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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佛燕京图书馆藏宋元明版中国法律古籍善本概略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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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蓓蓓 《河北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67-72,共6页
美国哈佛大学哈佛燕京图书馆藏有相当丰富的中国法律古籍善本资源,然而长期以来却甚少为国内学者所知晓和利用,这不能不引为学术界一大憾事。对哈佛燕京图书馆所藏颇具特色的宋元明版中国法律古籍善本资源进行调查,揭示其存藏情况、版... 美国哈佛大学哈佛燕京图书馆藏有相当丰富的中国法律古籍善本资源,然而长期以来却甚少为国内学者所知晓和利用,这不能不引为学术界一大憾事。对哈佛燕京图书馆所藏颇具特色的宋元明版中国法律古籍善本资源进行调查,揭示其存藏情况、版本价值,并附带介绍其搜获路径及整理利用情况,对学术界开展相关研究是极为有益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哈佛燕京图书馆 中国法律古籍 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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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回顾:出土法律文献与秦汉令研究 被引量:16
2
作者 徐世虹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5期69-79,共11页
令作为中国古代法律重要的法源形式之一,自中国法制史研究之始即为学者关注。以沈家本、程树德为代表的早期辑佚复原、考证研究,开启了秦汉令的研究领域,为秦汉律令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基础。此后中田薰又将汉令研究推向一个新阶段。百年... 令作为中国古代法律重要的法源形式之一,自中国法制史研究之始即为学者关注。以沈家本、程树德为代表的早期辑佚复原、考证研究,开启了秦汉令的研究领域,为秦汉律令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基础。此后中田薰又将汉令研究推向一个新阶段。百年来出土简牍的不断问世,丰富了秦汉令的资料来源,人们对汉令的形式、结构、性质及令的分化、律令转化、令的立法程序予以全面探讨,成果迭见,秦汉令研究呈现一个新局面。但由于对出土文献的认识及基本概念的解析各不相同,有关秦汉时有无令典,挈令的形态究竟如何,干支令、挈令、事项令的关系如何,令分甲乙丙的标准为何,对秦汉令的法律地位应当如何判断,如何定位它在中国法律史发展过程的作用,仍有待新资料的披露及研究的进一步深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出土法律文献 简牍 秦汉令 研究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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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律规范的层级性结构——从水利碑刻看非制定法的性质 被引量:5
3
作者 李雪梅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33-43,共11页
中国古代民间规范包括民间法律规范和民间规约,前者称为"非制定法",是基层法律规范的主体。非制定法与制定法的主要区别是两者的形成路径恰好相反。民间规约转变为"非制定法",需经过报官核准或官府认同的程序。中... 中国古代民间规范包括民间法律规范和民间规约,前者称为"非制定法",是基层法律规范的主体。非制定法与制定法的主要区别是两者的形成路径恰好相反。民间规约转变为"非制定法",需经过报官核准或官府认同的程序。中国古代法律规范具有顶层、中层和基层的结构体系,各层次的法律规范都具有公权、公益、禁罪罚和权利义务、核准程序等要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规范 民间规约 非制定法 碑刻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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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会学研究的新视域——以魏晋南北朝王僧孺谱学为中心 被引量:2
4
作者 张蓓蓓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117-121,共5页
魏晋南北朝时期,谱牒编修蔚为风气。当时所修谱牒的主要内容包括谱主姓名、郡望、官爵、世系、婚姻关系等。这些内容折射出较强的等级差别性和血缘传承性等法社会学特征。魏晋南北朝谱牒本质上是当时社会分层——门阀制度的客观体现。... 魏晋南北朝时期,谱牒编修蔚为风气。当时所修谱牒的主要内容包括谱主姓名、郡望、官爵、世系、婚姻关系等。这些内容折射出较强的等级差别性和血缘传承性等法社会学特征。魏晋南北朝谱牒本质上是当时社会分层——门阀制度的客观体现。王僧孺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谱学名家,亦是中国谱牒学史上著名的王氏谱学的代表人物。以王僧孺谱学为中心展开研究,在历史性考述王僧孺修谱行为的基础上,探析其行为背后的法社会学动因并作出评价,具有法社会学与历史学的双重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社会学 魏晋南北朝 门阀制度 谱牒 王僧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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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中国古代的请托罪法 被引量:2
