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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制的基本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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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飞 《社会科学辑刊》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86-200,共15页
当前,我国处于自动驾驶汽车大规模应用的前夜,但相关法律体系所呈现的分散化、碎片化特征,使之难以应对自动驾驶汽车规模化应用中的诸多挑战。因此,亟待建立具有前瞻性、统筹性和体系性的自动驾驶汽车法律框架。我国自动驾驶汽车立法应... 当前,我国处于自动驾驶汽车大规模应用的前夜,但相关法律体系所呈现的分散化、碎片化特征,使之难以应对自动驾驶汽车规模化应用中的诸多挑战。因此,亟待建立具有前瞻性、统筹性和体系性的自动驾驶汽车法律框架。我国自动驾驶汽车立法应将风险预防、技术中立等理念贯穿始终,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两个大局,在充分考察、比较以英国为代表的专门立法模式和以美国、日本与德国为代表的分散立法模式基础上,以近期分散立法、中远期专门立法的基本路径稳步发展。理想中的中国《自动驾驶汽车法》应包括总则编、功能编和责任编三大编。总则编以总纲形式统领全局,明确法律价值取向,引申相关总体原则,确定任务目标,决定具体规范的展开路径;功能编的主要任务在于分解总则编所确立的任务目标,赋予自动驾驶法律关系各方相应的权利义务,保障总目标的实现;责任编则分别通过自动驾驶交通事故责任规范和法定义务违反的责任规范,确定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机制,明确交通事故分级处理规则和责任分级划分,并为功能编提供强制力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动驾驶汽车 专门立法 分散立法 立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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