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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法学理论创新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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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东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13-128,178,179,共18页
旨在解决发展问题、促进全面发展的发展法学学科,与中国式现代化发展战略存在高度耦合,提供了研究中国式现代化的新视角。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发展战略与发展法学的理论创新存在双向互动关系:一方面,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发展战略,构造了发展... 旨在解决发展问题、促进全面发展的发展法学学科,与中国式现代化发展战略存在高度耦合,提供了研究中国式现代化的新视角。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发展战略与发展法学的理论创新存在双向互动关系:一方面,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发展战略,构造了发展法学的新背景,要求从系统主义维度进一步创新发展法学理论;另一方面,系统主义发展法学理论在方法论、制度体系、理论体系三个维度的递进式创新,有助于促进与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具体而言,在方法论创新方面,发展法学作为一门系统科学,应融入系统论方法以及结构—功能分析方法,进行以中国发展问题为中心的新综合研究,指导制度体系和理论体系的创新;在制度体系创新方面,系统发展法学理论应从促进全面发展出发,通过合理配置发展权利、义务与责任,创新促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包容型制度体系;在理论体系创新方面,系统发展法学理论应从发生论、本体论、价值论、规范论、运行论、范畴论方面进一步创新,在发展研究领域建构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为世界法学理论之进步与世界共同发展之实践,贡献中国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式现代化 发展法学学科 系统主义发展法学理论 自主法学知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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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促进法中实质平等理念的立法表达 被引量:7
2
作者 李建伟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33-45,共1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规划是在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的新时代背景下,进一步完善民营经济促进型立法的产物。作为促进类企业立法的“总则性”“统领性”立法文件,市场主体平等原则不仅是其促进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规划是在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的新时代背景下,进一步完善民营经济促进型立法的产物。作为促进类企业立法的“总则性”“统领性”立法文件,市场主体平等原则不仅是其促进性功能的逻辑起点,更是确保该法律功能落实的关键。现代企业家精神缺失的价值失范与无法消解的所有制壁垒,不仅是民营经济发展的现实障碍,也是立法须直面的前置性问题。相对应的,一方面,立法应击破形式平等面向而走向实质平等之路,并以实质平等为制度设计理念,通过政策及资源的倾斜,使民营经济在市场中取得与国有经济相当的竞争地位与发展权利;另一方面,通过资源的倾斜性供给和利导性的激励机制,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独特的竞争优势,促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进而赋能整个经济体的发展活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营经济 国有经济 实质平等 促进法 立法规范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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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基础功能及对中国二元结构的调整 被引量:6
3
作者 符启林 刘亚莉 《政法论丛》 2005年第6期44-47,共4页
经济法的功能尤其是基础功能的研究对经济法的理论和实践均有重要的作用,值得深入探讨。经济法的基础功能是调节资源配置方式,它是由经济法的历史使命所决定的,并通过经济法成长历程和创新发展得以充分彰显。然而对经济法的功能预设是... 经济法的功能尤其是基础功能的研究对经济法的理论和实践均有重要的作用,值得深入探讨。经济法的基础功能是调节资源配置方式,它是由经济法的历史使命所决定的,并通过经济法成长历程和创新发展得以充分彰显。然而对经济法的功能预设是一种应然状态的预期,要真正实现其积极作用还需要为功能的发挥创造条件。研究实现经济法功能发挥积极作用的条件应当成为经济法创新的方向之一。经济法调节资源配置方式这一基础功能应当对调整中国社会二元结构发挥积极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经济法 基本功能 条件 经济法的作用 二元结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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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读行政法及其对经济法的危害 被引量:8
4
作者 薛克鹏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5期182-187,共6页
控制行政权力和保护公民权利是行政法的应有之意,也是行政法为行政机关设定义务和责任的目的;但是,受近代德国和前苏联行政法的影响,中国行政法长期被误认为政府管理公民的工具。误读行政法不但混淆行政法和经济法的关系,而且造成人们... 控制行政权力和保护公民权利是行政法的应有之意,也是行政法为行政机关设定义务和责任的目的;但是,受近代德国和前苏联行政法的影响,中国行政法长期被误认为政府管理公民的工具。误读行政法不但混淆行政法和经济法的关系,而且造成人们对经济法的错误理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管理行政法 控权行政法 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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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市场主体地位
5