5
作者 孙旭 《河北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147-151,共5页
中国古代请托罪法已引起研究者关注,在以往研究基础上仍可作更深入的探讨。一是应将请托与贪贿严格区分,这样才能凸显单纯请托的法律价值和文化意义,更清楚地看出其性质特点、立法演变。二是应全面考察请托罪法的执行情况,会发现实施者... 中国古代请托罪法已引起研究者关注,在以往研究基础上仍可作更深入的探讨。一是应将请托与贪贿严格区分,这样才能凸显单纯请托的法律价值和文化意义,更清楚地看出其性质特点、立法演变。二是应全面考察请托罪法的执行情况,会发现实施者和执法者普遍都不认为请托(特别是轻微的请托)是违法或较严重的违法行为,甚至肯定其合理性,这种立法与执行间的巨大反差对现今相关立法有直接启示意义。三是对以往请托罪立法探讨有一些补充,如更清晰地概括立法历程的变迁及主要特点,确定独立的请托罪法始于汉武帝时,重视先秦法家对请托危害的认识,补充明清除专门律条外其他关于请托罪的规定,探讨请托罪法的局限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古代 请托罪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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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梦家与汉简研究 被引量:1
6
作者 沈颂金 《河北学刊》 2002年第3期138-142,共5页
陈梦家首次采用考古学的方法研究汉简,即把简牍作为烽燧遗址的出土物,全面进行考察,《汉简缀述》是其代表作。此外,他对简牍形制学的探讨,不仅拓宽了简牍研究的内容,而且为简牍学科的建立奠定了理论基础。
关键词 陈梦家 《汉简缀述》 考古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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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元小说家话本断代补证——以法律运用为中心
7
作者 孙旭 张平仁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148-154,共7页
法律运用情况可作为宋元小说家话本断代的依据之一。有些话本被断为宋元之作,但其运用的是明律,宜断为明作。有些话本被断为元作,但其运用的是宋律,宜断为宋作。有些话本被断为宋作而运用的是宋律,可为已有断代提供佐证。总体看,明代话... 法律运用情况可作为宋元小说家话本断代的依据之一。有些话本被断为宋元之作,但其运用的是明律,宜断为明作。有些话本被断为元作,但其运用的是宋律,宜断为宋作。有些话本被断为宋作而运用的是宋律,可为已有断代提供佐证。总体看,明代话本在法律运用上较宋元话本更为专业和严谨,这可为话本断代提供背景和依据。从法律运用考察断代也可为《京本通俗小说》的真伪争论提供启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宋元 话本 断代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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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与法治关系的思辨:阮毅成“法律之问”析论
8
作者 张雷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203-209,共7页
围绕法治救国的时代主题,阮毅成以《时代公论》等刊物为阵地,对法律与事实脱节、中国法治前途、中国本位法文化建设、法律学研究的科学化、法律教育与社会契合等重大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他指出了当时中国法律与事实存在脱节的现实,并... 围绕法治救国的时代主题,阮毅成以《时代公论》等刊物为阵地,对法律与事实脱节、中国法治前途、中国本位法文化建设、法律学研究的科学化、法律教育与社会契合等重大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他指出了当时中国法律与事实存在脱节的现实,并就如何推进中国本位法律文化建设、如何确保法律学研究的科学化以及如何促进法律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结合等问题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尽管近代中国法治建设并未取得预期成效,阮毅成的“法律之问”,如法治建设应“锚定”服务社会现实目标、应聚焦法律实践效能之提升以及关切法意与民情平衡等,仍对中国当下的法治建设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阮毅成 中国本位法律文化 法律学研究 法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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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债权保障制度研究 被引量:9
9
作者 郑显文 《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3年第1期12-18,共7页
