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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两翼:当前中国经济法学人的任务--中南大学博士生导师漆多俊教授访谈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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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漆多俊 漆思剑 +1 位作者 王红霞 周玉林 《社会科学家》 CSSCI 2008年第7期3-6,共4页
我站在世纪之交的高山之巅,俯瞰人类社会法之长河,它从莽莽荒原流来,破石穿岩,曲折跌宕;而今正从我脚下流过,向着远方奔腾而去。远处烟雾迷茫,我无法看清它的身影,只知道那更远处便是大海……
关键词 经济法学 博士生导师 中南大学 一体两翼 中国 经济法理论 国家调节 涉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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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典到AI:论马克思主义法学视阈下的法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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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项萌 刘玄龙 《社会科学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37-144,共8页
能否厘清法治的概念,取决于研究时选用的立场或方法。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为界定法治概念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指导。基于原理中辩证观和发展观对法治概念进行探赜,可得出三个“不存在”的基本结论,即不存在“普世”的法治概念、不存... 能否厘清法治的概念,取决于研究时选用的立场或方法。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为界定法治概念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指导。基于原理中辩证观和发展观对法治概念进行探赜,可得出三个“不存在”的基本结论,即不存在“普世”的法治概念、不存在静止的法治概念、不存在守旧的法治概念。对发展过程加以究微,不难发现法治概念的动态属性,主要表现为两种“阶段性”的显著特征。历史上的法治概念,可以说是“过去未去”,古典法治虽未包含近代法治的所有内涵但不妨碍其成为理解法治概念的重要阶段。对于未来法治概念的新发展,一方面因不甚知晓而充满期待,另一方面则深刻意识到AI法治的“未来已来”。ChatGPT、DeepSeek等大模型在立法、司法、执法上均反映出一些特殊性并衍生出系列壅塞,超越了对法治概念内涵的一般认知,同样需要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作出理论回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马克思主义法学 法治概念 古典法治 AI法治 人工智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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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概念的法学定位——兼论全球化时代的法益分析范式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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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平仁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56-66,共11页
“right”形同实异的一词多义现象,囿于宽泛的“能力”说,只看到权力和权利的共同性而无视其根本差异,权力和权利在一定条件下的可相互转换性,导致人们长期以来误把“权力”混同或归属于“权利”。法律思维的日益精细和法律观念的不断分... “right”形同实异的一词多义现象,囿于宽泛的“能力”说,只看到权力和权利的共同性而无视其根本差异,权力和权利在一定条件下的可相互转换性,导致人们长期以来误把“权力”混同或归属于“权利”。法律思维的日益精细和法律观念的不断分化;“把权力关在制度笼子里”的政治诉求和政治共识;作为现代法治灵魂的“权利本位论”,唯有在“权力”独立于“权利”以及“权利—权力—义务—责任”四位一体的思维坐标中才能凸显其真正的意义和精髓;这些因素决定了权力概念成为法学独立范畴的必要性。萨尔蒙德和霍菲尔德的分析法学图式,虽然有些琐碎和似是而非,但第一次系统梳理了法律分析及法学研究的核心范畴,较为充分地区分了“权力”和“权利”,初步意识到“法益”的本体地位,从而为我们构建全球化时代的法益分析范式奠定了基础。如果说现象层面的“权利—权力—义务—责任”的分析方法主要服务于法律实务,那么深究法律本体、相对繁复的法益分析范式,则主要着眼于法学的体系性学理建设及其逻辑自洽检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权力 权利 分析法学图式 法益分析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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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基础性法律地位对民法学教育的影响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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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中缘 《中国大学教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9期32-37,共6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基础性法律地位是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确定了民法学教育作为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民法典的基础性法律定位确定了在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培养中,民法学不仅要发挥法学专业学科的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基础性法律地位是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确定了民法学教育作为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民法典的基础性法律定位确定了在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培养中,民法学不仅要发挥法学专业学科的育人作用,法学其他专业的教育也要贯彻落实民法典基础性法律地位的指示精神,做好育人工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基础性法律地位 