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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矿”出让背景下矿业用地问题的法律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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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显冬 李煜玟 《中国矿业》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41-46,共6页
本文旨在探讨“净矿”出让背景下矿业用地问题的法律解决路径。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为“净矿”出让提供了法律基础,但我国国土空间规划与矿业用地衔接仍存在矛盾。为解决当前矿业用地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障碍,特别是在不取得所有权条件... 本文旨在探讨“净矿”出让背景下矿业用地问题的法律解决路径。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为“净矿”出让提供了法律基础,但我国国土空间规划与矿业用地衔接仍存在矛盾。为解决当前矿业用地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障碍,特别是在不取得所有权条件下如何有效利用矿业用地,本文提出通过地役权制度来探索解决方案。首先分析了“净矿”出让的法律基础及其在实践中面临的挑战,包括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用地审批复杂等问题。随后探讨了地役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及其在矿业用地中的应用潜力,包括自己地役权、意定相邻关系和公共地役权等多种形式。而后通过案例分析了多地在“净矿”出让实践中面临的矿业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用地审批复杂等共性问题。法定地役权作为一种有效的法律工具,能够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通过立法手段明确矿业用地的使用权限和补偿机制,从而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法定地役权是“净矿”出让法治化的应然路径,通过借鉴和演绎地役权的现有规则,推动地役权在中国实现本土化与体系化的发展,可以为“净矿”出让的推广实施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建议通过立法进一步规制矿业用地管理中的共性问题,确保“净矿”出让政策的顺利实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净矿”出让 地役权 法定地役权 《矿产资源法》 矿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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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法视角下的不同法权结构:以《矿产资源法》与《能源法》的共性与互异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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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君宇 印丽 李显冬 《中国矿业》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1-18,共8页
随着重点或新兴领域立法的兴起,“解法典”时代传统部门立法的缺陷不可避免。传统部门立法在应对资源能源治理问题时,因固守公私权分立逻辑,难以应对资源能源治理中多元目标交织、多主体协同等综合性、复杂性需求。面对资源能源领域风... 随着重点或新兴领域立法的兴起,“解法典”时代传统部门立法的缺陷不可避免。传统部门立法在应对资源能源治理问题时,因固守公私权分立逻辑,难以应对资源能源治理中多元目标交织、多主体协同等综合性、复杂性需求。面对资源能源领域风险的系统性、复合性特征,领域立法通过整合公法管控与私法自治工具,构建起跨部门、跨层级的综合治理范式。领域立法与传统部门立法已成并列之势,领域立法的兴起符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整体要求。领域立法视角下,《矿产资源法》《能源法》均通过法权结构实现公权与私权的动态平衡。同时,二者在国家战略安全、可持续发展及绿色原则的应用三个方面紧密相连。尽管如此,两部法律因功能定位、法权侧重、监管机制等原因的不同,依然存在明显差异。在功能定位上,《矿产资源法》聚焦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能源法》保障能源安全供应;在法权侧重上,《矿产资源法》突出市场资源配置作用;《能源法》则以公权主导;在监管机制方面,《矿产资源法》监管体现专业性与针对性,而《能源法》则更强调系统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矿产资源法 能源法 领域立法 法权 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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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法》与《能源法》之联系、共性与区别:以领域法系统工程对立法之影响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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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小团 李显冬 《中国矿业》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3-10,共8页
《矿产资源法》和《能源法》是领域立法的典型范式。领域法作为应对复杂社会问题的一种新型法治模式,在系统思维方式的指引下,强调法律体系的整体关联性、结构功能性和动态调整性。自此视角对两法之间的关系进行考察,能更好地梳理和分... 《矿产资源法》和《能源法》是领域立法的典型范式。领域法作为应对复杂社会问题的一种新型法治模式,在系统思维方式的指引下,强调法律体系的整体关联性、结构功能性和动态调整性。自此视角对两法之间的关系进行考察,能更好地梳理和分析两者之间的联系、共性和区别。首先,多数重要、核心的能源均为矿产资源,且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又依赖大量矿产资源的使用,此为两法之间存在关联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两法的公私法融合属性要求其在具体制度构建中应当统筹好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之关系,强化系统观念,形成高效协同配置资源的合力,故相关法律规范之间具有密切关联性。其次,两法虽然都立足于保障国家安全、加强生态保护、深化市场改革等目标,但基于各自功能定位和规制路径的不同,在具体制度构建和内容安排上存在差异。如《矿产资源法》侧重矿产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尤其体现在矿业权管理、生态修复等方面;而《能源法》则更加关注能源转化、利用及消费,能源产业结构优化和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等问题。最后,两法在易受政策导向、国际趋势和技术革新等因素的影响方面存在共性,均需根据具体形势变化进行适应性的动态调整。通过对两法的比较与分析,以期为统筹推进两法协同实施提供方向和指引,为建立健全两法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提供依据和支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矿产资源法》 《能源法》 领域法 系统工程 公私法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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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小产权房的法律路径分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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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显冬 蔡晓仪 《行政管理改革》 2012年第9期56-61,共6页
小产权房在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由来已久,其存废问题也争议不断。虽然中央对小产权房一贯持否定态度,但始终难有实质行动,因而小产权房问题一直处于灰色地带。近期,国土资源部明确表示将开展小产权房试点清理工作,由此引发了关于小... 小产权房在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由来已久,其存废问题也争议不断。虽然中央对小产权房一贯持否定态度,但始终难有实质行动,因而小产权房问题一直处于灰色地带。近期,国土资源部明确表示将开展小产权房试点清理工作,由此引发了关于小产权房问题的新一轮讨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小产权房 清理工作 路径分析 法律 国土资源部 改革开放 存废问题 否定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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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采之矿产品的性质及其私法救济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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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君宇 李显冬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37-42,共6页
《物权法》虽将采矿权明确规定为用益物权但对采矿权的效力未能作出具体规定,采矿权与一般用益物权的效力并不完全一致。传统民法理论认为,盗采行为已使矿产资源与矿产品相分离,盗采出的矿产品性质应当认定为无主物,采矿权人可以通过行... 《物权法》虽将采矿权明确规定为用益物权但对采矿权的效力未能作出具体规定,采矿权与一般用益物权的效力并不完全一致。传统民法理论认为,盗采行为已使矿产资源与矿产品相分离,盗采出的矿产品性质应当认定为无主物,采矿权人可以通过行使物权取得权取得盗采出矿产品的所有权,物权取得权仅有排他力而没有支配力。矿产资源所有人和采矿权人既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又可以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盗采 矿产品 物权取得权 私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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