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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数据治理的中国征信市场准入监管制度研究
1
作者 郭家琪 刘彤 《征信》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9,共9页
征信市场准入监管作为实现征信市场数据治理目标的事前监管,应充分发挥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征信数据安全流通和高效利用的制度价值。在中国市场化征信体系建设的进程中,征信市场准入监管的制度问题主要有三:征信市场筛选“合格者”和“... 征信市场准入监管作为实现征信市场数据治理目标的事前监管,应充分发挥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征信数据安全流通和高效利用的制度价值。在中国市场化征信体系建设的进程中,征信市场准入监管的制度问题主要有三:征信市场筛选“合格者”和“最优者”的准入条件尚不明确,企业难以达到独立第三方的合规标准,以及征信数据权利的分配和行使机制尚不完善。此三类问题均可通过监管制度的合理设计予以缓解和解决。立足分级分类的监管思路,可从征信市场的数据治理层面优化主体资格管理制度,进而完善我国征信市场准入监管,包括在现阶段由政府统一根据征信数据的风险类型分类设置准入门槛、分级制定行为监管标准以及明确审慎地配置征信数据的各项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征信市场 征信数据 主体准入监管 行为准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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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训练中合成数据的融贯性法律治理 被引量:5
2
作者 张涛 《计算机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20-32,共13页
人工智能需要大规模、多样化和高质量的数据来训练机器学习模型,而收集这些真实世界的数据可能成本高昂,并可能威胁个人隐私、引发偏见或歧视以及侵犯版权。在实践中,合成数据作为一种替代性解决方案,受到广泛关注,被越来越多地用于训... 人工智能需要大规模、多样化和高质量的数据来训练机器学习模型,而收集这些真实世界的数据可能成本高昂,并可能威胁个人隐私、引发偏见或歧视以及侵犯版权。在实践中,合成数据作为一种替代性解决方案,受到广泛关注,被越来越多地用于训练机器学习模型。从数据法学的角度,借助数据科学以及计算机科学领域的研究成果,对人工智能训练中合成数据的治理框架进行了探索。首先,从规范层面分析了在人工智能训练中合成数据之所以受到重视的逻辑前提,即个人信息保护法所追求的“小隐私”保护与人工智能训练的“大数据”需求之间存在明显的不兼容性,使训练数据的开发面临挑战,而现有的法律和技术解决方案均存在治理效能不彰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探讨了人工智能训练中合成数据的应用场景与风险类型。最后,提出以“法律3.0理论”和“数据治理理论”作为指引,从3个方面构建人工智能训练中合成数据的融贯性法律治理框架:制定合成数据的处理规则,强化合成数据的过程治理,开发合成数据的评估工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合成数据 法律3.0 融贯性治理 数据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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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司法大数据服务社会治理的效用
3
作者 刘茜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08-111,共4页
司法大数据作为社会治理路径决策的重要基础,将为提升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开辟新空间。司法大数据服务社会治理主要通过司法数字孪生、数据质量管控和深度挖掘分析三种技术路径实现。司法大数据服务社会治理的应用机制包括建立顶层设计... 司法大数据作为社会治理路径决策的重要基础,将为提升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开辟新空间。司法大数据服务社会治理主要通过司法数字孪生、数据质量管控和深度挖掘分析三种技术路径实现。司法大数据服务社会治理的应用机制包括建立顶层设计服务社会治理的科学决策机制,建立各级法院面向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的服务机制,建立府院联动的司法大数据综合研判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大数据 社会治理 理论体系 实践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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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梅框架下数据财产权益保护规则分类分级配置研究 被引量:1
4
作者 丛颖男 彭友 朱金清 《计算机科学》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8期34-44,共11页
