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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衔接的理论和实践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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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卫跃宁 刘帅 《北方论丛》 2025年第1期97-103,共7页
监察体制改革全面推开以来,涉及职务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日趋呈现“监察主导”的态势,监察权主体对于被调查人“入罪”或者“出罪”乃至整个刑事案件走向的把控具有相当的前端主导力,这在客观上加剧了外界对监察证据的过度焦虑。监察证... 监察体制改革全面推开以来,涉及职务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日趋呈现“监察主导”的态势,监察权主体对于被调查人“入罪”或者“出罪”乃至整个刑事案件走向的把控具有相当的前端主导力,这在客观上加剧了外界对监察证据的过度焦虑。监察证据因其所处的程序环境特殊而与刑事证据存在诸多不同,传统的刑事证据理论站在诉讼法的立场对“前监察时代”的纪委办案证据有着较为成熟的制度安排和理论自信,却在崭新的监察权面前缺乏解释的张力。司法实践中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一体互认的默契正在形成,与其固守刑事证据在法律规定层面上的“纸面优势”,倒不如强化和完善监察证据的取证规范,提高监察证据的质量,探索一条既能守牢权利保障底线,又能满足现实办案需要的中间道路,最终实现职务犯罪刑事司法的公平公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证据 刑事证据 衔接 独立监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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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证明过程的主观性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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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建华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1年第2期53-60,共8页
诉讼证明过程是一个主观判断过程 ,法官对事实的认定有很大的主观性。法院裁判所达到的真实是法律真实 ,要求客观真实是不切实际的。为了保障诉讼主观证明的客观化 ,应当以提高法官素质为前提 ,承认法官自由心证的存在 ,完善举证责任规... 诉讼证明过程是一个主观判断过程 ,法官对事实的认定有很大的主观性。法院裁判所达到的真实是法律真实 ,要求客观真实是不切实际的。为了保障诉讼主观证明的客观化 ,应当以提高法官素质为前提 ,承认法官自由心证的存在 ,完善举证责任规则 ,防止法官职权的滥用 ,以确保司法公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讼证明 主观性 法律真实 审判 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法 法官 客观真实 举证责任规则 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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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辩论主义到协同主义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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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建华 李志丰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3期55-62,共8页
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在于发现真实,以达致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然而传统的辩论主义忽视了法官在发现案件事实方面的积极作刚,过于强调其权力的受制性,致使传统辩论主义难以达到发现真实的日的。而法治发达国家的民事诉讼一开始就强调法... 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在于发现真实,以达致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然而传统的辩论主义忽视了法官在发现案件事实方面的积极作刚,过于强调其权力的受制性,致使传统辩论主义难以达到发现真实的日的。而法治发达国家的民事诉讼一开始就强调法官在发现真实上的作川,注重阐明权的运用,并不断予以增强,同时,还从当事人角度强调真实义务,在法院和当事人两个方面配合发现案件真实,这就是协同主义。协同主义是对辩论主义的矫正,我国确立协同主义的诉讼观念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辩论主义 协同主义 阐明权 真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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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明责任分配体系刍论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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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建华 周伟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4期46-51,共6页
本文以规范论为理论基础,辅以修正规范理论、盖然性理论、危险领域理论、危险提升理论、多样原则理论、利益衡量理论等,依托我国内地法律规范,初步构建了我国内地的民事证明责任分配体系,认为证明责任分配体系应包括一般原则和特殊规则... 本文以规范论为理论基础,辅以修正规范理论、盖然性理论、危险领域理论、危险提升理论、多样原则理论、利益衡量理论等,依托我国内地法律规范,初步构建了我国内地的民事证明责任分配体系,认为证明责任分配体系应包括一般原则和特殊规则。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根据当事人主张的不同,令其分别承担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形成要件事实、权利障碍要件事实和权利消灭要件事实的证明;证明责任分配特殊规则则从证明责任转换和证据评价领域特殊规则两个方面对证明责任分配一般规则进行了修正和变更,以缓和一般原则的僵硬,降低当事人的证明难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明责任分配 证明责任分配体系 规范论 证明责任转换 证据评价特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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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理分析与实践型态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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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贞会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107-113,共7页
法律制度正当性的阐释大体上可以分为形式主义和实用主义两条路径。法律实用主义可以很好地解释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内在法理。本质在于,由中立司法官对羁押必要性加以审查,严格限制羁押适用,在实现普遍正义的同时,亦能关注个案公正... 法律制度正当性的阐释大体上可以分为形式主义和实用主义两条路径。法律实用主义可以很好地解释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内在法理。本质在于,由中立司法官对羁押必要性加以审查,严格限制羁押适用,在实现普遍正义的同时,亦能关注个案公正。《刑事诉讼法》对逮捕后继续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作了规定,但内容较为概括和原则,应当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方式、审查主体、审查程序和方法、审查后的处理与救济等作出细化规定,以便司法实践中具体应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强制措施 法律实用主义 司法审查 羁押必要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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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再审程序的双重制约——我国再审程序改革的整体性思路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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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建华 陈晓莉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2期34-40,共7页