作者 李蕊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93-110,共1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具有市场主体地位,并未正面回应。《民法典》虽然通过本土化的“特别法人”的创设,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法人治理框架,赋予其特别法人资格,但未明确规定其在市场活动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具有市场主体地位,并未正面回应。《民法典》虽然通过本土化的“特别法人”的创设,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法人治理框架,赋予其特别法人资格,但未明确规定其在市场活动中的具体地位。既有的其他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已然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市场活动的资格和能力,间接认可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兼具经济和政治双重功能属性,以实现公共性及共益性为目标追寻,使得其兼容了公私二元特质,其应成为蕴含鲜明公法特征的从事市场活动受限制的特别市场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市场主体地位的实现,要遵从其公私融合的特性,适度开放成员及权利构造和非经营性财产利用,逐步破除其强封闭性。基于其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的受限性及弱势性,要对其特别的促进及扶持,为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市场主体地位有待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下位实施法中予以明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特别法人 特别市场主体 乡村全面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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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法促进创新的机制与实现 被引量:1
6
作者 雷浩然 张雅 《人文杂志》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17-128,共12页
在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法具有引入创新价值目标的现实需求,但相较于“鼓励创新”的表述,更应突出“促进创新”的价值意涵。从反垄断法的立法现状出发,文章剖析了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法促进创新的逻辑起点、运行机制与实现路径。在逻辑起... 在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法具有引入创新价值目标的现实需求,但相较于“鼓励创新”的表述,更应突出“促进创新”的价值意涵。从反垄断法的立法现状出发,文章剖析了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法促进创新的逻辑起点、运行机制与实现路径。在逻辑起点方面,创新价值目标体现为“动态效率”,反垄断法中引入创新价值目标不仅能够与原有的竞争、效率、消费者利益三种价值目标实现兼容,还能够优化和完善其价值目标体系。在运行机制方面,反垄断法对创新的保护须从创新损害和创新收益两个角度展开。数字经济背景下需要在竞争损害分析中融入创新损害考量,但仍应坚持竞争损害分析在反垄断法分析中的基础性地位;当竞争价值与创新价值存在冲突时,不应简单依据竞争损害或创新收益来对垄断行为进行单方面评价,需要在效率抗辩机制中对垄断行为的竞争损害和创新收益进行平衡协调。反垄断法促进创新的具体实现路径既包括规制创新损害行为,也包括保护创新收益效果。为此,需要从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等不同维度出发,精准识别反垄断法在不同维度下促进创新的不同方式,切实保障反垄断法创新价值目标的更好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反垄断法 促进创新 创新损害 创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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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基本命题 被引量:8
7
作者 吕忠梅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21-30,共10页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部署了“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提供了根本遵循。在历史坐标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环境法典是对中...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部署了“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提供了根本遵循。在历史坐标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环境法典是对中华优秀生态文化和法律文化的历史传承和创新发展;在世界方位上,中国生态环境法典可为全球环境治理贡献中国法治智慧与法治方案。中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应当坚持加强创新理论武装、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履行宪法职责、坚持改革和法治相互促进;在方法论上,中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应当准确把握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的关系、解放思想与完善制度的关系、系统整合与适度开放的关系、编订纂修与升华创新的关系。中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还亟待在法典名称、法典化模式、法典定位、编纂逻辑与结构以及编纂方法上形成基本共识,实现概念、原则、体制和制度的创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 历史坐标 世界方位 系统性 协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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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网约货运平台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8
作者 张毅 郑佳宁 《湖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20-129,共10页
