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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为法学的法理学——兼论法理学之中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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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夏昊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112-125,共14页
作为法学的法理学是英国法学家奥斯丁所创立的。这个意义上的法理学是一门形式科学,它的研究主题可以被区分为三个方面:关于“法是什么”的主题,关于法的认识论与方法论的主题,关于“法的理想”的主题。部门法学是关于特定国家的现行有... 作为法学的法理学是英国法学家奥斯丁所创立的。这个意义上的法理学是一门形式科学,它的研究主题可以被区分为三个方面:关于“法是什么”的主题,关于法的认识论与方法论的主题,关于“法的理想”的主题。部门法学是关于特定国家的现行有效的实在法的知识体系。部门法学作为知识体系必然会使用到法理学的三个方面的研究主题。现代社会科学不断分化与专门化、法律越来越细节化与复杂化、法律适用越来越疑难化,使得作为法学学科的法理学的产生成为必然。与部门法学相比,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形式客体,其典型特征是一门形式科学。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的法理学对前两类主题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进展,但是,相对缺乏对第三类主题的研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理学 部门法哲学 部门法学 形式与质料 法是什么 法的方法 法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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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逻辑意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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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夏昊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1-17,共17页
“通过法律而控制和约束国家权力”是最广义的法治概念。法治现代化的一般性含义和意义在于,现代社会中的个人和国家被法律所约束,要求其行为与法律相一致。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作为法治现代化的一个表现形态,必然具备法治现代化的共同特征... “通过法律而控制和约束国家权力”是最广义的法治概念。法治现代化的一般性含义和意义在于,现代社会中的个人和国家被法律所约束,要求其行为与法律相一致。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作为法治现代化的一个表现形态,必然具备法治现代化的共同特征,也具有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自身独特性状。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历史进程的动力和目标在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中国社会为基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特征。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必须注重本土法律文化资源的运用和国外有益法治成果的借鉴之间的平衡,由此才能不断迫近普遍法治这一理性观念上的必然状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生活世界的理性化 党的领导 人民当家作主 传统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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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规范的性质——以康德实践哲学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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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夏昊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1期40-50,共11页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在实质上是立法者意志的体现,最终是人的意志的体现。人的意志就其规定人的选择而言是实践理性本身。特定国家的集体目标的证成不仅运用实用目的理性和伦理理性,而且最终会诉诸普遍实践理性。因此,法律是人的实践...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在实质上是立法者意志的体现,最终是人的意志的体现。人的意志就其规定人的选择而言是实践理性本身。特定国家的集体目标的证成不仅运用实用目的理性和伦理理性,而且最终会诉诸普遍实践理性。因此,法律是人的实践理性的体现。作为纯粹的双重性存在者的人为了维持其实存而不可避免地与同样的其他人处于相互共同实存状态之中。这个相互共同实存状态必然需要普遍法则,而普遍法则必然是由一个外在于作为双重性存在者的人的意志的普遍联合意志即国家意志所规定的。普遍法则执行和适用也必然需要一个外在的具有强力的普遍联合意志。法律规范既拥有理想或批判的面向也具有事实或现实的面向,不仅具有合理性而且具有实证性。这两个性质之中的任何一个性质都不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法律规范的双重性使得它能够和习惯、道德区分开来。习惯只具有事实性而不具有合理性,道德只具有合理性而不具有事实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 国家意志 意志 选择 实践理性 合理性 实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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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教义学能为立法贡献什么? 被引量: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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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雷磊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25-40,共16页
将法教义学定位为"现行实在法科学"并不意味着它与立法没有关联。反对"法教义学能为立法作出贡献"的主张可以被归纳为四个命题,它们都源于对于法教义学本身的错误理解。法教义学既具有稳定化和整合功能,也具有革新... 将法教义学定位为"现行实在法科学"并不意味着它与立法没有关联。反对"法教义学能为立法作出贡献"的主张可以被归纳为四个命题,它们都源于对于法教义学本身的错误理解。法教义学既具有稳定化和整合功能,也具有革新功能。在此基础上,法教义学能为立法作出贡献的理论基础在于承认法的双重因素和追求立法的科学化。一方面,法教义学可以影响立法的内容,其影响途径又分为三种,即直接为立法提供支持、间接为立法提供支持,以及对立法进行批判。另一方面,法教义学也可以影响立法的体系,这种结构性影响更加稳定和持久。因此,在规范性的意义上,离开法教义学的立法是不可能的。这并不意味着要取消立法的形成空间,而只是意味着要对立法者的权力进行理性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教义学 法的双重因素 立法的科学化 内容 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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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导立宪制及其合理性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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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柯华庆 《治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98-105,共8页
