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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气候法治的公私协同进路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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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文轩
宁天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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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生态与资源法治研究中心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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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123-132,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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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司法部2019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项目“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研究”(19SFB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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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公私协同应当作为气候治理的基本模式和气候法治遵循的制度逻辑。这不仅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必然路径,也是构建气候变化适应型制度体系的内在需求,还是气候法治公私交融属性的重要体现。在气候法治的公私协同模式中,各主体应当基于商谈理性实现互动,以气候信息为节点构建风险应对体系。在具体机制构建层面,气候法治体系应当结合公私协同模式的体系特征,从主体、治理框架和法秩序三个层面体现公私协同的制度逻辑,即以协同共治为基底构建主体决策机制,以信息沟通为核心构建治理框架,以公私法协同为线索构建气候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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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气候变化
气候法治
公私协同
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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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limate Change
Climate Rule of Law
Public-private Collaboration
Carbon Peak and Carbon Neutrality Go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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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6
[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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