在社会、经济数字化转型的关键时期,建立高效的数据要素市场是数字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基本前提,也是多学科交融的时代课题。数据的财产权益保护制度是数据要素市场的基础制度,目前相关的理论探讨可谓百家争鸣,与法律规定和裁... 在社会、经济数字化转型的关键时期,建立高效的数据要素市场是数字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基本前提,也是多学科交融的时代课题。数据的财产权益保护制度是数据要素市场的基础制度,目前相关的理论探讨可谓百家争鸣,与法律规定和裁判观点共同构成了一张“规则清单”。卡-梅框架提供了一种以经济效率为标准的规则选择方法,与建设高效的数据要素市场这一政策目标相契合。在此框架下,从事前效率和事后效率两个视角分别对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和公共数据的财产权益保护规则进行比较和选择,发现对于个人数据和企业数据而言,提供事后救济的责任规则相比赋予绝对化财产权的财产规则更具效率;而对于公共数据而言,两者各有优势。基于此,进一步对个人数据保护提出了构建“三层构造”保护模式的立法建议和建立数据匿名化制度的构想,对企业数据保护提出了构建非绝对性财产权利的方向指引,对公共数据提出了建立三类规则相互配合的分类分级开放格局的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确权 卡-梅框架 数据要素市场 规则的效率选择 个人数据 企业数据 公共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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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大语言模型的刑事案件智能判决研究 被引量:1
5
作者 丛颖男 韩林睿 +1 位作者 马佳羽 朱金清 《计算机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248-259,共12页
刑事案件判决的智能化一直是数字法院建设中的研究热点。传统方法基于自然语言处理技术,由模型依据案件事实直接预测判决结果,但应对复杂刑事案件案情时,模型难以发现法律要件之间的逻辑依赖关系,也难以清晰表达法律推理过程。文中提出... 刑事案件判决的智能化一直是数字法院建设中的研究热点。传统方法基于自然语言处理技术,由模型依据案件事实直接预测判决结果,但应对复杂刑事案件案情时,模型难以发现法律要件之间的逻辑依赖关系,也难以清晰表达法律推理过程。文中提出一种基于大语言模型的刑事案件智能判决方法,该方法以“标记案件语料-预训练大模型-强化判决逻辑”为思路,首先通过自动化标注与人工校正相结合的方式,标注案情中的主体、客体、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等法律要素,构建结构化的推理数据集;其次基于GLM预训练框架,选取ChatGLM3-6b-32k作为基座大语言模型进行增量预训练;最后采用LoRA参数高效微调策略与大模型检索增强技术对模型进行参数调优与法律知识扩展,实现判决逻辑的强化。实验结果表明,与Qwen-7B-Chat和Baichuan2-7B-Chat相比,ChatGLM3-6b-32k模型在指令监督微调后性能更优。引入司法三段论显著增强了判决文本的逻辑性,使其更贴近人类法官的裁判说理。在罪名预测和刑期预测任务中,所提模型准确率相较于MTL-Fusion,Lawformer和BERT模型均有显著提升。此外,与基于欧美法律文本训练的Legal-BERT和CaseLawBERT相比,所提模型更适应中国刑事案件的判决逻辑,在处理长文本任务上展现出更强的能力。该研究不仅探索了大语言模型在刑事案件智能判决中的应用,还为司法领域大模型研究的范式提供了有益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法院 法律判决预测 司法三段论 大语言模型 参数高效微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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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体系的分立
6
作者 范明志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94-109,共16页
我国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存在混杂现象,从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规则相互独立的角度来看,应当建立相互分立的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体系。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在立法目的、法律渊源、保护模式、法律效果等方面均具有区... 我国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存在混杂现象,从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规则相互独立的角度来看,应当建立相互分立的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体系。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在立法目的、法律渊源、保护模式、法律效果等方面均具有区分性,应当分别建立各自的下位法体系。二者规则体系分立应当以调整对象和基本概念的区分为基础,重点处理好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与数据跨境流动制度中个人信息被作为重要数据、或者与重要数据同等适用数据处理相关条款的规则交叉问题。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体系的分立是我国数据法治建设中的基础性问题,应当从基础立法层面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安全 个人信息保护 规则体系 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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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法律风险量化分析与规制建议 被引量:2
7
作者 来小鹏 郭子訸 《金融监管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19,共19页
