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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已公开裁判文书中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合理利用
被引量: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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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新宝
昌雨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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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网络信息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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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5-21,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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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21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民法在建设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中的作用研究”(项目号21ZDA05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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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裁判文书的公开不可避免地会伴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个人信息的公开。即使经过了去标识化处理,已公开裁判文书中的个人信息仍具有可识别性,故对其再利用须受到《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规则的规制。在合理范围内利用已公开裁判文书中的个人信息,一方面应以不得“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为内在限制,另一方面则应以合法、正当、必要、诚实信用原则及目的特定、最小处理原则为外部统合。在具体认定时需综合考虑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类型与传播范围等要素。就已公开裁判文书中个人信息在合理范围内的利用,除法定情形外,个人原则上享有拒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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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裁判文书
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
合理利用
个人拒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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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16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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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个人信息保护独立监督机构研究
被引量: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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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新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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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网络信息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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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37-49,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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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21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民法在建设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中的作用研究”(项目批准号:21ZDA05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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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8条规定了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需承担的个人信息保护特别义务,该义务来源于行政法上的第三方义务,与“基于风险的进路”的个人信息保护理念相适应。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体系,设立独立监督机构。独立监督机构的具体适用对象即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对应的是《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中的超级平台经营者与大型平台经营者。外部独立监督机构既是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公司治理的一部分,又与公司内部机构保持相对独立性,其组成人员应满足一定的资质要求。在职责范围上,外部独立监督机构需要对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个人信息保护的合规情况,以及企业对商业用户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予以规范的合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或提出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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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
独立监督机构
个人信息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三方义务
合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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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large Internet platform companies
independent supervisory bodies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Law
third party obligations
compliance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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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16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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