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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产生的选择权——以《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为中心
被引量:
4
1
作者
王利明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51-162,共12页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所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属于“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该条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围绕对债权人的保护,将以物抵债协议规定为诺成合同,确立了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生效后新旧债...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所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属于“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该条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围绕对债权人的保护,将以物抵债协议规定为诺成合同,确立了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生效后新旧债并存的规则。在解释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时,应当采取两步走的方式:第一步是确定当事人是否有以新债代替旧债的合意,第二步是在不能确定合同发生变更时,出现新旧债并存的局面。在新旧债并存时,该条并未明确债务人的选择权,但该条规定与民法典第515条选择之债的规定是一致的,该条规定内容可以解释为在新旧债并存时,债务人享有选择权。同时,该条也确认了,在债务人不履行新债务时债权人的选择规则,并与民法典第515条规定保持了一致。债务人不履行新债时债权人有选择权。债权人一旦行使选择权,债务人就应当履行相应的债务。通过选择权的行使将使选择之债变成简单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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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
诺成合同
选择之债
选择权的行使
合同编通则解释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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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论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产生的选择权——以《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为中心
被引量:
4
1
作者
王利明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出处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51-162,共12页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民法典实施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23&ZD15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文摘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所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属于“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该条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围绕对债权人的保护,将以物抵债协议规定为诺成合同,确立了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生效后新旧债并存的规则。在解释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时,应当采取两步走的方式:第一步是确定当事人是否有以新债代替旧债的合意,第二步是在不能确定合同发生变更时,出现新旧债并存的局面。在新旧债并存时,该条并未明确债务人的选择权,但该条规定与民法典第515条选择之债的规定是一致的,该条规定内容可以解释为在新旧债并存时,债务人享有选择权。同时,该条也确认了,在债务人不履行新债务时债权人的选择规则,并与民法典第515条规定保持了一致。债务人不履行新债时债权人有选择权。债权人一旦行使选择权,债务人就应当履行相应的债务。通过选择权的行使将使选择之债变成简单之债。
关键词
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
诺成合同
选择之债
选择权的行使
合同编通则解释
合同法
Keywords
clearing-type property-for-debt agreement
consensual agreement
alternate obligations
exercise of choice
interpretation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itle One General Provisions of Book Three Contracts of the Civil Code
contract law
分类号
DF525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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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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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产生的选择权——以《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为中心
王利明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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