本文从国内外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相关立法和实践中提取风险因素,构建了金融数据跨境流动法律风险评估模型,并基于AHP层次分析法和FCE模糊综合评价法,采用国内首批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金融机构作为案例对该模型进行了实证检验。研究结... 本文从国内外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相关立法和实践中提取风险因素,构建了金融数据跨境流动法律风险评估模型,并基于AHP层次分析法和FCE模糊综合评价法,采用国内首批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金融机构作为案例对该模型进行了实证检验。研究结果表明,数据出境前的合法性审核、数据业务需求评估和接收方合法性,是影响金融数据跨境流动法律风险的关键指标。根据评估结果,本文从监管角度提出了相关规制建议:制定更具针对性的风险评估指引,优化数据安全评估流程,并对金融数据出境范畴进行细化规定;平衡风险控制和数据流动效率,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推动金融数据的合理跨境流动,促进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数据 数据跨境 法律风险评估 AHP层次分析法 FCE模糊综合评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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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建设人工智能大模型中文训练数据语料库 被引量:19
8
作者 张凌寒 《学术前沿》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3期57-71,共15页
人工智能大模型产业发展的三要素为算法、算力与数据,其中训练数据语料库的质量直接决定了人工智能大模型的能力。中文数据语料总量相较英文数据语料严重不足,同时存在数据采集行为违法风险较高、公共数据开放利用不足、线下结构化数据... 人工智能大模型产业发展的三要素为算法、算力与数据,其中训练数据语料库的质量直接决定了人工智能大模型的能力。中文数据语料总量相较英文数据语料严重不足,同时存在数据采集行为违法风险较高、公共数据开放利用不足、线下结构化数据版权制度不协调、商业采购与合作数据无法确定数据权属等障碍,其已成为制约人工智能发展的制度瓶颈。发展我国人工智能大模型产业可通过司法判例明确网络数据来源合法性认定条件,协调版权规则确定线下数据使用合理性制度边界,构建开放机制满足公共数据参与语料库建设需求,协同促进跨领域数据流通交易规则建立供给激励,多方破除制度障碍以应对产业发展需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大模型 训练数据 语料库建设 版权制度 公共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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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权利模式与权益模式的异同--以财产权本体论分析为进路 被引量:3
9
作者 杜牧真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24-135,共12页
目前学界在应以何种模式来调整数据财产关系的基本问题上尚存在分歧,其中包括权利模式说与权益模式说。基于财产权本体论分析可知,权益模式论者所认为的两者间存在四项本质区别,系因财产权本体认知的误解。第一,在财产权利中,仅有排他... 目前学界在应以何种模式来调整数据财产关系的基本问题上尚存在分歧,其中包括权利模式说与权益模式说。基于财产权本体论分析可知,权益模式论者所认为的两者间存在四项本质区别,系因财产权本体认知的误解。第一,在财产权利中,仅有排他权与法律处分权为民事财产法所创设的财产权,事实支配权非由财产法所创设,本质上是宪法以负面清单模式确认了合法性的自由。因此,无论采用何种模式,对于数据的社会化流通、利用而言,遵循的都是“禁止之外皆自由”。第二,由于数据法律排他性是借助排他权的行使,通过规制数据行为来间接实现的,数据排他性宽窄、是否能为法官提供自由裁量的制度空间,与采取何种模式无关,而与如何设置排他权内容有关。第三,“确权”的对象为财产权而非财产,其中所确认的排他权本质为对财产行为的规制,因此两种模式本质上均为对数据行为的规制,两者也均离不开对相关权利归属的确认。权利模式与权益模式在法律效力方面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独具权利的可让渡效力。这一差异导致在现实效果方面,前者相较后者更有利于促进数据交易与数据处理的专业化分工。因此,应当选取权利模式来调整数据财产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 数据财产权 数据权利 数据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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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数据有丝分裂”的公共数据的确权与授权 被引量:3
10
作者 万丰阁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70-80,共11页
现阶段,不同法律与政策性文件中存在政务数据、政府数据、社会数据、公共管理数据、公共服务数据等文字表述,同时存在联合使用等情况。对于公共数据的内涵与外延,尚未有任何法律文件对其界定。公共数据在推动数据经济发展、促进数据流... 现阶段,不同法律与政策性文件中存在政务数据、政府数据、社会数据、公共管理数据、公共服务数据等文字表述,同时存在联合使用等情况。对于公共数据的内涵与外延,尚未有任何法律文件对其界定。公共数据在推动数据经济发展、促进数据流通大循环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与个人数据和企业数据所代表的民事权益不同,公共数据代表的是公共利益,前者更加侧重于数据的开发与利用,而后者则侧重于数据的开放与共享。据此,对于公共数据的确权与授权机制,拟从不同维度出发,首先探讨公共数据从何而来又因何而去的整个动态过程,在“关于谁的数据”与“由谁生产的数据”的分类基础上构建综合判断法,来对公共数据的内涵与外延进行界定。其次,通过对作为载体的数据与其所承载的信息内容之间的关系进行内部性分析,来构建“数据有丝分裂”理论进而突破“一物多权”或共享数据产权的理论困境,为公共数据的确权与授权提供基础。最后,通过构建以控制与管理为主导的数据产权,对包括公共数据在内的所有数据构建确权与授权机制,以保障公共数据能够被高效利用与循环,促进数据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管理数据 公共服务数据 数据有丝分裂 数据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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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的著作权困境及其调适路径 被引量:1
