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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的先行者——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校长吴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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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琦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F0002-F0002,共1页
吴汉东先生1993年起任中南政法学院副院长、院长,2000年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十余年来,虽然一直行政、管理事务十分繁忙,但先生始终不忘自己学者的身份,不忘学者本色。他说,做校长是暂时的,而做学问是永恒的,若干年以后留在... 吴汉东先生1993年起任中南政法学院副院长、院长,2000年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十余年来,虽然一直行政、管理事务十分繁忙,但先生始终不忘自己学者的身份,不忘学者本色。他说,做校长是暂时的,而做学问是永恒的,若干年以后留在人们记忆里的是我的学术成果而不是校长头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大学校长 吴汉东 产权研究 中国知识 先行者 管理事务 学术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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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方法论之反思——以诉讼标的论争为线索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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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中华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54-67,共14页
从诉讼标的论争可以发现,传统的新说及旧说具有鲜明的概念法学特征,而相对说则具有明显的论题学倾向。概念法学重视外部体系而忽视价值问题,论题学重视价值而忽视了法规范的拘束以及法体系的意义,而当下主流的评价法学则通过倡导价值导... 从诉讼标的论争可以发现,传统的新说及旧说具有鲜明的概念法学特征,而相对说则具有明显的论题学倾向。概念法学重视外部体系而忽视价值问题,论题学重视价值而忽视了法规范的拘束以及法体系的意义,而当下主流的评价法学则通过倡导价值导向思维和内部体系建设,从而能致力于正当的裁判和正当的法秩序。对此,在民事诉讼法学方法论上应当坚持评价法学,从而既能恰当处理外部体系从而达致法概念、法规则层面的统一、协调,又能恰当处理内部体系从而实现价值层面的妥当性。由此,在诉讼标的问题上,一方面需要去区分概念性和功能性的诉讼标的,并辅之以诉的合并、争点效等规则的建构;另一方面则需要贯彻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程序保障等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学方法论 诉讼标的 评价法学 内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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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大学生从事法律职业意愿的实证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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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亦华 蒋言 《黑龙江高教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8期104-107,共4页
从事法律职业意愿是法学专业学生由普通人向专业者转变的内在动力,是大学法学专业教育"学生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是解决法学人才供需矛盾不可或缺的要素。影响学生从事法律职业意愿的主要因素有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就业难度... 从事法律职业意愿是法学专业学生由普通人向专业者转变的内在动力,是大学法学专业教育"学生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是解决法学人才供需矛盾不可或缺的要素。影响学生从事法律职业意愿的主要因素有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就业难度、大学教育教学等。提升职业意愿,需要从不同维度入手加以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学 法学专业 职业意愿 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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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津大学导师制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启示——基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视角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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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荣华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0期176-180,共5页