数字经济时代,网约货运平台作为平台经济推动传统产业发展的典型代表,在赋能产业发展的同时也使得主体间的责任划分更为复杂,导致实践中纠纷频发。明确网约货运平台的主体责任,需先明确平台的法律地位。在挂靠关系中,平台经营者与实际... 数字经济时代,网约货运平台作为平台经济推动传统产业发展的典型代表,在赋能产业发展的同时也使得主体间的责任划分更为复杂,导致实践中纠纷频发。明确网约货运平台的主体责任,需先明确平台的法律地位。在挂靠关系中,平台经营者与实际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劳动关系中,平台经营者承担雇主替代责任。而在中介关系中,平台经营者可能因未履行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此,首先要明确资质资格审查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的权利主体、保护对象以及具体内涵;其次,明确平台经营者“相应的责任”为补充责任,并依据个案中平台经营者的过错程度,酌定平台经营者补充责任的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平台经济 网约货运平台 资质资格审核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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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其实现 被引量:46
9
作者 薛克鹏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6期92-100,共9页
社会本位是以社会整体为中心和起点,要求在个人与社会之间重新分配权利的一种法律思想。它将社会视为目的而非手段,坚持权利本位,但主要关注社会公共权利而非个人权利。私法因其奉行个人本位理念而难以容纳这一权利。社会公共权利的栖... 社会本位是以社会整体为中心和起点,要求在个人与社会之间重新分配权利的一种法律思想。它将社会视为目的而非手段,坚持权利本位,但主要关注社会公共权利而非个人权利。私法因其奉行个人本位理念而难以容纳这一权利。社会公共权利的栖息地主要是经济法和其他社会立法。在社会本位实现过程中,国家的作用至为关键,除立法机关应以社会整体为中心配置权利和义务外,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应当成为实现社会本位的重要力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本位 个人本位 社会公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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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的经济法属性及构成要素--《民法典》背景下的经济法理论变革 被引量:13
10
作者 薛克鹏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123-134,共12页
《民法典》背景下的经济法必须以尊重私权和私法自治为起点,但应从规制这一相反方向进行制度和理论构建。规制是以禁止、限制和强制方式限缩权利和自由的法律形式,源于并寓于经济法,由规制对象、目标、措施和机构等要素构成。作为一个... 《民法典》背景下的经济法必须以尊重私权和私法自治为起点,但应从规制这一相反方向进行制度和理论构建。规制是以禁止、限制和强制方式限缩权利和自由的法律形式,源于并寓于经济法,由规制对象、目标、措施和机构等要素构成。作为一个枢纽型概念,规制集中反映了经济法的特质,并可将经济法与经济学及其他学科联结起来。规制是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共同行动,其源头是法律而非行政。行政规制的实质是执法,与规制完全不能等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规制 规制要素 私权滥用 私法自治 行政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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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范畴化及其体系 被引量:6
11
作者 薛克鹏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54-60,共7页
范畴的明晰和体系化程度是经济法成熟与否的基本标志。因为尚未形成内涵明确、外延清晰、体系完备和富有逻辑关系的范畴群,经济法与概念法学最高成就的民法对比,其劣势尽显。经济法应当吸收概念法学的合理因素,立足于经济和现实的法律... 范畴的明晰和体系化程度是经济法成熟与否的基本标志。因为尚未形成内涵明确、外延清晰、体系完备和富有逻辑关系的范畴群,经济法与概念法学最高成就的民法对比,其劣势尽显。经济法应当吸收概念法学的合理因素,立足于经济和现实的法律制度进行范畴化、体系化,形成以具体概念和一般概念为基础的范畴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概念 范畴 范畴体系 体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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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系统观视域下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的宏观样态与建构方案 被引量:7
12
作者 王灿发 张祖增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52-59,F0002,共9页
作为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与生态文明法治交融的产物,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对于整体系统观的理论期许主要表现在应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作为根本思想指南、从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中汲取养分以及将“天人合一”的环境伦理观作为其... 作为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与生态文明法治交融的产物,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对于整体系统观的理论期许主要表现在应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作为根本思想指南、从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中汲取养分以及将“天人合一”的环境伦理观作为其历史脉络三个维度。在宏观样态方面,整体系统观在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中的融入主要体现在绿色低碳理念与经济发展需求深度融合的理念锚定、人际同构型环境利益公平分配格局的目标构筑和“环境权利—环境权力”二元架构均衡配置的范式转变三个场域。在新的历史交汇点上,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应坚持以“整体系统观”作为“元理论”的方法支撑和价值指引,构建彰显环境法治现代化新内涵与新要求、多维度拓展环境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有机系统性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整体系统观 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 理论向度 宏观样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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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逻辑基础与制度表达 被引量:6
13
作者 朱晓娟 赵栩 《商业经济与管理》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0期97-105,共9页