11
作者 张涛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89-208,共20页
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引发著作权困境,传统作品许可使用机制面临功能失灵,既有“限制与例外”条款亦存在适用难题。当前学界提出的以“非作品性使用”为代表的“根源性”权利限缩模式,以及以“文本与数据挖掘”为代表的“封闭式”权利限... 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引发著作权困境,传统作品许可使用机制面临功能失灵,既有“限制与例外”条款亦存在适用难题。当前学界提出的以“非作品性使用”为代表的“根源性”权利限缩模式,以及以“文本与数据挖掘”为代表的“封闭式”权利限制模式,虽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困境,但因其理论局限和制度设计缺陷,难以真正有效平衡各方利益。相较而言,合理使用作为典型的“开放式”权益平衡模式,更具制度灵活性与适应性,可通过多层次评估框架弥补其操作困难与适用不确定性。与此同时,需辅以技术治理工具、训练数据透明度义务和合理补偿机制等创新措施,推动著作权法的渐进改革与完善,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与应用的协调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大模型 训练数据 著作权困境 适应性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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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大语言模型的移动应用隐私政策合规性检测方法
12
作者 王立梅 韩林睿 +3 位作者 杜祖炜 郑日 时建中 刘奕群 《计算机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8期1-16,共16页
隐私政策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其合法采集和利用个人信息行为的自律性承诺,旨在增强用户对个人信息处理过程的信任并提升其控制能力。然而,实际应用中却存在内容冗长、术语复杂、合规边界模糊等问题。传统方法依赖分类模型,通过对隐私政... 隐私政策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其合法采集和利用个人信息行为的自律性承诺,旨在增强用户对个人信息处理过程的信任并提升其控制能力。然而,实际应用中却存在内容冗长、术语复杂、合规边界模糊等问题。传统方法依赖分类模型,通过对隐私政策文本进行标注实现自动化合规检测,但存在评估标准单一化、标注数据获取成本高、模型泛化能力不足等局限性。对此,提出一种基于大语言模型的移动应用隐私政策合规性检测方法,核心流程为“构建合规性评估体系-设计层级式推理框架-实现自动化合规检测”。首先,依据《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9部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构建包含6个一级指标、14个二级指标和41个三级指标的合规性评估体系;其次,基于动态最优轨迹搜索方法设计三阶段层级式推理框架DOTS-THCE,通过小样本提示工程引导大语言模型实现隐私政策的多层次动态评估;最后,基于从“腾讯应用宝”移动应用商店采集的PPC-Bench数据集(涵盖10个类别、4821份隐私政策文本)开展实验。实验结果表明,与Deepseek-LLM-7B-Chat,Llama3.1-8B-Chinese-Chat和GLM-4-9B-Chat相比,Qwen2.5-7B-Instruct模型经DOTS-THCE方法增强推理后性能更优。Qwen2.5-7B-Instruct@DOTS-THCE模型在隐私政策合规性检测中宏F1值达89.30%,显著优于SVM,CNN,RNN,BERT以及Qwen2.5-7B-Instruct@RAG等基线模型。研究不仅验证了大语言模型在隐私政策合规性检测中应用的有效性,更为破解司法领域高质量标注数据稀缺的困境提供了有益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隐私政策 合规性检测 动态最优轨迹搜索 三阶段层级式推理框架 大语言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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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数据本地化:主权考量、安全底线与战略定位 被引量:7
13
作者 盛祥 于琳 黄海瑛 《图书馆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9期21-29,共9页
跨境数据本地化已被列入很多国家/地区的法律条文,从多维方式来研究跨境数据本地化有助于对我国数据本地化进行科学的战略定位,维护我国的数据主权,实现数据安全与数据跨境高效流动的双重价值平衡。基于维护数据主权考量,文章以66个国家... 跨境数据本地化已被列入很多国家/地区的法律条文,从多维方式来研究跨境数据本地化有助于对我国数据本地化进行科学的战略定位,维护我国的数据主权,实现数据安全与数据跨境高效流动的双重价值平衡。基于维护数据主权考量,文章以66个国家/地区的数据本地化措施为分析样本,从多个维度剖析数据本地化策略,检视我国数据本地化策略并提出完善对策。研究发现:大多数国家/地区的价值取向是促进数据跨境流动,存在“显性”“隐性”及其二者组合等3种模式,以及本地存储与本地备份两类强度要求,客体类型侧重于个人数据。我国数据本地化策略侧重于维护数据安全,存在本地存储数据类型过多、双重本地化要求过严、数据本地化立法强度升级等问题。文章提出我国跨境数据流动的战略定位设想:正视数据主权的相对性、区别适用绝对的本地存储、坚持显性数据本地化为主、数据类型先分类再分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主权 数据本地化 国际策略 数据安全 数据自由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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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3.0时代个人金融数据“自决”规则的重构 被引量:5
