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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型法治智库研究的实践探索与制度创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暨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徐汉明教授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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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汉明 周玉林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9期3-7,共5页
瞄准国家与社会需求,"捏着"问题搞智库研究,明确提出聚焦社会治理法治化,打造现代新型高端法治智库。徐汉明教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生产法治智库产品,研究重大法治问题,破解重大法治难题,服务法治社会发展。以检察学研究为发端... 瞄准国家与社会需求,"捏着"问题搞智库研究,明确提出聚焦社会治理法治化,打造现代新型高端法治智库。徐汉明教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生产法治智库产品,研究重大法治问题,破解重大法治难题,服务法治社会发展。以检察学研究为发端,徐汉明教授将研究领域延伸至诉讼法学、刑事政策、职务犯罪惩治和预防、产权制度创新理论、社会治理法治建设等。三年时间,他率领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暨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心-研究院")研究团队,从"零起步"摸索到如今的"超常规"发展,开创全国高校新型法治智库建设"中南模式"。对徐汉明教授而言,这既是他从检察系统领导岗位卸任后的"华丽转身",更是他不断求索与播种新型法治智库建设结出的累累硕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治智库 检察学 学术 创新 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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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社会建设中的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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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方世荣 付鉴宇 《云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124-133,189,共11页
为社会公众提供全面、优质的公共法律服务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任务,实现该目标任务有必要运用政府向社会购买的方式。目前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存在一些制度机制欠缺,尚未妥善调整购买活动中政府、承接方以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多重法... 为社会公众提供全面、优质的公共法律服务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任务,实现该目标任务有必要运用政府向社会购买的方式。目前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存在一些制度机制欠缺,尚未妥善调整购买活动中政府、承接方以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多重法律关系,也不能充分满足法治社会建设的新需求。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应当从拓展购买范围、强化政府诚信、规范行政优益权行使、健全承接方社会责任和纳入行政公益诉讼范围等方面展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治社会建设 公共法律服务 政府购买 机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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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背景下我国检察工作转型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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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圣斌 《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7年第6期52-56,共5页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将重构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尤其是检察机关如何正确面对改革,是值得思考的重要问题。"以审判为中心"不是以法院为中心,而是涉及侦查工作、检察工作、审判工作理念的转变,涉及到刑事诉...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将重构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尤其是检察机关如何正确面对改革,是值得思考的重要问题。"以审判为中心"不是以法院为中心,而是涉及侦查工作、检察工作、审判工作理念的转变,涉及到刑事诉讼模式的转型。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结合国家开展的监察权整合,更好地适用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审判为中心” 法律监督权 检察权 诉讼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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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历史地位与时代价值 被引量: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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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汉明 邵登辉 《法治研究》 CSSCI 2019年第3期94-108,共15页
新时代"枫桥经验"在"主体—过程—制度—技术—价值"五个维度都与"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具有高度的契合性,具有坚持党的领导与尊重人民尊重首创精神相统一、挖掘转化传统优秀治理资源与引领性... 新时代"枫桥经验"在"主体—过程—制度—技术—价值"五个维度都与"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具有高度的契合性,具有坚持党的领导与尊重人民尊重首创精神相统一、挖掘转化传统优秀治理资源与引领性创新相结合、坚持地域特色与异地推广同频共振的鲜明特征。新时代"枫桥经验"对于丰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理论,引领基层社会治理制度创新,促进"枫桥文化"生成与发展,为域外基层治理提供"中国方案",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具有重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枫桥经验” 社会治理 共建共治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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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属性的再诠释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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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汉明 张乐 《法治研究》 2018年第6期141-149,共9页
我国宪法将检察机关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当前,检察机关面临改革叠加、检察模式转型、法律监督体系和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加速推进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如何坚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对于充分履行“司法审查、程序监督... 我国宪法将检察机关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当前,检察机关面临改革叠加、检察模式转型、法律监督体系和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加速推进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如何坚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对于充分履行“司法审查、程序监督、国家追诉”的基本职能,发挥检察机关追诉犯罪、保障人权、制约公权、维护公平、守卫正义、促进和谐、增进人民“法福祉”,保障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对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开启新时代人民检察事业新局面,给国际社会展示法律监督的“中国智慧”“中国模式”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机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诠释 属性 法律监督能力 法律监督体系 模式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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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事件“前预警期”的地方政府应对权配置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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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方世荣 孙思雨 《云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86-94,187,188,共11页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传染病公共卫生事件决定并宣布预警、公布疫情信息等,属于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省级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的职权。在疫情风险已经显现、而上级有权机关预警决定、疫情信息公布尚待作出的“前预警期”,疫情风险发...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传染病公共卫生事件决定并宣布预警、公布疫情信息等,属于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省级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的职权。在疫情风险已经显现、而上级有权机关预警决定、疫情信息公布尚待作出的“前预警期”,疫情风险发生地的省级以下地方政府不可消极等待,必须主动采取必要措施提前应对,这就需要立法赋予地方政府在预警前端的风险应对权。这些权力可包括疑似病例披露权、防护知识指导权、临时强制处置权等。现行相关立法对这类职权存在配置上的欠缺,需通过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以便省级以下地方政府依法定职权积极开展防控工作,及时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传染病防治 公共卫生事件 前预警期 地方政府 风险应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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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菲南海仲裁案剖析与我国的对策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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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立刚 《法治研究》 2016年第4期3-10,共8页
本案最终裁决将否定我国在南海九段线的权益主张;间接否定我国在东海的部分海洋权益主张;染指我国大陆海岸领海基线的合法性,将我国海洋邻国的海洋权益和区外大国在南海的利益最大化,激化我国与海洋邻国特别是与南海邻国的海洋争端。我... 本案最终裁决将否定我国在南海九段线的权益主张;间接否定我国在东海的部分海洋权益主张;染指我国大陆海岸领海基线的合法性,将我国海洋邻国的海洋权益和区外大国在南海的利益最大化,激化我国与海洋邻国特别是与南海邻国的海洋争端。我国"不参与、不接受"仲裁的立场是正确的,当然也不会承认本案最终裁决,但应倾力反对本案仲裁。我国不仅须表明不承认最终裁决的立场和理由,也须应对最终裁决可能招来"群狼"攻我的事态。尽管面临本案的窘迫和此后可能的诉案的困扰,但我国不应选择退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国应为不承认最终裁决拟写论证材料,包括搜集和汇编关键性证据材料,并采取综合应对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南海争端 中菲仲裁案 裁决剖析 后续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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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检察官职务序列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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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汉明 简乐伟 《法治研究》 2017年第4期25-34,共10页
我国现行检察官职务序列主要存在职位类别、职务等级、管理模式等三个问题。在完善职位类别方面,建议设置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长助理、检委会委员、检察员等职务,把助理检察员从检察辅助人员类别划出,作为后备检察官专门培养。在完... 我国现行检察官职务序列主要存在职位类别、职务等级、管理模式等三个问题。在完善职位类别方面,建议设置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长助理、检委会委员、检察员等职务,把助理检察员从检察辅助人员类别划出,作为后备检察官专门培养。在完善职务等级方面,建议当前保留"四等十二级"等级制度,实际使用"四等十级",过渡期内四级检察官、五级检察官供基层检察院助理检察员评定等级使用,过渡期后备而不用;长远来看,则只保留等次、取消级次,设置首席大检察官、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检察官四等。在完善管理模式方面,建议采用中央统一管理下授权两级检察院党组的模式,提高检察官任命主体的层级,首席大检察官、大检察官等级由国家主席任命,高级检察官等级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命,检察官等级由省级检察院检察长任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检察官职务序列 职位类别 职务等级 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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