近年来我国学者对民事再审程序中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批判,主张从完善再审程序规范等方面进行改革。但从再审程序的制约机制看,这不是治本之方。再审程序的制约可分为内部制约和外部制约,前者指再审程序发动事由的限定性和再审事由审查... 近年来我国学者对民事再审程序中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批判,主张从完善再审程序规范等方面进行改革。但从再审程序的制约机制看,这不是治本之方。再审程序的制约可分为内部制约和外部制约,前者指再审程序发动事由的限定性和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的法定化,后者指审级制度的合理化。我国再审程序的改革应当走整体性改革思路,即从程序自我整合的规律出发,将审级制度改革和再审事由法定化改革结合起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 再审程序 内部制约 外部制约 整体性 改革 审级制度 诉讼效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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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民商事区际司法协助制度之构建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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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建华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年第1期10-16,共7页
 海峡两岸分属两个法域,虽然司法机关尚未进行正式的磋商,但相互之间已经分别单方面表示对对方法域的法院的民商事判决书、裁定书和仲裁裁决书予以承认和执行。文章认为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下,两岸司法机关尽快建立司法互助制度是必要的...  海峡两岸分属两个法域,虽然司法机关尚未进行正式的磋商,但相互之间已经分别单方面表示对对方法域的法院的民商事判决书、裁定书和仲裁裁决书予以承认和执行。文章认为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下,两岸司法机关尽快建立司法互助制度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峡两岸 民事诉讼 区际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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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与惩戒:网络欺凌的法律应对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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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贞会 《教育家》 2022年第36期22-23,共2页
当今社会,互联网已经深入青少年学习生活的各个方面。然而,网络发展犹如一柄“双刃剑”,在便利和丰富青少年学习生活的同时,发生在网络空间的青少年欺凌伤害行为也随之蔓延。有关调查发现,相当比例的青少年曾经遭受过网络欺凌的不法侵... 当今社会,互联网已经深入青少年学习生活的各个方面。然而,网络发展犹如一柄“双刃剑”,在便利和丰富青少年学习生活的同时,发生在网络空间的青少年欺凌伤害行为也随之蔓延。有关调查发现,相当比例的青少年曾经遭受过网络欺凌的不法侵害。什么是网络欺凌?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网络欺凌做出明确的定义,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第77条对网络欺凌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法侵害 禁止性规定 现行法律法规 网络欺凌 法律应对 保护与惩戒 伤害行为 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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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家法之治”走向“民间法之维”:民间法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应用路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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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廉睿 孙蕾 卫跃宁 《领导科学》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Z期4-7,共4页
法律人类学理论的提出,为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关系调适奠定了逻辑上的可能性。基于法经济论与系统论的解构视角,可以对民间法的运作模式做出尝试性剖析。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传统的国家法之治已经日渐式微,新型法律治理模式尚未... 法律人类学理论的提出,为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关系调适奠定了逻辑上的可能性。基于法经济论与系统论的解构视角,可以对民间法的运作模式做出尝试性剖析。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传统的国家法之治已经日渐式微,新型法律治理模式尚未确立。因此,有必要对长期徘徊于主流与边缘之间的民间法资源进行整合,进而在可行范围内凸显出民间法在国家治理进程中所具有的价值特质,明确其生效所具备的时空范畴。在单一的国家法之治基础上,逐步融入民间法之维,此应是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进程的基本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间法 国家法 国家治理 法经济论 系统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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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发回重审范围立法之弊端与矫正——以福建念斌案的重审流程为观察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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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庚强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第4期15-20,共6页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福建念斌案,在审理过程中被上级审判机关多次发回重审,下级审判机关又多次以同样的理由做出同样的判决。这其中看似合法的程序,其程序的正义价值何在却值得深刻反思。究其根源,这是因为我国立法对发回重审的范围设置...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福建念斌案,在审理过程中被上级审判机关多次发回重审,下级审判机关又多次以同样的理由做出同样的判决。这其中看似合法的程序,其程序的正义价值何在却值得深刻反思。究其根源,这是因为我国立法对发回重审的范围设置存在不合理之处所致。在未来的改革设计中,一方面要增加关于重审法院在作出与原审裁判同样裁判时的限制性规定;另一方面要科学界定发回重审案件的适用范围,再对其运行机制和细节进行完善。只有这样,我国的发回重审程序才能够逐步实现良性运转,避免类似于念斌案极端情况的重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发回重审范围 念斌案 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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