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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组织立法刍议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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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长俊 《齐鲁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104-108,共5页
我国农村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出现了多种经济组织形式,但由于制度不健全,特别是因为缺乏法律保护,农村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不牢固,这成为发展农业、实现农民增收和农业现代化的障碍。实现规模效益的农村经济组织形式可以... 我国农村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出现了多种经济组织形式,但由于制度不健全,特别是因为缺乏法律保护,农村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不牢固,这成为发展农业、实现农民增收和农业现代化的障碍。实现规模效益的农村经济组织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反映在立法中,就要针对不同形式来具体界定。对公司加农户的组织模式,在立法上主要是完善合同制度,强化合同的法律效应,健全法制,强化契约观念;对于新型的农民合作社和股份合作制这两种农村经济组织形式,应当进行系统的立法,对其权利义务、财产归属、收益分配及加入、退出加以规定。农村经济组织立法要坚持以下几个原则: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原则;自愿入股,加强引导的原则;形式多样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消除体制障碍,逐步完善的原则;保护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经济组织 立法 合作社 股份合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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