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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民法典》时代的中国民法学:问题与方法 被引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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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鸿飞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10-20,共11页
《民法典》划定了民法教义学的问题阈,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教义学的想象力,但它将促使中国民法学进一步体系化和细密化。《民法典》解释论可推动通说的形成,且可确保法律适用的平等性和安定性。民法学的中国元素并不影响法教义学的体系建... 《民法典》划定了民法教义学的问题阈,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教义学的想象力,但它将促使中国民法学进一步体系化和细密化。《民法典》解释论可推动通说的形成,且可确保法律适用的平等性和安定性。民法学的中国元素并不影响法教义学的体系建构,而是本土民法学的重要部分。民法学研究应关注“活法”,尤其是典型案例和交易习惯,并提炼社会事实,将抽象的法规范的适用情形予以类型化。民法教义学特别是其内在体系的形成仰赖其他社会科学,但在形成之后,自足性成为其可欲的目标,往往使其排除其他社会科学。民法教义学不可能也不应拒斥其他社会科学,民法的历史社会学分析和多学科的协同研究值得提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概念法学 法律历史社会学 法教义学 社科法学 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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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立法思想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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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轶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10-16,共7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立足当下国人分享的价值共识,对于人类所面临的一系列基本问题表明了看法。这些基本问题主要包括如何看待人、如何看待家、如何看待社会、如何看待国家、如何看待人类、如何看待自然等,《民法典》在回答这一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立足当下国人分享的价值共识,对于人类所面临的一系列基本问题表明了看法。这些基本问题主要包括如何看待人、如何看待家、如何看待社会、如何看待国家、如何看待人类、如何看待自然等,《民法典》在回答这一系列基本问题的过程中,其立法思想充分展现出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社会 国家 人类 自然 立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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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要扩张 刑法要谦抑 被引量: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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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明 《中国大学教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1期33-37,共5页
在现代社会,对于相关的法律纠纷,如果能够通过民法解决,而且能够有效,则应当尽可能通过民事责任的方式解决,而无需动用刑罚。只有在民法的方法无法很好解决相关纠纷,而且相关行为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时,才有必要动用刑法。所以,... 在现代社会,对于相关的法律纠纷,如果能够通过民法解决,而且能够有效,则应当尽可能通过民事责任的方式解决,而无需动用刑罚。只有在民法的方法无法很好解决相关纠纷,而且相关行为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时,才有必要动用刑法。所以,民法应当扩张,而刑法则应当谦抑,这样才能最好地保护公民的各种合法权益,尤其是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并确保将以刑法为代表的公权力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同时有效地发挥刑法应有的惩治和预防犯罪、维持社会秩序的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 刑法 民事责任 刑罚 扩张 谦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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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担保规则的再体系化——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二审稿》为分析对象 被引量: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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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鸿飞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48-59,共12页
民法典担保规则的体系化面临较为特殊的难题。担保规则的内在体系涉及自由、安全、效率、平等和公正诸要素,它们在担保领域都具有较为特殊的意蕴,而且两种或多种价值存在张力甚至冲突,需要精巧地妥协和融贯。在我国民法典将《担保法》... 民法典担保规则的体系化面临较为特殊的难题。担保规则的内在体系涉及自由、安全、效率、平等和公正诸要素,它们在担保领域都具有较为特殊的意蕴,而且两种或多种价值存在张力甚至冲突,需要精巧地妥协和融贯。在我国民法典将《担保法》分置于物权编和合同编的立法框架下,担保外在体系横跨两编,立法宜提取担保规则公因式,并将这些共同规则置于物权编,同时准用于保证合同。担保规则再体系化必须克服现行担保规则“商化不足”和“商化过度”的流弊,合理区分民商关系,以解决担保从属性和连带保证方式推定的难题。民法典宜引入“实质担保观”,从更广泛的优先权角度,将所有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交易纳入登记公示框架,尽可能消除隐形担保和维护交易安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担保规则 提取公因式 再体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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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典》看乡村治理中急需关注的十个法治问题 被引量: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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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宪忠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41-48,共8页
