权益的平衡,其内容规制可称为“立法平衡型模式”。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内容行政规制并未获得正式的立法授权,其义务要求与标准的主要来源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是向政府权力部门负责的义务,所以可称为“行政课责型模式”。上述三大模式面临的共同问题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内容审查的行政行为性质应尽快得到法律确认。而欧盟模式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自我制约机制及对网络用户的权益救济机制值得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平台 内容规制 模式 避风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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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风港规则”的历史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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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斌 楚力 《当代传播》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54-59,共6页
“避风港规则”源于1996年美国《通信规范法》第230条,在2000年美国DMCA中具备可操作性而成为法律规则,经欧盟《电子商务指令》扩展适用范围得以巩固。后为应对大规模网络侵权,该规则经法、德等国进行修正和欧盟《数字服务法》系统完善... “避风港规则”源于1996年美国《通信规范法》第230条,在2000年美国DMCA中具备可操作性而成为法律规则,经欧盟《电子商务指令》扩展适用范围得以巩固。后为应对大规模网络侵权,该规则经法、德等国进行修正和欧盟《数字服务法》系统完善,在形式上逐步完善为“总则+类型化免责”的表述结构;在内容上,从早期的原则性豁免或限定法律责任,到近年针对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施加不同程度的审查义务,它始终遵守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对网络用户发布的信息内容承担所有的事前审查义务及事后法律责任的精神——这就是“避风港规则”的演进原则。由于其在民事、行政和刑事领域均适用,尽管学界和业界习惯上称之为“规则”,但其一直以网络空间法律“原则”的地位发挥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避风港规则 义务 责任 演进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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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传播生态视域下的《民法典》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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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斌 陈雪晴 《当代传播》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86-90,共5页
《民法典》中专门和非专门但将会大量直接适用的民事传播行为规范,共有80个条(款),其中在人格权编中最为集中。总则编基本上照搬了《民法总则》原文;合同编中,解决了网络合同订立依据、成立时间及悬赏广告效力,但网络服务合同未能类型... 《民法典》中专门和非专门但将会大量直接适用的民事传播行为规范,共有80个条(款),其中在人格权编中最为集中。总则编基本上照搬了《民法总则》原文;合同编中,解决了网络合同订立依据、成立时间及悬赏广告效力,但网络服务合同未能类型化列举;人格权编的显著特征是在涉及传播行为的条款中,充分体现了对信息时代的回应,也体现出人格权的内涵、保护与信息技术的关系,但存在已规定或认可的抗辩事由未被纳入、肖像的扩张保护不充分等细节问题;侵权责任编丰富扩展了网络侵权条款,但传播侵权未能类型化列举。《民法典》对信息时代新传播生态有了相当程度的回应,但仍需进一步回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传播 网络合同 人格权 传播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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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维度下Chatbot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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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斌 唐恋 袁璐丝 《当代传播》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39-44,共6页
面对Chatbot,作为维护个人信息主体权益刚性屏障的法律制度暴露出极大的不适应性及漏洞:在民事救济方面,其急需以无过错责任来弥补信息主体的弱势,并摆脱传统的基于有形损害的实际损害标准,确立风险损害及持续性精神损害的内容;在行政... 面对Chatbot,作为维护个人信息主体权益刚性屏障的法律制度暴露出极大的不适应性及漏洞:在民事救济方面,其急需以无过错责任来弥补信息主体的弱势,并摆脱传统的基于有形损害的实际损害标准,确立风险损害及持续性精神损害的内容;在行政规制领域,修订立法,增加规制Chatbot的专门条款,制定相应的部门规章,确立明晰而不含糊的知情同意规则,对Chatbot施加以下刚性义务:收集目的、范围、保存期限的披露,用户行使查阅、更正等权利的便捷途径保障以及删除权的技术保障;在刑事规制领域,Chatbot侵害知情同意规则、以营利为目的、以欺诈为手段的行为,是重点惩治对象,但概括式的量化入罪条件应该配合法益侵害、定性和定量结合的原则,严格入刑门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聊天机器人 ChatGPT 知情同意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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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再传播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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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斌 李卓雄 陈川子 《当代传播》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103-107,共5页