在“重刑轻民”的中国古代社会 ,民事法律不发达 ,有关债权的法律规定很少。但在唐代的法典及现存的敦煌契约文书中 ,我们还是看到了一些具体的债权保障措施 ,即由双方当事人制定契约 ,当债务人拒不履行债负时 ,通过诉讼等手段对债务人... 在“重刑轻民”的中国古代社会 ,民事法律不发达 ,有关债权的法律规定很少。但在唐代的法典及现存的敦煌契约文书中 ,我们还是看到了一些具体的债权保障措施 ,即由双方当事人制定契约 ,当债务人拒不履行债负时 ,通过诉讼等手段对债务人给予刑事惩罚 ;在契约中设定条款 ,通过国家机构强制牵掣债务人财物 ,来实现债权 ;针对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实行役身折酬的办法 ,以力役折抵债务 ;责成债务人提出担保 ,当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时 ,由担保人代偿等。上述这些措施 ,有力地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维护了正常的社会经济活动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唐代法律 债权 担保 役身折酬 掣夺 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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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学考试制度初探 被引量:7
10
作者 郑显文 《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6期124-128,共5页
早在西周时期中国就出现了与法学教育密切相关的礼学考试。及至秦代 ,在“以法为教 ,以吏为师”思想的指导下 ,法律考试已成为选拔官吏的重要途径。汉代通过察举和孝廉来选拔人才 ,以四科取士 ,“明达法令”是其中一项重要的考试内容。... 早在西周时期中国就出现了与法学教育密切相关的礼学考试。及至秦代 ,在“以法为教 ,以吏为师”思想的指导下 ,法律考试已成为选拔官吏的重要途径。汉代通过察举和孝廉来选拔人才 ,以四科取士 ,“明达法令”是其中一项重要的考试内容。正是在借鉴了历代法学考试经验的基础上 ,唐、宋时期在科举考试中出现了单独的法律考试 -明法科。明法科的出现对于提高官吏的法律素质、在全社会普及法律知识起了重要作用。自元代以后 ,由于受到程朱理学思想的影响 ,科举考试以儒家经典为主 ,法学教育走向了没落 ,单独的法学考试已很少出现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 古代 法学教育 明法科 法学考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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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苛人受钱”及其法律规制试探 被引量:1
11
作者 张传玺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160-172,共13页
汉代“苛人受钱”应指官吏“拘止人而受钱”。《说文·叙》言“廷尉说律”,以“苛之字止句”申明了此罪特征。《晋书·刑法志》所载张斐《注律表》“呵人受钱”应为“苛人受钱”,表文是在身体强制的意义上将“苛人受钱”区别于... 汉代“苛人受钱”应指官吏“拘止人而受钱”。《说文·叙》言“廷尉说律”,以“苛之字止句”申明了此罪特征。《晋书·刑法志》所载张斐《注律表》“呵人受钱”应为“苛人受钱”,表文是在身体强制的意义上将“苛人受钱”区别于其他五项“以威势得财”之赃。“苛人”常具有官吏依职权执法的表象,因此汉代法律体系区分“苛人”是否涉赃,以不同类型的规则分别予以规制:对单纯“苛人”,主要以诏敕整饬,为官吏执法保留了弹性空间;对“苛人受钱”之赃,则在律令体系内区分苛人事由,以涉嫌犯罪为由拘止人者入律上既有“受赇”罪名;不以涉嫌犯罪为由拘止人者,可能是在西汉调整赃罪体系后,以令新创“苛人受钱”罪名和独立的计赃量刑等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苛人受钱” 《说文·叙》 《晋书·刑法志》 汉律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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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地方六房与《元典章》编纂体例
12
作者 陈佳臻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84-89,共6页
“房”作为正式的行政建制始于唐代,至北宋,在中央尚书省六部与地方州府六曹之间实现了对应关系。元代,在元朝中央政务运作逐渐形成“六部化”的发展趋势和文书流转逐步形成严格规则的形势下,地方路总管府为确保文书高效、稳定流转,维... “房”作为正式的行政建制始于唐代,至北宋,在中央尚书省六部与地方州府六曹之间实现了对应关系。元代,在元朝中央政务运作逐渐形成“六部化”的发展趋势和文书流转逐步形成严格规则的形势下,地方路总管府为确保文书高效、稳定流转,维系地方治理,开始以六房建制划分吏员职事。但各地路总管府六房的设置并没有定规,有的地方根据自身需要对六房进行了裁并改革。这一治理实践经验顺应了元朝行政、司法运作的新需要,符合元代以降社会发展趋势,最终为明清所继承。《元典章》所辑文书取材于路总管府,其采取六部编纂体例是受路总管府下六房建制的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元代 六房 路总管府 《元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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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见《归顺县主告身》刻石考释——兼论唐代宗室女初封问题
