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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期货法”制定中的主要问题研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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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少军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1-7,共7页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对金融体系的全面市场化改革,《证券法》的修改和"期货法"的制定是这次改革中首先进行的立法工作。我国制定"期货法"的条件基本成熟。"期货法"的调整范围,应为所有利用合约期限进行风...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对金融体系的全面市场化改革,《证券法》的修改和"期货法"的制定是这次改革中首先进行的立法工作。我国制定"期货法"的条件基本成熟。"期货法"的调整范围,应为所有利用合约期限进行风险分配的交易行为,核心为保证金合约交易行为、期权合约交易行为和其他套利合约的交易行为;期货经营机构,只应设置业务准入标准和混业经营的业务与机构隔离标准,不应该设置机构准入标准和机构禁入标准;应该允许有客观需要的期货交易场所存在,将所有可能产生系统性风险的期货交易场所纳入规范和监管,促进我国多层次期货市场体系的建立;明确期货保证金的性质是一种新的法律关系,因为目前的财产所有权说、金钱质押说、信托担保说、特殊担保说等多种观点都不能概括期货保证金的全部属性;设立专业的期货监管机构来监督这些整体经济利益规范的执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期货法 调整范围 业务范围 保证金性质 功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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