结合我国《民法典》的实施,研究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乡村治理中的问题,意义重大。研究这些问题时,要重视两个核心的民法规则:一个是《民法典》第96条关于农村集体法人作为民法特别法人的规定;另一个是《民法典》第261条关于农村集体经济... 结合我国《民法典》的实施,研究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乡村治理中的问题,意义重大。研究这些问题时,要重视两个核心的民法规则:一个是《民法典》第96条关于农村集体法人作为民法特别法人的规定;另一个是《民法典》第261条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的规定。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农村集体组织及其所有权制度的重大变化,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完善乡村治理的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准确认识社会主义的土地理论、农村集体化理论,遵循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马克思主义原理,在涉及农业的经济基础已发生本质变化的情况下,勇敢地推出农村地权流转的政策思路。在乡村治理的法制建设中,要解决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相区分的问题;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制度中建立股东大会、成员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问题;完善集体组织中的成员和成员权的制度设计;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法人地位;把“三权分置”当作一项重要的制度予以推广,搞清楚地权运作的法律基础问题;把紧宅基地审批关,推行宅基地的“三权分置”;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满足解决农村建设用地权利及新型农村合作社问题的需要;解决农村集体、农民家庭和个人的各种土地权利登记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乡村治理 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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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态与应急: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背景下的民法思考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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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王竹 《东方法学》 2008年第4期3-13,共11页
我国其他法律部门已经针对应急社会背景进行了特别立法,相比之下,民事立法稍显滞后,对此应该加强研究。未来《民法总则》和各编起草以及最后统合为民法典过程中,作为民事基本法无需对地震等自然灾害的法律适用作出特别的列举性规定,但... 我国其他法律部门已经针对应急社会背景进行了特别立法,相比之下,民事立法稍显滞后,对此应该加强研究。未来《民法总则》和各编起草以及最后统合为民法典过程中,作为民事基本法无需对地震等自然灾害的法律适用作出特别的列举性规定,但应该考虑对应急社会背景下的注意义务提高和不作为义务的产生作出原则性的规定。本次地震所引发的民法问题大多属于应急社会背景下的新问题,是常态社会所少见,部分问题相当复杂和特殊,甚至此前看似基本完备的民法理论从未涉及。应将相关问题的研究扩展到严重自然灾害的背景下,进行系统的问题梳理和民法理论研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震 严重自然灾害 民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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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促进法“促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规范要义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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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力 《社会科学辑刊》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54-163,F0003,238,共12页
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规范要义在于发挥专门立法对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所需全部规范的系统整合能力,聚焦引导确保“高质量发展”的多维规范体系生成。这包括,在民企与国企的关系维度,保障二者在交易关系中法律地位平等、在竞争关系中... 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规范要义在于发挥专门立法对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所需全部规范的系统整合能力,聚焦引导确保“高质量发展”的多维规范体系生成。这包括,在民企与国企的关系维度,保障二者在交易关系中法律地位平等、在竞争关系中共同发展、在分工关系中长消有序;在民企权利义务与责任维度,加强向企业及其经营者协同赋权、强化履责与赋权的正相关性;在民企企业内部治理维度,通过贯彻企业家精神构筑民企治理能力核心,以分步落实现代企业制度提升民企治理能力上限,强化民企可持续发展内生动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营经济促进法 民营企业 高质量发展 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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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法”“善治”并举 四中全会将绘就“法治中国”路线图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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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明 《人民论坛》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8期50-53,共4页
依法治国,本质上就是要用良法治国。法治的固有含义包含了良法和善治两方面内容。一方面,只有那些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符合公平正义要求、反映了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才具备良法的特点。另一方面,善治就是要将民主法治化... 依法治国,本质上就是要用良法治国。法治的固有含义包含了良法和善治两方面内容。一方面,只有那些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符合公平正义要求、反映了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才具备良法的特点。另一方面,善治就是要将民主法治化,通过法治切实保障人民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四中全会 法治中国 路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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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稿)的体例与条文评述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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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万华 黄薇 +1 位作者 王轶 袁雪石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7期56-67,共12页
