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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文化法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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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兵 《行政管理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26-31,共6页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全面阐述了文化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意义。文化繁荣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目的,中华文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文化根基,文化自信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成果,文化安全是国...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全面阐述了文化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意义。文化繁荣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目的,中华文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文化根基,文化自信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成果,文化安全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领域。文化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构成,文化法治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实现文化法治,需要完善文化立法、规范文化执法行为、加强文化法治宣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文化治理 文化法治 国家治理体系 国家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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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文化法制体系——基于文化与法治关系的理论视角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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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刚志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110-121,共12页
“国家文化法制体系”不仅是“国家”的“文化法制体系”,也是“(民族)国家文化”的“法制体系”。从我国文化宪法的基本构架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文化法制的基本内容,主要是以宪法上的“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等“国家目标规定”为依据,... “国家文化法制体系”不仅是“国家”的“文化法制体系”,也是“(民族)国家文化”的“法制体系”。从我国文化宪法的基本构架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文化法制的基本内容,主要是以宪法上的“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等“国家目标规定”为依据,以“文化基本制度”为基础,以“文化基本权益保障”和“国家文化职权”为“主线”,包括“文化权益保护法制”、“公共文化服务法制”、“文化市场管理法制”与“文化产业促进法制”等国家“文化法制”类型。从行政宪制主义的理论视角,还可以根据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责分工,归纳出另外七种文化法制类型:文化艺术法制、文化教育法制、文化遗产法制、新闻出版法制、广播电视法制、广告与电影法制、对外文化交流法制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文化法制 文化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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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与国家文化公园融合发展研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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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星星 《国家图书馆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69-77,共9页
公共图书馆与国家文化公园融合发展的理念以公民文化权益保障为根本,以文化保护传承利用为基础,以宜融则融、能融尽融为界限。政府推动公共图书馆与国家文化公园融合发展主要从服务端、业态端和保障端展开,促进“服务设施-服务资源-服... 公共图书馆与国家文化公园融合发展的理念以公民文化权益保障为根本,以文化保护传承利用为基础,以宜融则融、能融尽融为界限。政府推动公共图书馆与国家文化公园融合发展主要从服务端、业态端和保障端展开,促进“服务设施-服务资源-服务方式”的有机融合,打造“文创融合-文旅融合-文教融合”的有机统一体,构建“政府引导-联盟合作-社会参与”的协同保障机制,为促进公共图书馆高质量发展和实现建好用好国家文化公园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参考文献37。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图书馆 国家文化公园 融合发展 公共文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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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30年:成就、问题、启示 被引量: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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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易玲 肖樟琪 许沁怡 《行政管理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1期65-73,共9页
30年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重大成就,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程加快,既回应了数字技术时代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方式的变革,又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融入经济文化建设中。30年的保护实践带给我们不少... 30年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重大成就,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程加快,既回应了数字技术时代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方式的变革,又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融入经济文化建设中。30年的保护实践带给我们不少启示,在“两创”方针下我们更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及保护模式的创新、激励传承人内在的传承动力,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合理利用及构建合理的分配机制,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规、条例、实施细则的出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两创”方针 商业化合理利用 传承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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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注册与使用:制度机理、现实困境及规范路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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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易玲 石傲胜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2期89-103,共15页
将非遗符号注册为商标或作为商标使用有利于推动非遗的生产性保护与商业性发展。囿于非遗兼具公共属性与私人权利属性,非遗符号申请商标注册时的显著性难以认定。同时,商标注册中“固有显著性”规则的适用会导致大量无实际使用的非遗符... 将非遗符号注册为商标或作为商标使用有利于推动非遗的生产性保护与商业性发展。囿于非遗兼具公共属性与私人权利属性,非遗符号申请商标注册时的显著性难以认定。同时,商标注册中“固有显著性”规则的适用会导致大量无实际使用的非遗符号被注册在不相关商品或服务上,长期使用势必产生淡化非遗文化内涵等不良影响,且对注册超五年的非遗商标无效存在现实阻碍。在非遗类型化分析下“获得显著性”与“不良影响”综合认定规则将解决显著性认定之困,并遏制无实际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的非遗商标注册。为有效应对非遗商标使用中产生的不良影响,非遗传承来源群体应不受非遗符号商标注册超五年将获得不可争议法律地位之限制。此外,参考美国真诚使用意图规则,在非遗商标注册中引入审慎管理、使用宣誓性声明对规范非遗商标使用具有积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商标注册 获得显著性 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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