党导民主制建立在一个代表公意的德性政党领导基础上,是一种现代德性民主政治。党导立宪制是党导民主制+立宪制,是"立宪党导民主制"的简称,其目的是将人民主权基础上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体制正当化和规范化。党导立宪制的精髓是... 党导民主制建立在一个代表公意的德性政党领导基础上,是一种现代德性民主政治。党导立宪制是党导民主制+立宪制,是"立宪党导民主制"的简称,其目的是将人民主权基础上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体制正当化和规范化。党导立宪制的精髓是二元宪治,就是在人民主权基础上的中国共产党领导,通过在宪法中明确授权和规范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方式将党的领导和人民主权紧密结合在一起,同时将部分权力授予给中国共产党在党章和党内法规中自行决定,将《中国共产党章程》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后,《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订立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受其约束,从而形成宪法与党章并存的二元宪治模式。党导立宪制的二元宪治模式决定了党导立宪制的法治结构是三法一体和党导政分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德性 党导民主制 党导立宪制 党导法规 党导政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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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的普遍性与类比推理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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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景辉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期76-81,共6页
虽然现有围绕如何降低类比推理任意性的问题展开的研究非常之多,但是有关类比推理产生原因的讨论非常缺乏。如果不能有效地解说类比推理产生的原因,那么其他的讨论都会丧失牢固的基础。类比推理的运用来自于规则的普遍性之外的特例——... 虽然现有围绕如何降低类比推理任意性的问题展开的研究非常之多,但是有关类比推理产生原因的讨论非常缺乏。如果不能有效地解说类比推理产生的原因,那么其他的讨论都会丧失牢固的基础。类比推理的运用来自于规则的普遍性之外的特例——潜在包含,只有了解这一点,才能准确把握类比推理的重要性就在于规则的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规则 潜在包含 类比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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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的效力:一个难题的追问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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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景辉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2004年第5期72-76,共5页
作为法理学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解释理论 ,其研究正处于由方法论的法律解释向本体论法律解释过渡的阶段 ,这使得法律解释本身就成为法律的核心内容。然而 ,建立在哲学解释学基础上的法律解释理论的成立 ,必须具备经过法律效力检验的能力... 作为法理学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解释理论 ,其研究正处于由方法论的法律解释向本体论法律解释过渡的阶段 ,这使得法律解释本身就成为法律的核心内容。然而 ,建立在哲学解释学基础上的法律解释理论的成立 ,必须具备经过法律效力检验的能力。但是 ,现有的解决方案———无论是考夫曼的先验性方案还是德沃金的经验性 ,均不足以完成这个任务。因此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理学 法律解释理论 法律效力 考夫曼 德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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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导民主制:正当性与价值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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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柯华庆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22-40,共19页
党导民主制建立在一个代表公意的德性政党领导基础上,是一种现代德性民主政治。党导民主是引导式、融合式和金字塔式民主。党导民主制对领导党既有能力上的要求也有德性上的要求。党员都是各行各业的先进分子,既具有代表性,又有德性上... 党导民主制建立在一个代表公意的德性政党领导基础上,是一种现代德性民主政治。党导民主是引导式、融合式和金字塔式民主。党导民主制对领导党既有能力上的要求也有德性上的要求。党员都是各行各业的先进分子,既具有代表性,又有德性上的进步性,所以党可以引导人民。民主制是解决共同体在一起生活所产生的问题的决策机制,应该是建立相互理解、凝聚共识、增进共同体意识和维护社会团结的机制。党导民主制承认现代社会的多元性,但它并不是去强化这种多元性,而是使多元性利益融合为国家的整体利益。所以党导民主是融合式民主。党导民主制是一种由轴心与外围构成的民主体制,也是一种层级式的民主体制,是金字塔式民主。党导民主制可能是公利政治、德性政治,具有合法性。党导民主制要求一个代表公共利益的强有力领导党遏制资本权力的任意扩张,保障弱势群体的权利,通过政党集权和政府分权,平衡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增强社会凝聚力,既保护消极自由权利也保护积极自由权利,从而实现共同自由价值。在现实政治运行中,党导民主制有沦为党主制甚至专制的危险。为了避免这样的后果,党导民主制必须立宪和践行法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党争民主 党导民主 德性政治 共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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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解释方法的规范性质及功能 被引量:22
9
作者 王夏昊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3-12,共10页