习近平法治思想 社会主义法治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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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平台权力法律规制的法理基础与制度建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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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清望 王海英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17-131,共15页
在数字时代,数字平台凭借技术优势获得了对用户的支配性地位,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力,即平台权力。平台权力作为一种新型权力,改变了传统的权力获取方式、结构模式和行使手段等,打破了以权利制约权力的现代法律制度设计。因此,依法有效规制... 在数字时代,数字平台凭借技术优势获得了对用户的支配性地位,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力,即平台权力。平台权力作为一种新型权力,改变了传统的权力获取方式、结构模式和行使手段等,打破了以权利制约权力的现代法律制度设计。因此,依法有效规制数字平台权力,必须立基于新的权力结构,遵循权力监督的基本原理,完善平台权力治理体系。就优化治理格局而言,需要形成“公民权利—私权力—公权力”的三元权力结构,并由此构建三方互动制约的综合治理模式。就完善治理理念而言,应依据不同类型基本权利的价值位阶,确定平台权力的义务范围、对公民基本权利设置不同的保护方式、坚持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的有限适用。就完善治理途径而言,需要完善对算法的内外部双重监管制度、限制平台的自我赋权、设定平台的实体性和程序性公法义务,实现对平台自我监管的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平台权力 权力结构理论 基本权利 数字正当程序 公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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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赋能研究生教育:理论逻辑、法律风险和治理路径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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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清望 唐乾 《研究生教育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26-33,共8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在研究生教育中展现出赋能潜力,推动了课程学习、科研、论文写作及学术交流等多个方面的创新。从理论逻辑出发,生成式人工智能基于建构主义理论,通过个体知识构建与社会互动的双重驱动,优化知识生成与共享模式;依托学习... 生成式人工智能在研究生教育中展现出赋能潜力,推动了课程学习、科研、论文写作及学术交流等多个方面的创新。从理论逻辑出发,生成式人工智能基于建构主义理论,通过个体知识构建与社会互动的双重驱动,优化知识生成与共享模式;依托学习分析理论,提升了数据驱动的学习行为监测与动态优化能力;结合个性化学习理论,支持精准化学习路径优化,提升教育效率与公平性。然而,这些技术应用也带来了诸多法律风险,如数据隐私保护与个性化数据采集的冲突,知识产权归属不明与生成内容权属的矛盾,责任主体不清与法律责任划分困境,以及技术介入下学术诚信的挑战。为规避这些风险,应通过授权控制和数据最小化保障隐私;在知识产权治理中明确生成内容的权属规则;建立多主体责任分配机制,划定法律边界,并通过加强学术诚信机制与伦理框架维护教育秩序,以平衡技术创新与法律规范,推动研究生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研究生教育 个性化学习 数据隐私 知识产权 学术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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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甘风险规则的法理基础与规范解释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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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建湘 赵媛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59-69,共11页
在自甘风险规则的司法适用中,文体活动的潜在风险属性与受害者的“自愿参加”相结合,法院常判定受害人需自行承担此类活动所引发的各类损害后果,理论研究中亦存在将自甘风险的免责机理同受害人同意、过失相抵等规则相混淆的问题。自甘... 在自甘风险规则的司法适用中,文体活动的潜在风险属性与受害者的“自愿参加”相结合,法院常判定受害人需自行承担此类活动所引发的各类损害后果,理论研究中亦存在将自甘风险的免责机理同受害人同意、过失相抵等规则相混淆的问题。自甘风险规则应当仅适用于存在固有风险的文体活动,这里的固有风险是指通常情况下无法避免的损害,因此有必要对其他活动参加者的一般过失行为予以免责,但此举绝非强调受害人存在主观可谴责性。对于“固有风险”的精准识别,应当在具体个案中结合文体活动的特点、具体风险差异、参加者行为自由等因素进行综合权衡。其中,其他参加者故意或重大过失、安全保障义务人过错等导致的损害,虽同样与活动的风险性密切相关,但并不属于固有风险范畴,不能适用自甘风险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甘风险规则 过失相抵 文体活动 固有风险 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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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数字经济中消费者权益的竞争法保护问题及对策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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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益灯 尹嘉祥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22-129,共8页
