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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环境污染事故中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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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宝
王广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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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宪法理论研究中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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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45-153,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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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优化研究”(项目编号:22&ZD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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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背景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制度成为重中之重。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往往会给公众造成巨大损失,而董事往往实际掌控公司运营和重大事项决策权,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应当建立董事在环境污染事故中对第三人承担直接责任的制度。这种特别法定责任“回应了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客观发展趋势,同时契合第三人利益保护的客观需要”[1],通过约束董事行为,从而更好地维护和保障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环境污染事故中董事承担直接责任不仅是法律发展完善的应然趋势,是公司所承载的社会责任的内在要求,也体现了平衡董事权责的实际需求。当然,在重新定义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同时也应当注意保护董事的权益,以免董事因担负过重的责任而怠于行使职权。在董事承担环境污染事故侵权责任完善路径的选择上,应当构建由外及内的董事责任保险适用制度和由里及外的董事责任内部控制体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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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第三人民事责任
董事责任
环境污染事故
责任保险
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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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1.91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2.68
[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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