解释具有不同的意义。法律解释方法只是狭义解释项下操作性解释中的一个范畴。它是法官或法律适用者证成其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大前提即法律规范的一个理由,是确定怎样运用法的渊源与法律解释结果相关联的规准或规范。对于法官或法律适用... 解释具有不同的意义。法律解释方法只是狭义解释项下操作性解释中的一个范畴。它是法官或法律适用者证成其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大前提即法律规范的一个理由,是确定怎样运用法的渊源与法律解释结果相关联的规准或规范。对于法官或法律适用者的法律解释活动或行为来说,法律解释方法是一种调整性规范,是具有原则性质的规范。它们是证成法律决定的一种形式理由,是一种预先假定的前提,是保证大前提从法的渊源推论出来的一种转换规则,能够保证法律解释结果以及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确定性,能够增长法律决定的理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解释 法的渊源 调整性规范 形式理由 转换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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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义务的基本语义类型与特性 被引量:7
10
作者 王夏昊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20-31,共12页
与法律权利语义类型相对应的法律义务语义类型,总体上可分为职责性法律义务和服从性法律义务。法律义务作为义务,具有实践规范性、必然要求性、规定性和强制性。法律义务对义务人施加了一定的压力或社会压力,但是,它与制裁或法律制裁不... 与法律权利语义类型相对应的法律义务语义类型,总体上可分为职责性法律义务和服从性法律义务。法律义务作为义务,具有实践规范性、必然要求性、规定性和强制性。法律义务对义务人施加了一定的压力或社会压力,但是,它与制裁或法律制裁不同;法律义务既与错误的观念相关联也与应负责任性相关联,但是,它与责任或法律责任不同。法律义务与以道德义务为代表的其他义务在来源上的不同,决定了它与道德义务在性质上和内容上的不同。就性质不同而言,法律义务具有裁定性和时空性,道德义务不具有裁定性但具有超时空性。法律义务与其所要求的行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在事实上能被实现的关系。道德义务与其所要求的行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虚拟关系。就内容不同而言,一方面,法律义务所具有的实用目的和政治伦理的内容,是道德义务不可能具有的内容;另一方面,虽然某些法律义务的内容来自道德义务,但是,法律义务在内容的具体规定方面具有具体性、完整性、最终性以及可以消除人们对道德义务内容认识上的不确定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权利 法律义务 道德义务 职责性义务 服从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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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视域下的哈贝马斯共识论真理观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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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夏昊 《学术前沿》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7期96-99,共4页
哈贝马斯的真理共识论认为,真是一种有效性主张。命题的有效性主张的证成是通过理性商谈所达成的理性上值得接受的或承认的共识。这样的真理理论对描述命题与规范命题是同等适用的。在理性商谈中,描述命题的有效性主张的证成所遵循的推... 哈贝马斯的真理共识论认为,真是一种有效性主张。命题的有效性主张的证成是通过理性商谈所达成的理性上值得接受的或承认的共识。这样的真理理论对描述命题与规范命题是同等适用的。在理性商谈中,描述命题的有效性主张的证成所遵循的推理规则是逻辑推论规则,规范命题的有效性主张的证成所遵循的推理原则是普遍化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识论真理观 理性商谈 一般规范命题 普遍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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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概念基本语义和性质 被引量:5
12
作者 王夏昊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28-140,共13页
法律责任或责任有角色责任、因果责任、服从性义务责任、能力责任四种意义。将这四种意义统一起来的责任的基本意义是解答能力。这个解答能力不仅是指作为理性存在者的我们对我们所做、所思、所认为的事情提供理由的能力,而且是指我们... 法律责任或责任有角色责任、因果责任、服从性义务责任、能力责任四种意义。将这四种意义统一起来的责任的基本意义是解答能力。这个解答能力不仅是指作为理性存在者的我们对我们所做、所思、所认为的事情提供理由的能力,而且是指我们运用相同理由对我们已做、已思、已认为的事情进行解释的能力。这种解答能力是一种理性能力和交往能力的复合能力,即言说-理性能力。这就意味着责任或法律责任的本质是一种关系,即行为人、受害者与社会之间的一种三元关系。责任的这种关系的本质也可以从第二人称或“认为某人负有责任”的角度得到证成。三元关系的法律责任观念能够对各种法律责任予以完整的统一的解释和说明。相反,无论自由意志责任观,还是结果责任观,它们都不能对各种法律责任予以正确的统一的解释和说明。就前者而言,虽然它奠定了现代社会中的大部分法律责任的理论基础,但是,它不能对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作出统一的解释和说明。就后者而言,虽然它试图并且能够在一定程度对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作出统一的解释和说明,但是,它既不能对各种刑事法律责任和各种民事法律责任作出统一的解释和说明,也不能对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中的侵权责任之间的区分作出正确说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责任 解答能力 理性能力 交往能力 关系 自由意志 结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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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概念的反思和重构 被引量:4
13
作者 王夏昊 《江海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51-161,共11页
法律体系是由部门法所构成的统一有机整体。部门法的区分是法律体系概念的核心内容。通说根据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区分部门法,但并不能保证清楚地划分出法学中通常所谓的一个个部门法。“私法和公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实... 法律体系是由部门法所构成的统一有机整体。部门法的区分是法律体系概念的核心内容。通说根据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区分部门法,但并不能保证清楚地划分出法学中通常所谓的一个个部门法。“私法和公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等部门法概念是一系列先验概念或认识论范畴。法律体系是通过法教义学运用这些先验概念对特定国家一切现行有效实在法予以重新阐释而形成的统一体,是现代社会法律的抽象性或形式理性化所导致的法律适用的特性所必然要求的。与法律体系不同,特定国家的法律秩序是该国家的一切实在法依赖各自的效力等级而自然形成的层级统一体。前者兼具理想与实在维度,后者只具有实在维度。运用这两者之间的区分原理,我们不仅可以厘清中国法学话语中一些成对概念的区别,也能对宪法与部门法关系之讨论提供更多启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体系 部门法 先验概念 实在法 法教义学 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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