数字经济的复杂性引发了诸多消费纠纷,竞争法保护数字经济中消费者权益不仅符合其立法目标和功能要求,而且具有实质正义理论、消费者利益标准理论、“消费者本位”理论等理论依据。目前,我国竞争法在保护数字经济中消费者权益方面仍存... 数字经济的复杂性引发了诸多消费纠纷,竞争法保护数字经济中消费者权益不仅符合其立法目标和功能要求,而且具有实质正义理论、消费者利益标准理论、“消费者本位”理论等理论依据。目前,我国竞争法在保护数字经济中消费者权益方面仍存在消费者利益标准缺失、执法机关不统一、消费者直接保护规则空缺等诸多问题,需要借鉴域外竞争法相关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制度、消费者损害赔偿起诉权等先进经验,从而修改并完善我国《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明确直接保护数字经济中消费者权益的立法理念和利益衡量原则,明确并优化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判断的消费者利益标准,明确消费者协会为竞争法执法机关,制定竞争法执法的刚性措施,建立和完善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出台《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法》,切实保护数字经济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消费者权益 竞争法保护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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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要素价值化驱动新质生产力:何以可能与何以可行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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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中缘 郑煌杰 《宁夏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16-125,共10页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强调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并指出构建全国一体化技术和数据市场,激活数据要素价值。数据要素价值化是数据市场形成的关键前提,其核心在于实现数据“资源化”“、资产化”“、产品化”...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强调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并指出构建全国一体化技术和数据市场,激活数据要素价值。数据要素价值化是数据市场形成的关键前提,其核心在于实现数据“资源化”“、资产化”“、产品化”“、资本化”之形态演进,进而通过促进技术创新、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升级,成为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质态。然而,当前数据要素在价值化进程中,面临开发、利用与治理能力不够足“、入表”不顺畅、权属界定不清晰、交易机制不成熟之现实困囿,制约了其乘积效应的发挥。鉴于此,亟须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论述为指导,提升数据要素供给能力,加快数据治理技术创新;推进数据资源入表政策,逐步向数据资产入表转变;明晰数据权益的法律属性,构建数据权利分类与归属体系;培育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加强数据市场建设与监管,以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质生产力 数据要素 数据价值链 数据市场 数据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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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种植用途管控制度的形成逻辑与适用路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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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夏沁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6-27,共12页
从形成逻辑来看,耕地种植用途管控制度实质上是管控理念、管控对象和管控手段更加精细化的结果。这决定了所涉法规政策的多元化,以及相关调整规则和适用规范的复杂化、碎片化以及分散化,亟须通过体系化整合来解决“谁来管控”“管控什... 从形成逻辑来看,耕地种植用途管控制度实质上是管控理念、管控对象和管控手段更加精细化的结果。这决定了所涉法规政策的多元化,以及相关调整规则和适用规范的复杂化、碎片化以及分散化,亟须通过体系化整合来解决“谁来管控”“管控什么”“如何管控”的问题。在主体层面,应当明确耕地管理公权力机关、耕地所有权人以及耕地使用权人三类基本主体,形成权责分明、协同共治的管控机制;在内容层面,应当从耕地利用优先序和种植作物优先序两个维度,系统把握种植用途管控制度的核心内容,并将其统一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之中;在措施层面,应当综合运用法律责任、自治性救济和补贴奖励等差异化手段,构建管制、管理、管护三位一体的管控体系,从而在规范层面实现对耕地种植用途管控制度的具体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耕地种植用途管控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 粮食安全保障 耕地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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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主体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确立及其实现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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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沫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70-79,共10页