14
作者 来小鹏 郭子訸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78-90,共13页
各国数据法对于个人数据或信息的合法许可架构皆基于个人自决权的理念,旨在通过个人对“自己的”数据处理的“同意决定”来实现对个人数据权利的保护。Web3.0时代利用区块链的分布式账本技术,实现个人对自身创造数据的自决控制;分布式... 各国数据法对于个人数据或信息的合法许可架构皆基于个人自决权的理念,旨在通过个人对“自己的”数据处理的“同意决定”来实现对个人数据权利的保护。Web3.0时代利用区块链的分布式账本技术,实现个人对自身创造数据的自决控制;分布式商业金融则将所有的资产和资源依托数据流动起来,向所有人提供开放、可信的协作环境,在用户自决与数据共享的矛盾之下,传统的基于“知情同意”下的个人数据“自决”将无法与Web3.0时代的科技生态相匹配,需要检视用户的数据自决规则,基于Web3.0参与、控制、互信、共享的运行逻辑,重构个人金融数据的自决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WEB3.0 个人金融数据 数据自决 知情同意 数据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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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卷式”竞争的反垄断法定位及其规制
15
作者 焦海涛 梅珂悦 《财经问题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8期31-44,共14页
在市场竞争维度,“内卷式”竞争指的是企业在技术进步或效率提升放缓的情况下,通过单一维度的竞争手段争夺存量市场,其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价格型、链主控制型和平台挤压型“内卷式”竞争。尽管此类行为可能在短期内为消费者带来低价等表... 在市场竞争维度,“内卷式”竞争指的是企业在技术进步或效率提升放缓的情况下,通过单一维度的竞争手段争夺存量市场,其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价格型、链主控制型和平台挤压型“内卷式”竞争。尽管此类行为可能在短期内为消费者带来低价等表面利益,但从长期来看,“内卷式”竞争会扰乱市场秩序、降低市场效率、抑制产业创新,并最终损害消费者福利。反垄断法需要对这种非理性竞争进行明确定位,并采取有效规制措施。一方面,严厉打击恶性“内卷式”竞争行为,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另一方面,利用豁免规则将企业为实现产业自救而订立的部分横向协议纳入豁免范围。与此同时,必须明确反垄断法的规制边界,警惕企业或行业组织借“反内卷”之名实施价格固定或产量限制等横向共谋行为,从而实现有效市场与有为治理的良性结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内卷式”竞争 “反内卷”协议 技术创新 反垄断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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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治理中“基于风险的方法”:理论、实践与反思 被引量:18
16
作者 张涛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66-77,共12页
以生成式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轮人工智能技术带来了一系列规制挑战,而传统的“基于权利的方法”难以有效因应。“基于风险的方法”主张根据人工智能所带来的不同类型和等级的风险,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和方式,平衡技术创新与有效治理的... 以生成式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轮人工智能技术带来了一系列规制挑战,而传统的“基于权利的方法”难以有效因应。“基于风险的方法”主张根据人工智能所带来的不同类型和等级的风险,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和方式,平衡技术创新与有效治理的关系。这是一种符合人工智能风险特性和发展规律的治理方法,以风险社会、适应性治理和回应性规制等理论为指引,以风险识别与分析、风险评估与分类、风险控制与监督、风险沟通与参与作为制度构成。在基于风险的人工智能治理实践中,欧盟、美国和中国分别采取“自上而下模式”“自下而上模式”“混合模式”,并取得了初步成效。然而,人工智能治理中“基于风险的方法”也面临批判和质疑,应当构建多元共治的人工智能风险治理体系,并建立动态适应的人工智能风险治理机制,同时搭建开放协作的人工智能风险治理平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基于风险的方法 回应性规制 风险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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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试验性规制的人形机器人治理 被引量:5
17
作者 张涛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43-56,共14页
