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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我国“期货法”制定中的主要问题研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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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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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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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1-7,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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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开放经济条件下我国虚拟经济安全运行法律保障研究"(14ZDB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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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对金融体系的全面市场化改革,《证券法》的修改和"期货法"的制定是这次改革中首先进行的立法工作。我国制定"期货法"的条件基本成熟。"期货法"的调整范围,应为所有利用合约期限进行风险分配的交易行为,核心为保证金合约交易行为、期权合约交易行为和其他套利合约的交易行为;期货经营机构,只应设置业务准入标准和混业经营的业务与机构隔离标准,不应该设置机构准入标准和机构禁入标准;应该允许有客观需要的期货交易场所存在,将所有可能产生系统性风险的期货交易场所纳入规范和监管,促进我国多层次期货市场体系的建立;明确期货保证金的性质是一种新的法律关系,因为目前的财产所有权说、金钱质押说、信托担保说、特殊担保说等多种观点都不能概括期货保证金的全部属性;设立专业的期货监管机构来监督这些整体经济利益规范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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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期货法
调整范围
业务范围
保证金性质
功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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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Futures Law
range adjustment
scope of business
nature of margin
functional 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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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830.93
[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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