编纂一部具有中国气象、展现中国智慧的民法典,是几代中国法律人的夙愿。我国曾经在1954年、1962年、1979年、2001年先后4次启动民法的制定工作,但均因时机尚不成熟、条件不完全具备等原因,最终没有形成民法典。近十几年来,随着多部基... 编纂一部具有中国气象、展现中国智慧的民法典,是几代中国法律人的夙愿。我国曾经在1954年、1962年、1979年、2001年先后4次启动民法的制定工作,但均因时机尚不成熟、条件不完全具备等原因,最终没有形成民法典。近十几年来,随着多部基本民事法律的出台,民法典的编纂时机逐渐成熟。2014年10月,党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此后民法典编纂工作加速推进。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任务已经完成——2017年顺利颁布了民法典总编即《民法总则》,第二步任务是2020年通过民法典各分编。目前,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已经陆续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环节。在此背景下,本专题4篇论文围绕《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稿),有的总体上肯定其篇章结构的合理性,同时建议民法典物权编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对物权的参照适用,明确规定法人财产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将《物权法》第57条的规定放在相关行政法而不放在民法典中;有的从法典编纂要体现与时俱进原则的角度,分析了《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稿)对若干重点问题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居住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等的积极回应;有的重点论析了民法典如何对待物权法的结构原则,提出物权客体特定、物权效力优先、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应当作为纯粹民法学问题的讨论结论,停留在学术著作中,物权法定原则应当改造为程序法定,我国民法典编纂既要关注必要的规则继受,更应致力于必要的规则创新;有的建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补充相关条款,明确规定物权编的财产归属一般法地位,同时提出民法典中规定公法条款是时代发展的需求,民法典物权编的起草要特别关注经济社会发展中企业获得信贷的强烈需求,尤其要以担保制度释放经济活力。4篇论文的作者均以学者身份撰文,其观点并不代表所属单位的态度。希望通过这4篇论文,深化对相关学术问题的研究,促进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开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立法 编纂工作 民法典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 《物权法》 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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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现行民法规则解决人工智能法律调整问题的尝试 被引量: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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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7期40-49,共10页
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带来了一系列需要民法解决的问题,如人工智能机器人的法律地位,其行为的性质、责任归属和危险防范等。对于这些问题,究竟是采用新的民法规则解决,还是在现行民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规则的范围内寻求解决... 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带来了一系列需要民法解决的问题,如人工智能机器人的法律地位,其行为的性质、责任归属和危险防范等。对于这些问题,究竟是采用新的民法规则解决,还是在现行民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规则的范围内寻求解决方法,存在不同看法。以人工智能机器人的民法地位和自动驾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则为例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在现行民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规则的范围内尝试解决上述问题是可行的。因为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所提出的问题,现行民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规则都是可以应对的,不必改变民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规则而另去寻找新的解决办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机器人 自动驾驶机动车 现行民法 基本理念 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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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免责事由体系的构造与适用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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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107-121,共15页
侵权责任免责事由是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为自由的保障。《民法典》作为民法基本法,与其特别法一道,形成了“5.3.4”的侵权责任免责事由构造体系,即总则编规定、侵权责任编一般规定、特殊侵权责任规定、人格权编规定和特别法规定的... 侵权责任免责事由是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为自由的保障。《民法典》作为民法基本法,与其特别法一道,形成了“5.3.4”的侵权责任免责事由构造体系,即总则编规定、侵权责任编一般规定、特殊侵权责任规定、人格权编规定和特别法规定的五重结构,分为通用免责事由、专用免责事由和具体免责事由三种基本类型,形成通用免责事由适用于全部侵权行为、专用免责事由适用于全部侵权行为、具体免责事由适用于侵害人格权的一般侵权行为和具体免责事由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四种适用范围。这一体系的优势在于,实现了侵权责任免责事由构造的完整性,保证了侵权责任免责事由内容的完备性,明确了侵权责任免责事由适用的针对性;能够划清侵权责任构成与民事主体行使权利行为自由之间的界限,对于保护民事权利,制裁民事违法侵权行为,具有重要价值。正确适用侵权责任免责事由,须掌握好侵权责任免责事由体系的构造,在应当适用的范围内正确适用,以实现《民法典》规定侵权责任免责事由体系的立法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责任免责事由 构造 体系 类型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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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立法中国经验的解读与定型 被引量:8
12
作者 杨立新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4-13,共10页
人格权立法中国经验是我国立法机关在制定《民法通则》时创造的,不同于人格权立法的法国模式、德国模式、瑞士模式和魁北克模式,是独具特色的人格权立法经验。经过30多年的发展、完善,已经形成了规模,成为保护人民人格权的法律利器。在... 人格权立法中国经验是我国立法机关在制定《民法通则》时创造的,不同于人格权立法的法国模式、德国模式、瑞士模式和魁北克模式,是独具特色的人格权立法经验。经过30多年的发展、完善,已经形成了规模,成为保护人民人格权的法律利器。在编纂民法典过程中,应当将人格权立法中国经验的1.0版升级为2.0版,使人格权立法中国经验在民法典中实现定型化。实现这一立法目标的前提,是对人格权立法中国经验的正确解读。只有这样,才能够确定人格权立法中国经验的基本架构和内容,使其在民法典中成为完整的、完善的人格权编。这不仅能够在中国发挥保护好人民的人格权的重要法律调整功能,并且能够在世界范围内产生重要影响,推动世界范围内的人格权立法和人格权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权立法中国经验 民法典 人格权编独立 人格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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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为抽象人格权的自我决定权 被引量:55