我国“1+N”的民营经济政策体系已基本形成,然而,作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障,民营经济在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存在一定阻碍,《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定切实必要可行。立法工作应当以解决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实际挑战为出发点,平衡促进型... 我国“1+N”的民营经济政策体系已基本形成,然而,作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障,民营经济在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存在一定阻碍,《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定切实必要可行。立法工作应当以解决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实际挑战为出发点,平衡促进型规范与限禁型规范,构建多元共治格局,正确处理好与《中小企业促进法》《公司法》等既有法律的关系,全面审视并合理扬弃既有地方立法成果。在总则部分,明确“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营造民营经济发展友好环境、引导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立法目的,树立以平等保护为核心的基本原则。在具体制度设计上,着重关注本次立法的可操作性,确立市场准入标准、信用体系建设、产权保护、政企沟通、激励考核、政策法规评估及备案审查等系列制度,同时明确公权力机关、商会等主体的权责配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营经济 政商关系 促进型规范 限禁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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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碳市场不良资产的表现与法治应对 被引量:2
14
作者 朱兵强 周旭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46-57,共12页
碳市场的不良资产代表了碳信用与交易预期落空的不良结果,存在基础不良资产、直接不良资产与进阶不良资产三种表现,拥有亏空价值虚拟性、成因复杂性等特征,对应形成干扰市场交易、阻碍低碳减排的双重危害。基于此,该研究采用规范分析、... 碳市场的不良资产代表了碳信用与交易预期落空的不良结果,存在基础不良资产、直接不良资产与进阶不良资产三种表现,拥有亏空价值虚拟性、成因复杂性等特征,对应形成干扰市场交易、阻碍低碳减排的双重危害。基于此,该研究采用规范分析、案例调研等方法,全面分析了碳市场不良资产的定性与法治约束现状,并尝试总结碳市场不良资产规制的理念要义与法治改革措施。研究发现:在不良碳资产的定性上,相应法律缺乏识别对应碳资产不良化的自觉,亦不具备界定其内容与范围的实践。在不良碳资产的预防上,已有的法治安排难以克服企业经营不当、市场环境不佳、虚假承诺与市场投机行为等导致资产不良化的负面因素。在不良碳资产的处置上,现行法律不仅在处置主体、处置内容、处置程序与处置救济领域存在规范空白,仅有的关联尝试亦未契合碳市场不良资产消化的经济规律。因此,有必要着眼于不良碳资产形成与消除的逻辑脉络:在理念层面,一是应推崇透明的竞争观,尽可能消除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非正义。二是需要破解利益博弈的“囚徒困境”,充分提振碳市场维持运行的信心、保持信息的顺畅流通、改变碳减排交易的利益总量预设,引导企业积极参与碳市场活动。三是应尽可能缩小承诺兑现的利益差距,避免价值泡沫的形成。在实践层面,一是应在规则与实践中明晰碳市场不良资产的属性、内容与影响。二是应形成预防不良碳资产累积的全面规制体系。三是需要以一体化思维应对碳市场不良资产的处置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碳市场 不良资产 碳排放配额 信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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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经济法存在的演进——从社会分工视角
15
作者 高红梅 《江淮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113-116,共4页
对经济法存在的质疑在法学研究领域至今未曾偃息。法律的存在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不是孤立的法学研究成果。从社会分工的理论视角纵观经济法存在的演进历程,可以清晰地透视出经济法的产生和存在是社会分工和专业化发展的结果,对于法律社... 对经济法存在的质疑在法学研究领域至今未曾偃息。法律的存在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不是孤立的法学研究成果。从社会分工的理论视角纵观经济法存在的演进历程,可以清晰地透视出经济法的产生和存在是社会分工和专业化发展的结果,对于法律社会功能的实现具有重要的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经济法 存在 演进 社会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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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服务税收属性及中国税制构造进路 被引量:1
16
作者 李蕊 王苏姗 《学习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13-124,F0002,共13页
对数字服务税收属于直接税抑或间接税的属性判定,不仅关涉数字服务的产业发展及税基分配,也将深刻影响数字经济时代税制改革的方向与进路。部分国家着眼于间接税的制度厘定,采行开征数字服务税之类的单边“临时性”措施,会对数字消费产... 对数字服务税收属于直接税抑或间接税的属性判定,不仅关涉数字服务的产业发展及税基分配,也将深刻影响数字经济时代税制改革的方向与进路。部分国家着眼于间接税的制度厘定,采行开征数字服务税之类的单边“临时性”措施,会对数字消费产生抑制效应。基于对数字服务税收的直接税属性的判定,在既有所得税领域的税收协定框架下,联合国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分别进行了税制改革方案设计。着眼于对数字服务征收直接税的路径选择,中国亟需实施双阶税制构造,将扩大预提税征税范围作为过渡措施,并作好重新配置税收管辖权的长期税制改革谋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服务税收 直接税 间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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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法典化:从“综合法”走向“整合法” 被引量:26
17
作者 焦海涛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54-67,236,共15页