发放拆迁补偿款是行政主体基于公法义务作出的行政给付。我国土地征迁实践中的相对人重复领取补偿款追索纠纷多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但行政主体提起民事诉讼面临诉讼主体不适格的问题。理论上,给付行政中的相对人基于公法领域中欠缺法律依... 发放拆迁补偿款是行政主体基于公法义务作出的行政给付。我国土地征迁实践中的相对人重复领取补偿款追索纠纷多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但行政主体提起民事诉讼面临诉讼主体不适格的问题。理论上,给付行政中的相对人基于公法领域中欠缺法律依据的财产变动获利,致行政主体受损失,成立公法上行政主体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我国在立法上应当确立行政主体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在相对人拒不返还不当得利时,行政主体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返还。在行政诉讼模式下,行政主体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实现还离不开行政诉讼相关制度的跟进,其内容涉及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律参照适用、权利行使的限制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主体 公法上不当得利 返还请求权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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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法一体化视野下网络平台法律义务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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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清望 王海英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44-157,共14页
探讨网络平台法律义务的完善,旨在回应数字时代法律义务基础和义务内容应如何发展的问题。中国网络平台法律义务的设定存在理论基础研究不深入、相关法律规定内容分散且缺乏协调性、义务内容缺乏差异性等问题,需要通过设定公私法一体化... 探讨网络平台法律义务的完善,旨在回应数字时代法律义务基础和义务内容应如何发展的问题。中国网络平台法律义务的设定存在理论基础研究不深入、相关法律规定内容分散且缺乏协调性、义务内容缺乏差异性等问题,需要通过设定公私法一体化义务予以消解。设定上述义务应以共同善义务观为基本遵循,坚持网络平台法律义务的公私二重性,从义务规则体系、义务内容、义务类型化等方面予以完善。具言之,应以“基础法—领域法—特别法”体系优化网络平台义务规则体系;搭建个体民事权利和基本权利保护义务、公共利益保护义务和共同体秩序维护义务的多层级义务框架;根据网络平台地位的不同,设定平台的一般化义务和特别化义务;借助转介条款并明确网络平台第三方监管义务的范围以消解公私法义务的冲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平台治理 网络平台法律义务 公私法一体化 共同善义务观 基本权利保护义务 转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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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质生产力视域下数据要素价值化的体系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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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中缘 郑煌杰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97-107,共11页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构建全国一体化技术和数据市场,激活数据要素价值。数据要素的独特属性既重塑了价值创造的基本范式,亦催生了新型生产关系和组织形态,其价值化核心在于实现合法化、标准化、场景化与市场化之形态演进。数据要素...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构建全国一体化技术和数据市场,激活数据要素价值。数据要素的独特属性既重塑了价值创造的基本范式,亦催生了新型生产关系和组织形态,其价值化核心在于实现合法化、标准化、场景化与市场化之形态演进。数据要素通过推动生产力三要素发生质变,促进技术链、人才链与产业链的深度融合,提升全要素生产率、要素配置效率与重塑经济增长结构,成为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质态。然而,当前数据要素在价值化进程中面临着权属界定不清晰、合规判定不明确,技术标准与法律规制相错位、国际标准与本土规则相冲突,场景固化的规范缺陷、跨场景流通的技术壁垒,交易机制的结构性漏洞、交易监管的适应性不足等难题,制约了其乘积效应的发挥。鉴于此,亟须构建以劳动者、劳动资料与劳动对象数字化转型为基底的数据要素供给体系,完善以数据资源入表、会计确认与价值评估为核心的数据要素管理机制,培育以交易规则、交易场所与第三方机构为牵引的数据要素交易市场,贯彻以技术融通型监管、协同共治与内生合规为理念的数据要素治理模式,以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质生产力 数据要素价值化 数据标准 数据市场 数据场景 数据交易 数据产权 数据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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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效力的层次构造——以权威理论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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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中礼 高原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84-97,共14页