牛津大学导师制诞生于上世纪初,其"既导学又导心"的教学理念及"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法,有独到的特色及优势,至今为各国所认可并借鉴。当前,我国法学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法学本科专业毕业生量大质低,究其原因,是... 牛津大学导师制诞生于上世纪初,其"既导学又导心"的教学理念及"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法,有独到的特色及优势,至今为各国所认可并借鉴。当前,我国法学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法学本科专业毕业生量大质低,究其原因,是当前法学教育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脱节。把握牛津大学导师制之精髓,根据我国法学教育现有条件灵活适用,有效解决法学教育存在的理论与实践脱节问题,方能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导师制 法学教育 卓越法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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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法学形构的法理学进路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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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江河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73-85,共13页
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权利客体和社会规制的数字化,既推动了数字法治的社会实践,也要求对数字法学的基础理论进行体系性建构。基于形式科学的理性逻辑和学科交叉的微积分互动,数学在人类三大实质知识体系中的应用依次... 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权利客体和社会规制的数字化,既推动了数字法治的社会实践,也要求对数字法学的基础理论进行体系性建构。基于形式科学的理性逻辑和学科交叉的微积分互动,数学在人类三大实质知识体系中的应用依次形成了跨越时空之哲学、历时之法哲学和共时之法理学的理论建构功能,而前者决定了后两者在现实中的互动。社科法学的法哲学建构是法学外部的知识积分运动;法教义学的法理学建构则是法学内部的知识积分运动。法理学及其法教义学方法对等级性规范体系的立法建构和实施性解释,都通过主体论和价值论及其互动重构了数字法学的理论基础,在未来的法律实践中,则通过权利的基石范畴和宪法的基础规范在公法和私法的微积分中建构数字法学的规范体系。科技奇点的加速来临和元宇宙的初步萌芽日益凸显人类的主体性和价值性危机,数字法学的人本化和数字正义的法律实践将在现代数学的哲学复兴中以数字权利的基石范畴完善数字化时代的法理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法学 法学的范畴体系 法理学 法教义学 法律的体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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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卫生数字信息共享机制的行政法规制
6
作者 戚建刚 杨丰合 《思想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20-131,共12页
公共卫生数字信息共享机制是指公共卫生数字信息共享主体,将其所持有信息的使用权和知情权与其他人共有,由此形成共享主体间的相互作用和结构关系。以行政参与主体和信息种类为标准,可将其分为各级政府为主导的公共卫生数字信息共享机... 公共卫生数字信息共享机制是指公共卫生数字信息共享主体,将其所持有信息的使用权和知情权与其他人共有,由此形成共享主体间的相互作用和结构关系。以行政参与主体和信息种类为标准,可将其分为各级政府为主导的公共卫生数字信息共享机制、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核心的数字信息共享机制等类型。其作用共同表现为助力政府部门公共卫生数字治理效能的实现、促进跨主体跨部门间的信息交流与业务协调等。当前,公共卫生数字信息共享机制面临共享环境交互式转变增加数字信息共享风险,以及共享机制不健全导致数字信息共享环节受阻等挑战。需要从构建分级分工的信息共享渠道、明晰各主体信息共享的范围、划定共享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标准,以及规定数字信息共享的监督机制等措施入手不断完善,进而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公共卫生数字治理新格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卫生 信息共享 数字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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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引领全球的中国绿色低碳发展法制体系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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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忠民 李文贺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62-72,共11页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是环境法治创新的里程碑,分别指明了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具体任务和谋划了生态环境法典的篇章布局。它们要求环境...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是环境法治创新的里程碑,分别指明了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具体任务和谋划了生态环境法典的篇章布局。它们要求环境法治的领域应拓展到绿色低碳发展,将其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予以系统化考虑,对于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作出全流程控制,并且提出了构建循环经济、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应对气候变化等重点领域任务,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提供了重要遵循。