13
作者 杨立新 刘召成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181-190,共10页
自我决定权是权利人针对自己具体人格要素进行自我决定和塑造的权利,其性质是对于具体人格权权能进行抽象的一种相对独立的权利,以保护权利人的意志人格为目的。具体内容包括对于生命、身体、健康和姓名的塑造与决定。对于自我决定权的... 自我决定权是权利人针对自己具体人格要素进行自我决定和塑造的权利,其性质是对于具体人格权权能进行抽象的一种相对独立的权利,以保护权利人的意志人格为目的。具体内容包括对于生命、身体、健康和姓名的塑造与决定。对于自我决定权的侵害表现为欺诈、胁迫和未履行告知义务等,侵害自我决定权产生实际损害的,要进行完全赔偿,未产生实际损害的,要对于权利人自我决定机会的丧失进行象征性赔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权 自我决定 意志人格 权能 抽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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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甘风险:本土化的概念定义、类型结构与法律适用——以白银山地马拉松越野赛体育事故为视角 被引量:67
14
作者 杨立新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107-120,共14页
白银马拉松赛体育事故发生后,应当重视对民法典第1176条自甘风险规则的研究和适用。民法典第1176条将自甘风险本土化,既有成功之处,也存在一定局限,主要是概念定义过窄,概括类型不足。本土化之自甘风险,风险活动引发活动事故,分为活动... 白银马拉松赛体育事故发生后,应当重视对民法典第1176条自甘风险规则的研究和适用。民法典第1176条将自甘风险本土化,既有成功之处,也存在一定局限,主要是概念定义过窄,概括类型不足。本土化之自甘风险,风险活动引发活动事故,分为活动风险、活动伤害、活动组织过失和活动意外四种类型。前三种类型都在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的范围之内,但没有规定活动意外这一类型。本土化自甘风险的法律适用,应当以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的规则为基础,对于不足部分应当采取类推适用的方法予以扩充,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护好风险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白银马拉松赛发生的活动事故,显然属于活动组织过失,活动组织者应当依照民法典第1176条、第1198条和第1165条规定,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甘风险 本土化 风险活动 活动事故 类推适用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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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负担规则之完善 被引量:20
15
作者 崔建远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56-61,共6页
就本质和分工而言,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在出发点、着眼点、目的及功能方面不同,应分属两项法律制度。但在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不利益的分配并非总是按照风险负担规则进行,违约责任可能发挥作用;特别是在当事人一方有... 就本质和分工而言,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在出发点、着眼点、目的及功能方面不同,应分属两项法律制度。但在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不利益的分配并非总是按照风险负担规则进行,违约责任可能发挥作用;特别是在当事人一方有过错、风险转移于他(它)的情况下,某些"风险负担"蜕变为"违约责任的承担"。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采取交付主义;租赁物灭失的风险负担遵循天灾由所有权人负担的思想,租赁物毁损、部分灭失场合的风险负担应结合承租人的目的落空与否、承租人是否继续承租等因素综合判断;承揽合同中材料的风险负担原则是由所有权人承担风险,工作成果于其完成时即归定作人享有所有权的,风险由定作人负担,否则,风险负担采取交付主义;技术合同中的风险负担奉行合理分担主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风险负担 违约责任 交付主义 所有人主义 合理分担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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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治理特性——兼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的完善 被引量:24
16
作者 谢鸿飞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10-21,共12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作为特别法人,最为特殊之处在于它是“准公共组织”,其法人治理必然具有特性。其成员必须具有特殊身份且权力机构采政治民主的人头多数决的议事规则。成员众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可参酌采用《民法典》第278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作为特别法人,最为特殊之处在于它是“准公共组织”,其法人治理必然具有特性。其成员必须具有特殊身份且权力机构采政治民主的人头多数决的议事规则。成员众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可参酌采用《民法典》第278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议事规则,以避免决议僵局。在信息技术突飞猛进的年代,应慎重设置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人员无需具有成员身份。成员熟知集体资产的状况且成员彼此熟悉,决定了监管的成本较公司相对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资产类型与规模对治理结构有重要影响,经营资产规模较大的,可参酌公司治理结构,但无论规模大小,都可以也应当汲取乡土社会的固有社会资本来实现良性治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应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在外部治理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存在通过控制权市场等“用脚投票”机制的外部治理;国家应尊重其独立性,并予以扶持和持续监管;规模较大的农村经济组织法人宜采“村社分离”模式,村委会成员不宜交叉任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农民集体所有 法人治理 村民委员会 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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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证规则的变化 被引量:16
17