我国经济法学界一直致力于以法典化的方式来提高经济法立法和经济法制度的体系化程度。在我国经济法立法形式上已较为完备,内容上却较为"综合"与"分散"的背景下,经济法法典化是提高经济法立法质量、优化经济法体系... 我国经济法学界一直致力于以法典化的方式来提高经济法立法和经济法制度的体系化程度。在我国经济法立法形式上已较为完备,内容上却较为"综合"与"分散"的背景下,经济法法典化是提高经济法立法质量、优化经济法体系的重要路径和理性选择。经济法法典化以现行立法为基础,但立法的"问题导向"决定了单行法中的法律规范往往具有多重属性,因而是一种典型的"综合法",而法典编纂必须坚持"理论导向",所以,经济法法典化不是现行立法的简单合并,而是需要通过"立法整合"来对现行立法进行梳理,实现从"综合法"到"整合法"的实质性转变。经济法法典化中的"立法整合",需要在内外两个层面展开:"外部整合"主要是处理经济法规范与其他法规范的关系,并实现经济法制度与相关法制度的配合;"内部整合"主要是增进经济法理论对经济法制度的统领性,并增强不同经济法制度之间的协调程度。"立法整合"不仅是经济法法典化的基本路径,也是经济法面对"法的整合时代"的有效回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经济法法典化 立法整合 整合法 法的整合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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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地方政府性债务治理法治化研究 被引量:1
18
作者 王海琴 李昆泽 《会计之友》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23-129,共7页
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存在显性债务不断增加,隐性债务化解困难的问题。在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产生的制度根源主要在于失衡的央地财政关系,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权和事权不匹配。虽然现阶段我国地方政府债务治理取... 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存在显性债务不断增加,隐性债务化解困难的问题。在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产生的制度根源主要在于失衡的央地财政关系,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权和事权不匹配。虽然现阶段我国地方政府债务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仍无法满足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要求。因此,可以在总结梳理国外制度经验的基础上,以中国式现代化的要求、以法治化的方式对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责事项进行划分,实现分权治理。地方政府与债务治理有关的法治建设重点应当放在平衡地方财政收支关系上。在明确赋予地方政府自主和独立的财政地位后,应当加大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力度,具体措施包括债务余额管理和债务重整管理等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式现代化 地方政府性债务 央地财政关系 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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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理论与中国法学理论的自觉
19
作者 胡金华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140-144,共5页
关于中国法治发展与本土文化理论资源的关系,学界一直以来都有不少争论,其中如何对待儒家理论是一个焦点。儒家理论的产生和发展,以及其在历史上的生命力,来源于其对历史中国制度需求的理论供给。在国家治理的视野下,当代中国面对许多... 关于中国法治发展与本土文化理论资源的关系,学界一直以来都有不少争论,其中如何对待儒家理论是一个焦点。儒家理论的产生和发展,以及其在历史上的生命力,来源于其对历史中国制度需求的理论供给。在国家治理的视野下,当代中国面对许多与历史中国一样的问题和需要,因此儒家理论仍具有被继承和创新的可能性。沿着儒家解决历史中国的制度需求所提供的制度方案前进,利用社会科学研究,拓展儒家理论在当下的生命力和解说力,实现其与现代法治的有效对接,从制度方案、意识形态,乃至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大视角下推进儒家理论与现代法学的对话,同时以世界的视野审视中国,直面、关注和回答中国的现实问题,是中国法学理论自觉的应行之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儒家理论 制度供应 中国法学 理论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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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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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晓青 沈韵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46-58,共13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不能简单以“技术中立”作为免责事由,从成本效益的经济理性、危险控制理论来看,服务提供者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具有必要性基础。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可以采取解释论立场,确立其作为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不能简单以“技术中立”作为免责事由,从成本效益的经济理性、危险控制理论来看,服务提供者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具有必要性基础。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可以采取解释论立场,确立其作为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体地位,并结合生成式人工智能特性与侵权场景适当调整其侵权责任认定,包括引入过错推定作为归责原则和探索注意义务的重构。注意义务的认定应遵循一种客观、动态的认定标准,具体内容涉及数据来源合法、算法优化训练、监督用户合规使用义务。实践中,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表现为不同行为形态、违反不同注意义务内容,因而有必要类型化构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规则。同时,为维系利益平衡与促进技术发展,需要构建包括意思自治保留下责任分配、用户免责下侵权阻却等责任限制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 著作权侵权 间接侵权 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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