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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暂时失去行为控制时致害公平补偿责任研究——兼论《侵权责任法》第33条在“民法典”中的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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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竹 《法治研究》 CSSCI 2019年第4期46-55,共10页
《侵权责任法》第33条表面上采用的是'一般规定加典型列举'的立法模式,实际上是对第三次民法典起草立法模式的回归。第33条第1款后段规定的无过错暂时失去行为控制时致害公平补偿责任,并非《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特殊规定,而是... 《侵权责任法》第33条表面上采用的是'一般规定加典型列举'的立法模式,实际上是对第三次民法典起草立法模式的回归。第33条第1款后段规定的无过错暂时失去行为控制时致害公平补偿责任,并非《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特殊规定,而是独立的侵权公平责任类型,不适用于行为能力欠缺者和间歇性发作的精神病人。没有必要区分'暂时没有意识'和'暂时失去控制',建议改为'暂时失去控制时',并统一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只要是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就可以认为是《侵权责任法》第33条第1款前段规定的'有过错的'情形。该条第2款应该理解为危险责任,并应限定为醉酒、滥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过错暂时失去行为控制时致害包括积极侵害型和消极侵害型两类,该公平补偿责任具有补充性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暂时失去行为控制时 致害 公平补偿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 危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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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中参与度的概念厘清与司法适用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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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竹 罗雅文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81-89,共9页
法医学上的参与度与侵权法上诊疗损害责任参与度的混同,使得参与度在司法实践中实质上发挥了责任划分的作用。法医学上的参与度是作了预删除的事实原因力,包括对可归责过失行为和特殊体质、疾病等不可归责因素的考量,但侵权责任不得因... 法医学上的参与度与侵权法上诊疗损害责任参与度的混同,使得参与度在司法实践中实质上发挥了责任划分的作用。法医学上的参与度是作了预删除的事实原因力,包括对可归责过失行为和特殊体质、疾病等不可归责因素的考量,但侵权责任不得因特殊体质、疾病等不可归责因素对损害结果发生的作用而减轻。鉴定机构向法院出具的鉴定意见,应该包括参与度鉴定意见、诊疗过错鉴定意见以及责任认定意见,由法院根据法学专业知识和具体案情判断是否作出必要的调整,从而合理确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参与度 法医学 原因力 诊疗损害责任 蛋壳脑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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