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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保护区国际造法原理与中国方案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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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金鹏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105-115,共11页
国际造法的议题设置通常缘于特定国家或国家集团的推动,而国际造法需在制度和程序上具有正当性。通过欧盟的倡导并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推动下,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保护区议题进入了国际社会的造法进程。而这将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 国际造法的议题设置通常缘于特定国家或国家集团的推动,而国际造法需在制度和程序上具有正当性。通过欧盟的倡导并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推动下,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保护区议题进入了国际社会的造法进程。而这将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公海自由等相关规则产生冲击,也会对中国深远海活动的开展造成影响。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保护区国际造法应具有正当性,其制度应反映各国利益的协调,其程序应保障各国的普遍参与并为各国达成共识提供机会。目前各国在海洋保护区设立与管理的科学基础与目的、邻近沿海国的权利以及决策程序等方面存在分歧。中国应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积极参与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保护区国际造法,提出中国方案,影响相关国际规则的制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洋保护区 国际造法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 海洋命运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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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环法”再法典化视角下的生态环境法典编纂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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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卫先 《江淮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80-88,共9页
现行分立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简称“海环法”)造成了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治的内部冲突,重复、矛盾、衔接不畅甚至空白的法律规定大量存在,不利于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治的统一和体系构建。在我国目前实施陆海生态环境统筹保护和编纂生态... 现行分立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简称“海环法”)造成了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治的内部冲突,重复、矛盾、衔接不畅甚至空白的法律规定大量存在,不利于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治的统一和体系构建。在我国目前实施陆海生态环境统筹保护和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双重背景下,对“海环法”进行再法典化是顺应陆海统筹的时代发展趋势所必须进行的一项法治建设。“海环法”的再法典化应当采取生态环境法典全部吸收“海环法”的一体化模式。根据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污染控制编+自然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法律责任编”的整体结构安排,“海环法”的再法典化应将海洋污染防治、海洋生态保护和海洋绿色低碳发展领域的特殊措施以独立章节或独立条款的形式分别规定在生态环境法典的污染控制编、自然生态保护编和绿色低碳发展编,“海环法”中体现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和绿色低碳发展领域共性规定的内容由生态环境法典相应条款统一规定,不再单独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法典 海洋环境保护法 再法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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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补救路径的整合 被引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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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卫先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0期40-53,共14页
根据我国目前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实现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补救的法制路径主要有三条,即行政命令路径、政府索赔路径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路径。这三条路径在生态环境损害补救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冲突。随着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法治化进程的... 根据我国目前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实现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补救的法制路径主要有三条,即行政命令路径、政府索赔路径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路径。这三条路径在生态环境损害补救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冲突。随着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对我国现有的三条生态环境损害补救路径进行整合是一种必然选择。通过对三条路径优点与缺点的比较分析,基于各路径主导者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利害关联关系以及生态环境损害的特点、类型与补救路径的联系,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补救的法制路径整合应当以行政主体主导的行政命令路径和政府索赔路径为主,社会主体主导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路径为必要补充,并对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加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补救路径 行政命令 政府索赔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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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海统筹在自然生态保护法中的实现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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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卫先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85-95,共11页
统筹陆海自然生态保护,既需要从全局出发,将海洋生态保护纳入自然生态保护的总体制度框架体系,对陆海自然生态实施整体性统一保护,也需要重视海洋自然生态的特殊性。我国目前有关海洋生态保护的法律规定存在诸多不足,无法满足统筹保护... 统筹陆海自然生态保护,既需要从全局出发,将海洋生态保护纳入自然生态保护的总体制度框架体系,对陆海自然生态实施整体性统一保护,也需要重视海洋自然生态的特殊性。我国目前有关海洋生态保护的法律规定存在诸多不足,无法满足统筹保护陆海自然生态的需要,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我国自然生态保护法体系化与法典化的必要性。“自然生态保护法编”作为我国环境法典中的一编,在构建我国自然生态保护整体性制度框架体系,将海洋自然生态纳入其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在第五章“生态要素利用管控与保护改善”中设专节保护海域和海岛两种特殊的海洋生态要素,而且有必要在第六章“生态区域保护”中设专节保护海岸带和区域海两种特殊的海洋生态区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陆海统筹 自然生态保护法 海洋生态保护 环境法典 生态要素 生命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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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解释迷雾及其澄清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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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卫先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138-150,共13页