人形机器人的应用可以带来巨大的效益,但也对社会秩序、法律规则及伦理价值等产生深远影响。传统的科层式规制体系似乎不再能够完全适应这一新兴技术领域的规制需求。试验性规制作为一种规制创新,将规制过程视为一种学习过程,通过不断... 人形机器人的应用可以带来巨大的效益,但也对社会秩序、法律规则及伦理价值等产生深远影响。传统的科层式规制体系似乎不再能够完全适应这一新兴技术领域的规制需求。试验性规制作为一种规制创新,将规制过程视为一种学习过程,通过不断试验、评估和修正,逐步完善规制措施,使规制更具适应性和灵活性,有助于开发循证的、迭代的人形机器人治理策略。“监管沙盒”作为一种典型的试验性规制工具,可以帮助监管机构发现规制问题,积累规制成本与效益的证据,促成人形机器人的包容审慎规制,最终实现“统筹发展与安全”的政策目标。为了推动人形机器人“监管沙盒”的制度化发展,应当通过试验性立法为“监管沙盒”授权,采用“中心辐射模式”治理“监管沙盒”,确保实施中的程序正义,并完善“后沙盒”阶段的监督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形机器人 监管沙盒 科层式规制 试验性规制 人工智能 包容审慎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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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直播打赏的性质与法律规制方式 被引量:4
18
作者 范明志 杨阳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31-142,共12页
对于直播打赏的定性,赠予合同说、服务合同说以及无合同关系说均存在无法解释的问题。直播打赏虽然具有财产行为属性,但其决定性因素是用户具有强烈情绪性的情感,不应当将这种情感作为理性经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以此为基础将直播打赏... 对于直播打赏的定性,赠予合同说、服务合同说以及无合同关系说均存在无法解释的问题。直播打赏虽然具有财产行为属性,但其决定性因素是用户具有强烈情绪性的情感,不应当将这种情感作为理性经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以此为基础将直播打赏定性为法律行为。直播打赏因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性难以确定而应当归入事实行为。直播打赏的主体资格与价值限额应当成为法律调整直播打赏行为的外延式条件。对于形似而实非的“非真正打赏行为”,应当将其拉回法内空间,按照赠与、服务合同甚至销赃等相应行为的性质由法律进行调整,平台亦应建立直播打赏的自治规则,从而形成调整直播打赏的规则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直播打赏 情感行为 事实行为 平台自治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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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挑战及风险应对:一个DSCP范式的分析 被引量:2
19
作者 王申 易芳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75-86,共12页
经营者集中审查是重要的事前竞争监管制度,具有预防垄断风险的功能。数字经济的发展为企业赋能的同时,也为经营者集中审查带来巨大挑战。数字经济的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制度风险是系统性的,需要全面梳理和系统建构,而数据要素作用是系统性... 经营者集中审查是重要的事前竞争监管制度,具有预防垄断风险的功能。数字经济的发展为企业赋能的同时,也为经营者集中审查带来巨大挑战。数字经济的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制度风险是系统性的,需要全面梳理和系统建构,而数据要素作用是系统性制度风险的源头。数字经济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数据—结构—行为—政策”(DSCP)分析范式,以数据要素为核心,提炼出数据要素性、结构复杂性和行为不确定性三组风险点。数字经济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应当抓住数据这一关键要素,针对数字经济领域的新特征和新问题,围绕审查范围、竞争分析和救济设计方面的制度缺口,进行顶层设计和政策应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经营者集中 数据要素 审查制度 风险应对 DSCP分析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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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标识制度的逻辑更新与制度优化 被引量:27
20
作者 张凌寒 贾斯瑶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12-122,共11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正在颠覆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但生成内容的质量良莠难辨。随着用户生成内容时代的分流治理机制失效,标识制度应成为人工智能内容治理的核心,发挥“生成来源+真伪判断”的双轨提示作用。占据信息优势地位的模型开发者、服... 生成式人工智能正在颠覆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但生成内容的质量良莠难辨。随着用户生成内容时代的分流治理机制失效,标识制度应成为人工智能内容治理的核心,发挥“生成来源+真伪判断”的双轨提示作用。占据信息优势地位的模型开发者、服务提供者应履行内容安全保障义务与信息质量披露义务,主动修正虚假信息引发的用户认知挤压、心理冲击等问题。在具体标识制度优化迭代中,应设计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质量光谱标识,要求对生成来源、责任主体、内容质量进行强制标识,以激活标识制度在信息内容筛选的实质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标识制度 内容治理 信息辨认 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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