生态环境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须集中回应这些安排,遵循“适度法典化”模式,统筹设计篇章结构、科学选定主要制度、精准处理重点问题,从而构建引领全球的中国绿色低碳发展法制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绿色低碳发展 法制体系 气候变化应对 清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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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气候变化应对的逻辑与理路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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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宝 郝楠楠 《江淮论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63-72,F0003,共11页
应对气候变化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协调多重关系,专门立法有其必要性。在专门立法短期内难以启动的背景下,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了宝贵契机。从实践逻辑看,应对气候变化的价值最宜通过法典凝聚,协同推... 应对气候变化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协调多重关系,专门立法有其必要性。在专门立法短期内难以启动的背景下,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了宝贵契机。从实践逻辑看,应对气候变化的价值最宜通过法典凝聚,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的法律机制最宜通过法典确立,引领全球气候治理的中国担当最宜通过法典昭示;从理论逻辑看,应对气候变化入典必须厘清应对气候变化与“双碳”目标、法典与单行法、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等三重关系。基于法典的稳定性和前瞻性,不宜在法典中规定阶段性目标,而应当将“双碳”目标深度融入法典的各个层面,在法典中构建“专门规范+协同规范”的编纂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法典 应对气候变化 “双碳”目标 减缓与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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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知识产权确权登记的规范理路与制度架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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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鑫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90-98,共9页
进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是推进数据财产确权的重要路径选择。在《数据二十条》的政策指引下,北京、浙江、山东、天津、江苏等省份先后开启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试点探索。基于数据要素与知识产权制度的高度契合性,纳入知识产权框架并展开... 进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是推进数据财产确权的重要路径选择。在《数据二十条》的政策指引下,北京、浙江、山东、天津、江苏等省份先后开启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试点探索。基于数据要素与知识产权制度的高度契合性,纳入知识产权框架并展开数据产权登记是相对合理的;而基于数据市场运营中产权明晰化的强烈诉求,立足确权效果而进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也是非常必要的。在基本范畴上,数据知识产权确权登记的适格客体标的应当是具备实用价值与合法来源的衍生性公开数据集合,并在获准登记后呈现出以持有、使用、经营为核心权能,且有一定时间性、地域性限制的专有性排他效力。在流程设计上,为推动数据知识产权确权登记机制的有序运行,应参照专利授权和商标注册等现行的知识产权确权登记模式,从登记申请审核和异议无效两个维度着手,对登记的主管机构以及登记的具体步骤予以明确设定。在此基础上,还应建构与确权登记紧密链接的保障与监管机制,从而实现对数据知识产权确权登记功能异化法律风险的有效应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知识产权 数据确权 数据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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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新解——以特殊审查义务为中心 被引量:3
10
作者 马一德 赵迪雅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3-23,共21页