从不同的路径解释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的“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可以得到不同的答案。要想准确理解我国《宪法》规定之“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含义,必须从以下五个关键问题入手:一是正确理解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下国家与全民的关... 从不同的路径解释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的“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可以得到不同的答案。要想准确理解我国《宪法》规定之“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含义,必须从以下五个关键问题入手:一是正确理解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下国家与全民的关系;二是合理解释“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公权力效力;三是合理解释“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为何会产生实践矛盾;四是准确把握自然资源的含义;五是明确自然资源国家主权的含义。因此,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的“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实际上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的具体体现,意指那些价值重大、决定国民经济命脉、影响国民生计的,作为生产资料的特定(狭义)的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宪法 自然资源 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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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噪声污染侵权归责原则再议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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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卫先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40-49,共10页
我国环境法学界普遍认为环境噪声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判断过错的依据则是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但是,我国的司法实践对环境噪声侵权纠纷并没有统一适用这种过错责任原则。由于环境噪声污染不具有水污染、大气污染等典型环境污染所具有... 我国环境法学界普遍认为环境噪声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判断过错的依据则是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但是,我国的司法实践对环境噪声侵权纠纷并没有统一适用这种过错责任原则。由于环境噪声污染不具有水污染、大气污染等典型环境污染所具有的累积性、时空迁移性等特征,致使环境噪声的排放与声环境质量具有直接对应关系。基于此种事实,声环境质量标准才是判断环境噪声侵权的主要依据,且环境噪声的排放者应直接对声环境质量负责。因此,环境噪声污染侵权应适用基于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过错责任原则,并应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规定的"环境噪声污染"修改为"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声环境质量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噪声污染 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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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视角下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的优化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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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卫先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31-39,共9页
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是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首要任务,我国刑法应当为此做出贡献,在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领域被广泛使用的虚拟治理成本法,应当成为加强生态环境刑法保护的有力支撑。但是,在我国污染环境罪的审判实践中,通过虚... 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是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首要任务,我国刑法应当为此做出贡献,在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领域被广泛使用的虚拟治理成本法,应当成为加强生态环境刑法保护的有力支撑。但是,在我国污染环境罪的审判实践中,通过虚拟治理成本法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并没有成为定罪量刑的独立依据,使刑法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强化作用没有得到很好地实现。为了在污染环境罪的审判实践中更好地应用虚拟治理成本法,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损害作为一种独立的定罪量刑因素的作用,我国应当通过规范性刑事法律文件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非财产性损害性质,确定严重生态环境损害和特别严重生态环境损害的具体标准,对虚拟治理成本法的使用作适当限制,并在黄河流域污染环境罪的审判实践中加以贯彻落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黄河流域 虚拟治理成本 生态环境损害 污染环境罪 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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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法的体系化进路及其展开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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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卫先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112-124,共13页
在我国环境法典编撰的背景下,环境法的体系化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我国环境法体系的构建既要立足于环境法的本质,涵盖现有的环境法律规范;也要具有超前意识和预见能力,为国家环境立法规划提供指导;并且要采取合适标准将... 在我国环境法典编撰的背景下,环境法的体系化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我国环境法体系的构建既要立足于环境法的本质,涵盖现有的环境法律规范;也要具有超前意识和预见能力,为国家环境立法规划提供指导;并且要采取合适标准将环境法律规范进行类型化。基于此,我国环境法体系的构建应以内部体系与外部体系的有机结合为方向,通过问题进路加以展开。环境法的内部体系应当明确环境法的价值目标在于实现基于人之需要的良好生态环境,进而确定由总领性原则加上主体、行为、责任三个领域分支性原则组成的基本原则体系。环境法的外部体系可以将环境法律规范类型化为放累性环境损害防治法、取竭性环境损害防治法和扰乱性环境损害防治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法 体系化 内部体系 外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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