自案例指导制度实施以来,学界对指导性案例效力问题的争议较大,一直未有定论。通过构建合理的权威理论模型,分析和梳理不同权威对指导性案例效力形成的影响和贡献可知,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呈现三阶结构。一是因充分的理论权威衍生的社会价... 自案例指导制度实施以来,学界对指导性案例效力问题的争议较大,一直未有定论。通过构建合理的权威理论模型,分析和梳理不同权威对指导性案例效力形成的影响和贡献可知,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呈现三阶结构。一是因充分的理论权威衍生的社会价值和司法价值而形成的应然效力,体现为一种价值拘束力;二是由最高权力机关行使规范性权威而生成的法定效力,即既可以具有法律效力而作为裁判依据使用,也可以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为裁判理由使用,体现为一种授权性自由裁量行为的对象或内容;三是由最高司法机关行使最高权力机关授予其的授权行为的权威而形成的实践效力,即只能作为裁判理由引述,而不得作为裁判依据引用,但应当负有偏离时的报批和论证义务。指导性案例各种类型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的影响力往往是相互融合、相互作用的,形成了复合型、位阶性的实践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指导性案例 权威 应然效力 法定效力 实践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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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措施适用国际投资协定安全例外条款:可行性及其限制
15
作者 邓婷婷 曹江琪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81-97,共17页
随着气候变化问题的安全化,东道国在国际投资仲裁案中援引国际投资协定(IIAs)的安全例外条款为其气候变化措施进行抗辩的可能性日益显现。近年来,IIAs的安全例外条款在协定文本和实践适用层面均呈现出例外情形扩张、关联性标准降低的发... 随着气候变化问题的安全化,东道国在国际投资仲裁案中援引国际投资协定(IIAs)的安全例外条款为其气候变化措施进行抗辩的可能性日益显现。近年来,IIAs的安全例外条款在协定文本和实践适用层面均呈现出例外情形扩张、关联性标准降低的发展趋势,这使得东道国的气候变化措施获得投资保护义务豁免具备了可行性。然而,东道国一旦成功援引安全例外条款,将会引发双重效应:一方面能够有效保障东道国的气候规制权,另一方面则可能进一步模糊安全例外条款的适用门槛和边界,增加该条款在气候变化安全化背景下被滥用的风险。为了在保障东道国气候公共利益的同时维持安全例外条款例外适用和规制平衡的应然状态,各国应当明确将气候变化列为安全例外情形,并通过纳入“最低限制性替代措施”的必要性审查标准、增加条款适用的限制条件以促进条款主客观因素的再平衡。仲裁庭在解释和适用安全例外条款时,也应当合理运用演进解释和细化善意原则的审查标准,限制气候变化措施适用安全例外条款的边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气候变化 国际投资协定 安全例外条款 涉气候变化投资争端 安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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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村民委员会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适用路径——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64条的解释为中心
16
作者 夏沁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02-116,共15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64条下,未设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代为行使的定位不明确,由此导致了代行主体、代行性质、代行内容、代行责任等方面出现不同的适用路径。事实上,从“政经合一”到“政经分立”,村民委员会与集体经济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64条下,未设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代为行使的定位不明确,由此导致了代行主体、代行性质、代行内容、代行责任等方面出现不同的适用路径。事实上,从“政经合一”到“政经分立”,村民委员会与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已从混同状态演变为相互分离、相互配合的状态。如此,村民委员会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具备相应的规范基础、权利基础和适用基础。其规范基础在于村民委员会并不具备经济职能,而是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行使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职能;权利基础为依据集体所有权并作为集体所有权代表主体代为行使;适用基础则是界分村民委员会与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内容,以此构建内部融洽的乡村治理结构。相应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64条的参照适用可解读为基于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定位特殊性、组织结构的特殊性以及组织责任的特殊性对集体经济组织法规范予以修正适用,并结合村民委员会的特殊性以及民法的一般规则确定代行产生的法律后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村民委员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64条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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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生“申请—考核”制导师招生权的规制机理与逻辑进路