我国司法实践对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讨论缺乏体系定位与层次分析。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体系并非单一结构,而是由被动审查义务、特殊审查义务组成。是否突破现有体系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规定更高的注意义务,需回归该体... 我国司法实践对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讨论缺乏体系定位与层次分析。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体系并非单一结构,而是由被动审查义务、特殊审查义务组成。是否突破现有体系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规定更高的注意义务,需回归该体系逐一分析。算法推荐的伪中立性,无法适用被动审查义务,而全面审查义务又与三方主体的权利保护冲突。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承担特殊审查义务的理由不在于,算法推荐技术与信息管理能力存在正相关的假设,而在于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角色转型,且特殊审查义务的风险防控内涵与算法推荐诱发的侵权风险相契合。在个案中,需结合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规模、被推荐作品属性、推荐行为应用场景,考量其特殊审查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推荐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 注意义务 特殊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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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科技创新立法体系化:任务、挑战与实现路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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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德淼 王树彬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43-54,共12页
数字时代的到来催生数字风险新形态的不断增加,科技创新法律必须依靠体系化构建才能与数字创新体系一起推进数字中国建设行稳致远。科技创新立法体系化的战略任务应聚焦于规范驱动数字创新体系、促进数字经济释放效能、强化保障数字安... 数字时代的到来催生数字风险新形态的不断增加,科技创新法律必须依靠体系化构建才能与数字创新体系一起推进数字中国建设行稳致远。科技创新立法体系化的战略任务应聚焦于规范驱动数字创新体系、促进数字经济释放效能、强化保障数字安全。然而,科技创新立法当前面临着立法机理缺乏数字正义表达、立法内容忽略新质生产力适应、立法范式滞后于科技创新场景生态,以及立法过程对数治实践整合不足的挑战。科技创新立法体系化应以设定权利义务为基本范畴、以责任规制条款订立规范,涵盖立法价值的选择、立法体制的确定、立法架构的搭建以及立法评估的介入,以实现科技创新法律规范、数字技术规范与市场自治规范在数字时代的协同与融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中国 科技创新 立法体系化 数字时代 数字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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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驱动下企业数据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调适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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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一德 汪婷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07-120,F0002,共15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对企业数据商业秘密保护构成结构性挑战。企业数据在训练数据中隐性扩散、在模型应用中失控流转,引发商业秘密流动失控风险,并导致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面临双重制度困境:保密性因保密意愿否定与技术不可控性遭遇...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对企业数据商业秘密保护构成结构性挑战。企业数据在训练数据中隐性扩散、在模型应用中失控流转,引发商业秘密流动失控风险,并导致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面临双重制度困境:保密性因保密意愿否定与技术不可控性遭遇主客观解构,秘密性因输出结果相似性与数据可及性而趋于形式化。由此引发的传统法律规则与技术特性之间的适配性危机亟待破解。与此同时,数字时代催生了商业秘密保护理论的三重范式转型,即数据控制权理论突破绝对保密传统,合作保密机制重构保密与共享的二元对立,以及动态价值评估体系承认数据训练贡献与组合秘密独立价值。基于此,需构建多维协同治理方案:规则层面建立动态化构成要件认定标准;技术层面依托区块链存证、隐私计算与算法透明度监管工具实现数据流通风险管控;实施保障层面则形成政企协同、行业自律与司法规则统一的三重机制。该方案旨在为平衡技术创新激励与数据安全维护提供法治解方,并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中的产权保护提供范式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企业数据 商业秘密保护 数据控制权 制度调适 协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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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赋能基层治理的维度与机理
13
作者 陈柏峰 邓文平 《北京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0期28-38,共11页