13
作者 马俊杰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31-40,共10页
唐代告身是朝廷在授官、封赏的时候颁发给个人的文书凭证。陕西汉唐石刻博物馆所藏《唐咸亨三年诏授纪王第六女为归顺县主告身》刻石品相完好,保存了纪王第六女被封授县主邑号的诏令文本,以及诏令下达个人的过程中三省流转的整套程序信... 唐代告身是朝廷在授官、封赏的时候颁发给个人的文书凭证。陕西汉唐石刻博物馆所藏《唐咸亨三年诏授纪王第六女为归顺县主告身》刻石品相完好,保存了纪王第六女被封授县主邑号的诏令文本,以及诏令下达个人的过程中三省流转的整套程序信息,是研究唐代文书行政的新资料。此外,纪王第六女的身份特点、分封时机的选择等具体内容又为考察唐代宗室分封制度提供了新的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告身 纪王第六女 归顺县 邑号 开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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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的乞鞫与覆狱 被引量:10
14
作者 南玉泉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72-80,共9页
秦汉刑事诉讼的程序包括立案、审讯、乞鞫、疑狱上谳和上级覆审等多个环节。初审机关审判后,非疑狱,案犯辞服,鞫状后即论决。在审判过程中,郡府二千石官在疑狱与乞鞫案件上的作用可能有所区别。乞鞫与覆狱是一个诉讼过程的两个方面,两... 秦汉刑事诉讼的程序包括立案、审讯、乞鞫、疑狱上谳和上级覆审等多个环节。初审机关审判后,非疑狱,案犯辞服,鞫状后即论决。在审判过程中,郡府二千石官在疑狱与乞鞫案件上的作用可能有所区别。乞鞫与覆狱是一个诉讼过程的两个方面,两者的诉讼主体不同。岳麓秦简司法文书《为狱等状四种》的题签应当反映了这个问题。"覆"是一种司法制度,与復案之"復"有所区别。上级直接立案侦察、皇帝指派特使审讯都是覆的范畴。"復""復之""復案"也是由上级指派人员对诉讼中的案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上级汇报,但"復"并不能对当事人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讼制度 乞鞫 疑狱 覆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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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道僧格》再探——兼论《天圣令·狱官令》“僧道科法”条 被引量:13
15
作者 赵晶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127-149,共23页
唐代不会存在并行不悖的两部规范宗教群体的法律,《道僧格》与《祠部格》之间应该是一种因唐格篇目嬗变而导致的继承关系,其中《道僧格》可能作为《贞观格》、《永徽留本司行格》、《永徽留本司行格中本》的一篇而存在,此后因道僧立位... 唐代不会存在并行不悖的两部规范宗教群体的法律,《道僧格》与《祠部格》之间应该是一种因唐格篇目嬗变而导致的继承关系,其中《道僧格》可能作为《贞观格》、《永徽留本司行格》、《永徽留本司行格中本》的一篇而存在,此后因道僧立位不分先后之诏的颁布及唐格卷数的变化,"道僧格"之名无法存在,且唐格的篇目渐次向以尚书省二十四司为名转变,《道僧格》最终为《祠部格》所取代。自近代以降,中日两国学者孜孜不倦地对早已佚失的《道僧格》进行复原,这些复原成果亦可为新的研究成果或新文献带来的新知所补正。至于《天圣令·狱官令》中的"僧道法",应该包括《道僧格》与宗教内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道僧格 祠部格 僧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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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古史辨的评价及其相关问题——林甘泉先生访问记 被引量:8
16
作者 沈颂金 《文史哲》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2期19-24,共6页
解放以后对“古史辨”没有客观公正的评价 ,这与当时的政治气氛有关 ,但总的来说评价还是比较积极的。胡绳 195 7年说“古史辨”的“疑古精神是当时反封建思潮的一个侧面”,1993年又说顾颉刚是“马克思主义的朋友”,评价很高。“古史辨... 解放以后对“古史辨”没有客观公正的评价 ,这与当时的政治气氛有关 ,但总的来说评价还是比较积极的。胡绳 195 7年说“古史辨”的“疑古精神是当时反封建思潮的一个侧面”,1993年又说顾颉刚是“马克思主义的朋友”,评价很高。“古史辨”在思想启蒙方面有积极意义 ,是思想解放的一个环节 ,这一点应该充分肯定。“古史辨”所受到的诟病是说它把古史砍掉几千年 ,这其实是误解。说它是“民族虚无主义”也不对。“古史辨”疑古所疑的主要是三皇五帝的古史系统 ,并不是对一切古史都怀疑。“古史辨”之前已有疑古 ,之后也应该有疑古精神。不能把信古、疑古、释古截然分开和绝对化 ,中国古代史研究也不是这三个阶段的问题。“走出疑古时代”的提法不合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顾颉刚 古史辨 走出疑古时代 夏商周断代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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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运作视角下的“东坡乌台诗案”再探 被引量:8