作者 崔建远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60-72,共1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对于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签订的保证合同,视情况分别适用职务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的规定;对于因欺诈、胁迫等手段而成立的保证合同,改无效旧制为可撤销模式;对于越权保证效力的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对于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签订的保证合同,视情况分别适用职务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的规定;对于因欺诈、胁迫等手段而成立的保证合同,改无效旧制为可撤销模式;对于越权保证效力的认定,采取结合第504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的路径及方法;对于共同保证人相互之间的关系,规定连带负责和享有追偿权;不但承认国际贸易中的独立保证,而且有条件地认可国内贸易中的独立保函;有条件地承认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放弃了2年的保证期间,在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衔接方面放弃了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规则,只设置了起算规则;在主债合同变化与保证责任之间的关系方面,大幅度地吸纳了司法解释的规定。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一概否认保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失之偏颇,应予修正;在无法识别是债务加入还是保证的前提下适用关于保证的规定,有一定道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证 从属性 独立性 保证期间 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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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交易中电子支付服务损害赔偿责任及其规则 被引量:14
18
作者 杨立新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45-56,共12页
《电子商务法》用三个条文规定了四种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即不符合支付安全管理要求损害赔偿责任、支付错误损害赔偿责任、未经授权支付损害赔偿责任和发现未经授权或者收到未经授权通知却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损害赔偿责任,... 《电子商务法》用三个条文规定了四种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即不符合支付安全管理要求损害赔偿责任、支付错误损害赔偿责任、未经授权支付损害赔偿责任和发现未经授权或者收到未经授权通知却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损害赔偿责任,用以规范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履行电子支付服务合同义务的行为,并对造成用户损失的行为进行追责。这些损害赔偿责任都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于电子支付辅助性法律关系即电子支付服务合同关系中发生的违约责任,同时符合《侵权责任法》关于侵权责任构成的要求,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受到损害的主体有权选择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衡量,适用侵权责任规则保护电子支付服务合同关系中用户一方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且《电子商务法》第54条、第55条、第57条主要是从侵权责任角度进行规范的。因此,将这些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侵权责任进行解读是正确的。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正确理解这三个条文规定的四种电子支付服务损害赔偿责任,正确适用规范,以实现《电子商务法》的立法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商务交易 电子支付服务 损害赔偿责任 责任竞合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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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相邻关系中的容忍义务 被引量:36
19
作者 王利明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10-21,共12页
容忍义务是相邻关系的核心,相邻关系实质上就是要处理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提供便利与容忍损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文在探讨容忍义务理论基础的前提下,认为相邻关系中容忍义务来自对权利的界定和限制,其范围则构成了权利的边界。从... 容忍义务是相邻关系的核心,相邻关系实质上就是要处理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提供便利与容忍损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文在探讨容忍义务理论基础的前提下,认为相邻关系中容忍义务来自对权利的界定和限制,其范围则构成了权利的边界。从性质上看,容忍义务是对不动产权利内容和行使的限制,其源自法律或者习惯,主要体现为不作为义务,忍受轻微妨害是容忍义务的重要内容。由于容忍义务旨在协调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利益,维持其和睦关系,因此,需要准确把握容忍义务的合理限度。应当以利益衡量原则作为界定容忍义务合理限度的标准。容忍义务的法律效果主要体现为对排除妨害请求权的限制。虽然容忍义务主要适用于相邻关系,但也可以扩张适用于人格权等领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相邻关系 容忍义务 轻微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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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地制度改革实践的法治思考 被引量:23
20
作者 陈小君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56-65,共10页
通过社会实地调研,获得事实依据和符合逻辑的制度运行线索,对破解新时代土地改革中农村社会矛盾与法治困境颇具意义。针对乡村调研中呈现的农民对农地改革的主要权利期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三权分置"的乡村认知与实... 通过社会实地调研,获得事实依据和符合逻辑的制度运行线索,对破解新时代土地改革中农村社会矛盾与法治困境颇具意义。针对乡村调研中呈现的农民对农地改革的主要权利期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三权分置"的乡村认知与实践、宅基地使用权行使的改革需求、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与征地制度运行等方面的难题,对农民关注的改善城乡差异的经济境况和确认、保障集体成员权进行法理分析,可以得出农村土地流转及"三权分置"的实践与相关立法、理论之间有一定距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制度基础薄弱,农地征收制度残缺不全,宅基地闲置、浪费现象有增无减等结论。农地改革思路与实践对话的法治要求是:普及"三权分置"的政策意图,践行与释明其新制度设计;推进"三块地"改革的法治建设,借改革良机夯实其制度运行的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地制度改革 实证调查 法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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