基于地方政府运用数字技术提升基层治理效能的经验,借助基层治理要素的理论视角,阐释了数字技术赋能基层治理的维度与机理。研究发现:数字技术通过对治理对象的精细化分析,增强了基层治理主体的问题识别能力;通过对治理主体的过程性管理... 基于地方政府运用数字技术提升基层治理效能的经验,借助基层治理要素的理论视角,阐释了数字技术赋能基层治理的维度与机理。研究发现:数字技术通过对治理对象的精细化分析,增强了基层治理主体的问题识别能力;通过对治理主体的过程性管理,提高了统合多元治理主体的能力;通过对治理过程的常态化监督,强化了对治理过程的管控能力,进而提升了基层治理效能。同时,数字技术治理也带来了一系列新难题,包括泄露个人隐私信息、引发数字形式主义和压缩基层自主性。因此,还需要规范治理主体对治理对象信息的采集和使用,保护个人隐私;引导基层治理主体树立正确的观念并健全基层治理主体的考评体系,克服数字形式主义;厘清数字化监督的边界并赋予基层治理主体一定的变更权限,平衡数字化监督和基层自主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技术 基层治理 数字形式主义 基层自主性 数字化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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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处分意识必要性的证成及判断
14
作者 程红 张驰 《北京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7期27-37,共11页
处分行为和处分意识并非一定主客观相统一,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处分行为就存在着不具备处分意识的情形。由于诈骗罪构成要件危险的实现必须依赖于被骗者的处分行为,而盗窃罪并不需要,因此两罪虽然在宏观层面的危险性相差不大,但在具体层... 处分行为和处分意识并非一定主客观相统一,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处分行为就存在着不具备处分意识的情形。由于诈骗罪构成要件危险的实现必须依赖于被骗者的处分行为,而盗窃罪并不需要,因此两罪虽然在宏观层面的危险性相差不大,但在具体层面的危险性有高低之分。故在立法层面保持两罪法定刑的一致性而在司法层面要求盗窃罪的入罪数额低于诈骗罪是妥当的,处分意识区分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和诈骗罪的功能应予以坚持。此外,只要坚持“利益盗窃说”“处分意识必要说”就不会产生处罚漏洞,只是在责任主义的要求下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处罚空隙。为发挥处分意识的区分功能,严格的“处分意识必要说”具有妥当性。被骗人对于有形财产,需要认识到财产的转移占有,具体要认识到财产的数量以及对财产特定化有意义的种类或性质;对于无形财产,需要认识到自己在丧失对财产性利益的控制。由于占有的根基是现实的控制力,因此在处分意识的判断上二者保持了一致的严格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诈骗罪 处分意识 法条竞合 处分意识必要说 处分意识不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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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区离婚法“偏于保护女子”的制度逻辑与中国意义
15
作者 陈会林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44-160,共17页
苏区离婚法在男女权利义务关系上偏离当时世界婚姻法的主流或一般情形,提出“偏于保护女子”的原则,具体规定包括优先保障女子的离婚权、离婚时女子的衣服首饰和土地由女方带走、离婚前的共同债务由男子偿还、女方再婚前的生活保障由前... 苏区离婚法在男女权利义务关系上偏离当时世界婚姻法的主流或一般情形,提出“偏于保护女子”的原则,具体规定包括优先保障女子的离婚权、离婚时女子的衣服首饰和土地由女方带走、离婚前的共同债务由男子偿还、女方再婚前的生活保障由前夫负责、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由男方抚养等。离婚“偏于保护女子”制度的底层逻辑是通过“矫枉必须过正”的革命式立法和权宜之计,尽快实现男女实质平等。其中国意义主要在于彰显世界上革命式立法的彻底革命性、促进近代人口大国中男女平等关系的空前发展、丰富人类婚姻立法特别是近代离婚法的内容等。苏区离婚法规定离婚“偏于保护女子”对于近代中国婚姻制度从男尊女卑、夫为妻纲走向男女平等、夫妻同权的转型来说,具有历史的必然性与合理性,是早期中国共产党人领导人民“开探”中国法治现代化道路的重要环节或组成部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苏区离婚法 保护妇女权益 男女实质平等 制度逻辑 中国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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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顺位规则区分建构论
16
作者 张静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0期130-147,共18页
受交易实践和功能主义担保观的影响,应收账款从债权中独立出来,担保性让与归入担保法体系。一元的债权让与顺位规则因债权类型与让与性质而多元化。应收账款多重让与适用统一的登记顺位规则,但在立法上应确立自动对抗规则,向作为非专业... 受交易实践和功能主义担保观的影响,应收账款从债权中独立出来,担保性让与归入担保法体系。一元的债权让与顺位规则因债权类型与让与性质而多元化。应收账款多重让与适用统一的登记顺位规则,但在立法上应确立自动对抗规则,向作为非专业受让人的自然人提供特殊保护。他种债权的多重让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0条隐晦确立的通知对抗规则。该条乃是一般规范,既调整他种债权的让与,也在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68条冲突的限度内调整应收账款让与。比例分配规则仅适用于应收账款多重让与,不应调整他种债权。债权让与顺位规则因此呈现二元结构,而应收账款是法律适用中的关键概念。应收账款应进行广义解释,包括自然人因合同取得的金钱债权。未公示的债权让与能否对抗强制执行和破产,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担保性。应收账款、他种债权的担保性让与应当分别以登记、通知为对抗要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应收账款 多重让与 登记 通知对抗 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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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法价值的生成逻辑与体系建构
17
作者 刘超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86-99,共14页