17
作者 赵晶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156-166,172,共12页
《重编东坡先生外集》卷八六所载乌台诗案的内容可能抄自承载神宗最终裁断的敕牒,而《东坡乌台诗案》则可能摘抄自御史台存档的从弹劾奏状开始至皇帝裁断为止的各个阶段的文书,虽然编者打乱了文书原有的次序,删掉了相关格式,进行杂糅汇... 《重编东坡先生外集》卷八六所载乌台诗案的内容可能抄自承载神宗最终裁断的敕牒,而《东坡乌台诗案》则可能摘抄自御史台存档的从弹劾奏状开始至皇帝裁断为止的各个阶段的文书,虽然编者打乱了文书原有的次序,删掉了相关格式,进行杂糅汇编,但依然能够显现宋代诏狱案件审理过程中频繁的文书运作状况。由于苏轼等罪涉犯赃,讥讽诗作的印行又被认为是"情重法轻",所以能否适用恩赦、能否比附相关敕条而作出徒二年的定罪量刑建议等,皆非大理寺所能擅专,对苏轼的最终处断还是体现了神宗的恩典。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苏轼 乌台诗案 诏狱 文书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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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来历”:从《灵泉志》看明清时期土地权利的“证据” 被引量:6
18
作者 张小也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9期104-110,共7页
湖北江夏地方的民间文献《灵泉志》记载了明代当地所谓"八大家"为反抗楚藩占据灵泉山而与之发生冲突的过程,其中的材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明代早期地方社会的秩序和土地权利的依托,对于我们将这方面的研究向更早的历史阶段推进... 湖北江夏地方的民间文献《灵泉志》记载了明代当地所谓"八大家"为反抗楚藩占据灵泉山而与之发生冲突的过程,其中的材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明代早期地方社会的秩序和土地权利的依托,对于我们将这方面的研究向更早的历史阶段推进,从结构性认识变为历时性认识,大有帮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来历” 灵泉志 土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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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律中的职务犯罪——以“公罪”为考察对象 被引量:7
19
作者 徐世虹 《政法论丛》 CSSCI 2014年第6期41-49,共9页
严格维护国家权力的有效性与畅通性,惩治国家权力行使者的各种违法、违制行为,无疑是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功能之一。公罪的产生,渊源于春秋战国以来集权观念的强化与官僚政治体系的严密。公罪的主要功用,即在于对官吏的职务犯罪加以性质... 严格维护国家权力的有效性与畅通性,惩治国家权力行使者的各种违法、违制行为,无疑是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功能之一。公罪的产生,渊源于春秋战国以来集权观念的强化与官僚政治体系的严密。公罪的主要功用,即在于对官吏的职务犯罪加以性质区分,以适用不同的处罚。在秦汉律中,虽未见公罪之名,但公罪之实已具形态,其构成要件、罪过形态的区分、责任连带等都与后世律有一定的关联。犯罪公私的区分,使公罪作为类概念而适用于官吏非出于私利的失职、违制等犯罪行为,因此包容性甚广。其入于《名例》,正在于为官吏职务犯罪的繁杂性提供一个定性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秦汉律 公私 公罪 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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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厩牧令》有关死畜的处理之法——以长行马文书为证 被引量:3
20
作者 赵晶 《敦煌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31-42,共12页
在依据《天圣令》复原的唐《厩牧令》中,有三条令文专门涉及死畜的处理之法。结合长行马文书可知,《厩牧令》复原52"其皮肉,所在官司出卖,价纳本司"的规定,在具体实践中表现有二,出卖皮肉、交还价金的具体负责人既可以是领送... 在依据《天圣令》复原的唐《厩牧令》中,有三条令文专门涉及死畜的处理之法。结合长行马文书可知,《厩牧令》复原52"其皮肉,所在官司出卖,价纳本司"的规定,在具体实践中表现有二,出卖皮肉、交还价金的具体负责人既可以是领送的马子,也可以是死亡地的官司;复原53"并申所司,收纳皮角"的规定,是指在外的官畜死亡之后,负责救疗的机构应申牒于自身所属的州府兵曹,来决定死畜皮角的处理方案,但最终仍以交还原属机构为原则,至于如何交还、领取,或许由已亡佚的唐式加以规定,这与日本《养老令·厩牧令》规定的"充当处公用"不同,是唐、日《厩牧令》的又一差别。此外,无论是唐令还是文书,所载"皮肉"、"皮角"等都可能包括筋、脑等其他部位,这就涉及到《厩牧令》复原51的规定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厩牧令 长行马文书 价纳本司 申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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