已公开裁判文书的再传播与个人信息权益的冲突,在司法实践和理论上均存在较大分歧。裁判文书公开在庭审、传统媒体公开、上网与再传播这四种传播情境下,对当事人个人信息权益的影响明显不同。作为司法公开组成部分的裁判文书公开具有天... 已公开裁判文书的再传播与个人信息权益的冲突,在司法实践和理论上均存在较大分歧。裁判文书公开在庭审、传统媒体公开、上网与再传播这四种传播情境下,对当事人个人信息权益的影响明显不同。作为司法公开组成部分的裁判文书公开具有天然的“权利”性质,同时,对其“权力”内容应进行限制;个人私密信息具有民族性,不加限制的公开必然会造成伤害。既有的法律法规对司法公开的主体、途径与媒介均有规定,但并不包括平台、商业网站等网络用户。《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已经合法公开的含公文书在内的个人信息的再传播,明确赋予信息主体删除权,以抽象的“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利益”为由拒绝信息主体的删除请求,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违法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裁判文书再传播 司法公开 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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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者邻接权的制度价值--基于著作权纠纷“实际损失”赔偿原则的角度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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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斌 石晨钊 《当代传播》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88-92,共5页
新闻作品著作权纠纷中,新闻出版者的实际损失包括智力投入和经营性投入等。新闻出版者邻接权的正当性基于新闻作品生产和传播过程中付出的经营性投入(投资)进行保护;其适用范围不限于"作品",也不排除时事新闻。在法律制度层面... 新闻作品著作权纠纷中,新闻出版者的实际损失包括智力投入和经营性投入等。新闻出版者邻接权的正当性基于新闻作品生产和传播过程中付出的经营性投入(投资)进行保护;其适用范围不限于"作品",也不排除时事新闻。在法律制度层面,我国著作权纠纷赔偿标准因矛盾、模糊而缺乏指引性和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以稿酬为标准的赔偿惯例使新闻出版者难以得到合理赔偿,故新闻出版者邻接权的必要性在于增加新的请求权,扩展赔偿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闻出版 邻接权 聚合平台 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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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视域下新闻聚合平台规制的路径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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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斌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7期49-55,共7页
解决新闻聚合平台与传统媒体之间著作权纠纷的起点是适用实际损失赔偿原则。新闻出版者的损失包括经营性投入,而新闻出版者邻接权的客体正是这种投入,因此,该权利弥补了对新闻出版者保护的漏洞。既然该权利是一种法定民事权利,那么对追... 解决新闻聚合平台与传统媒体之间著作权纠纷的起点是适用实际损失赔偿原则。新闻出版者的损失包括经营性投入,而新闻出版者邻接权的客体正是这种投入,因此,该权利弥补了对新闻出版者保护的漏洞。既然该权利是一种法定民事权利,那么对追求商业利益的新闻聚合平台转发传统媒体新闻报道的行为适用(转载)法定许可显然违背法理,有偿授权则是符合逻辑的结果。对于两者之间纠纷的解决,适用著作权法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更加直接、便利。一旦我国《著作权法》确立了新闻出版者邻接权,新闻出版者便具有“新闻出版者邻接权纠纷”和“著作权纠纷”的维权双通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闻出版 邻接权 聚合平台 规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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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账号注销的现实困境与对应路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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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斌 唐恋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79-87,共9页
注销账号为网络用户提供了一种网络退出方案,用户可以自主选择清除或转移自己的个人信息及数据。目前,我国网络账号注销存在注销条件和流程设置不合理、注销结果无反馈、注销规范不统一等问题,其原因在于:法律制度缺乏针对账号注销的强... 注销账号为网络用户提供了一种网络退出方案,用户可以自主选择清除或转移自己的个人信息及数据。目前,我国网络账号注销存在注销条件和流程设置不合理、注销结果无反馈、注销规范不统一等问题,其原因在于:法律制度缺乏针对账号注销的强制性和可操作性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了自身利益有意提高注销门槛。账号注销的实践路径可以以撤回同意为意思表示开启注销流程,在注销过程中借助删除权的相关规定,最后实现彻底、可见的注销结果。在具体实践中,还需要结合账号注销的特殊性,对删除权已有的规定进行适当延伸与调整,在分散的法律法规中建立一套详细、可操作的账号注销规范方案,帮助用户顺利实现账号注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账号注销 个人信息保护 删除权 撤回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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