确立中国环境法价值体系,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内在需求。从广义上阐释环境法律规范出发,中西方从古代农业社会、近代西方工商社会、现代风险社会中逐渐发展的环境法,经历了作为主体... 确立中国环境法价值体系,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内在需求。从广义上阐释环境法律规范出发,中西方从古代农业社会、近代西方工商社会、现代风险社会中逐渐发展的环境法,经历了作为主体的人顺应自然、物化自然到接受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观的历史演进。当前我国对于环境法价值这一基础性理论命题的研究与界定重视不足,建构中国环境法价值体系应当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传承中华传统优秀生态智慧与生态文化,重视并体现立体型价值体系的理论属性。中国环境法的价值体系包括目的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目的性价值为可持续发展,工具性价值应当在与传统法律价值的比较中厘清、在与域外环境法价值的比较中创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法价值 生态环境法典 目的性价值 工具性价值 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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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信息规制工具的全球盘点:历史演进、理论逻辑、规范意蕴
18
作者 尤明青 张雨薇 《理论月刊》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06-116,共11页
2023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8次缔约方大会公布了首次全球盘点结果,标志着首轮全球盘点工作的顺利结束。2024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9次缔约方大会重申了首次全球盘点结果对实现《巴黎协定》目标的重要意义。全球盘点制度是... 2023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8次缔约方大会公布了首次全球盘点结果,标志着首轮全球盘点工作的顺利结束。2024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9次缔约方大会重申了首次全球盘点结果对实现《巴黎协定》目标的重要意义。全球盘点制度是以“审评+提高气候雄心”为规制目的的信息规制工具,是全球气候治理中信息规制工具历史发展的结果,也是全球环境治理中信息规制工具互相学习的结果。该制度通过信息收集、信息加工等方式联合生产气候治理知识,并借助集体学习机制增进价值认同,然后通过信息交流产生国际舆论压力与国内倡导压力,进而实现从科学知识到国家行动的转变,体现出促进性和反身性的特点。中国在实现从全球气候治理参与者到引领者角色转变的过程中,应当提高自身信息治理能力,加强气候治理知识生产的中国供给,并通过集体学习引导气候变化规范的形成,提升中国在价值共识塑造过程中的嵌入程度,进而掌握全球气候治理领域的话语主动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巴黎协定》 全球盘点 信息规制 知识生产 内外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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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税法治理的范式调适
19
作者 侯卓 吴东蔚 《治理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42-157,160,共17页
数字时代的到来动摇了税法治理的基础假设。透过纳税客体无法充分识别数字主体的税负能力,凸显纳税人均质假设的解释力缺失;数字经济网络的“中心—边缘”图景深刻影响我国区域发展格局,区域均质假设的妥适性贬损,地方自主税收治理的需... 数字时代的到来动摇了税法治理的基础假设。透过纳税客体无法充分识别数字主体的税负能力,凸显纳税人均质假设的解释力缺失;数字经济网络的“中心—边缘”图景深刻影响我国区域发展格局,区域均质假设的妥适性贬损,地方自主税收治理的需求陡增;数字经济崛起诱发社会事实复杂度升维,由社会事实向税法事实的转译进程受阻,社会事实可识别假设受到挑战。税法建制和运行需要将主体因素纳入量能课税的考量范围,结合数字经济地理图景对地方税权作差异化配置,同时基于有限认知理性,构建社会事实向税法事实的弹性化转译机制。在制度层面,使特定数字主体负担更重的纳税义务与协力义务,适度下放税收要素决定权,松绑类型化观察法,是因应数字时代而须实施的制度革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税法治理 量能课税 税收法定 税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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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数字平台“扼杀型”并购的理论澄清与规制向度
20
作者 刘大洪 孙晨赫 《学海》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69-78,共10页
大型数字平台通过密集的初创企业并购建立各自巨大的网络生态系统。“扼杀型”并购理论认为,该类并购将会对竞争、创新及初创企业融资造成损害,这种观点是片面甚至错误的,与数字平台并购市场的客观现实相悖。初创企业并购契合数字平台... 大型数字平台通过密集的初创企业并购建立各自巨大的网络生态系统。“扼杀型”并购理论认为,该类并购将会对竞争、创新及初创企业融资造成损害,这种观点是片面甚至错误的,与数字平台并购市场的客观现实相悖。初创企业并购契合数字平台规模经济、网络外部性与双边市场的特征,但同时,大规模并购很容易形成垄断性市场结构,诱发反竞争行为。为预防潜在竞争损害,应结合数字平台发展规律,在谦抑性理念和可竞争性市场理论指引下,采用完善和落实主动调查规则、有限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充分利用行为性救济措施的方式,将可能产生的竞争损害化解于无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型数字平台 初创企业 并购 反垄断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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