17
作者 徐靖 姚雨蒙 《研究生教育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68-75,共8页
“申请—考核”制下导师作为基层学术主体在招生过程中扮演核心角色,掌握考核录取的实际招生权。科研自由与教授治学是理解博士生导师招生权存在正当性的理论基础。然而,导师招生权的权力属性使其存在滥用可能,控权规则、权利救济等约... “申请—考核”制下导师作为基层学术主体在招生过程中扮演核心角色,掌握考核录取的实际招生权。科研自由与教授治学是理解博士生导师招生权存在正当性的理论基础。然而,导师招生权的权力属性使其存在滥用可能,控权规则、权利救济等约束机制的缺失引发公众对博士生招生制度的质疑。美国大学的博士生招生管理模式因集体决策、行政制衡以及学术自律等机制的设计颇具科学性与公平性。我国可以此为鉴,将导师招生权力置于制度控制之下,通过限缩自由裁量空间、推行招录集体决议制、明确导师违法责任、完善程序性规则以及强化导师队伍师德建设等多重手段,让导师招生权在合法、规范、有限的前提下发挥应有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申请—考核”制 导师招生权 权力滥用 招考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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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教育”如何进入立法:教育法典的应然回应与制度构造
18
作者 彭中礼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45-57,共13页
编纂契合时代需要、引领时代发展的教育法典是具有标志性意义的法治建设工程。随着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其对人类社会的深远影响愈加凸显,教育法典需明确人工智能教育的相关内容。教育法典既要确立“人工智能+教育”现象进入法律的标准,... 编纂契合时代需要、引领时代发展的教育法典是具有标志性意义的法治建设工程。随着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其对人类社会的深远影响愈加凸显,教育法典需明确人工智能教育的相关内容。教育法典既要确立“人工智能+教育”现象进入法律的标准,包括风险标准、促进标准、评价标准和责任标准;也要确立“人工智能+教育”现象不进入法律的标准。在“人工智能+教育”行业发展的背景下,教育法典的制定应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和保障教育安全作为核心内容。在教育法典编纂过程中,可以将人工智能教育的相关内容有机融入法典的总则与分则:即总则编应坚持“发展+安全”并重的立法理念,分则编则按照教育形态和教育关系的实际需要进行具体设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教育法典 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教育 发展+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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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主义路径下宅基地使用权的合规范性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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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夏沁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14-27,共14页
在传统解释路径下,《民法典》宅基地使用权表达为“两权分离”结构下具有身份限制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及其规范属性没有发生实质变化,《民法典》宅基地使用权所蕴含的保障功能和利用功能无法在规范文本内调和,既有宅基地使用权... 在传统解释路径下,《民法典》宅基地使用权表达为“两权分离”结构下具有身份限制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及其规范属性没有发生实质变化,《民法典》宅基地使用权所蕴含的保障功能和利用功能无法在规范文本内调和,既有宅基地使用权存在合规范性的根本障碍。在功能主义视角下,经由规范目的的客观构建赋予宅基地使用权更完整的用益物权权能。在“三权分置”的产权结构中,宅基地制度的实践发展和立法者所追求的规范目的的发展会不断纳入规范文本的范围,借此,可以回归结构化权利体系,以功能主义实现宅基地使用权的合规范性构造。反映到法律层面,可以基于功能主义的一般限制和体系效应,在农村土地权利体系中界定宅基地使用权的规范基础和规范路径,在制度层面进一步实现宅基地的盘活利用,以此完成“三权分置”政策的法律化构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三权分置 宅基地使用权 功能主义 合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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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中“不应当知道”运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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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中礼 谭卓婕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40-148,共9页
“不应当知道”概念是司法裁判中推理和论证的重要对象,在司法中的理解和运用呈现出鲜明特点。实证研究发现,司法裁判中运用“不应当知道”在整体上仍存在界定、认定、证明和论证等方面问题。对此,应通过类型化思维厘定内涵,运用推定方... “不应当知道”概念是司法裁判中推理和论证的重要对象,在司法中的理解和运用呈现出鲜明特点。实证研究发现,司法裁判中运用“不应当知道”在整体上仍存在界定、认定、证明和论证等方面问题。对此,应通过类型化思维厘定内涵,运用推定方法联结客观标准与主观状态,并通过法律方法加强论证说理。实证研究和理论探究表明,在司法裁判中确定“不应当知道”的词义,既需要法律对概念做严格界定,也应当运用适恰的法律方法进行逻辑推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应当知道 司法裁判 法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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