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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自然法作为规则自洽的必要条件——《监察法》留置权运作的法治化路径 被引量: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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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艳红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6-17,共12页
程序自然法为留置规则的自洽性论证提供了必要条件。作为一项反腐调查举措,留置在性质上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效果上替代了原来的"两指"措施和逮捕措施,其配置方式符合集中、高效反腐的改革目标设定。然而,《监察法... 程序自然法为留置规则的自洽性论证提供了必要条件。作为一项反腐调查举措,留置在性质上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效果上替代了原来的"两指"措施和逮捕措施,其配置方式符合集中、高效反腐的改革目标设定。然而,《监察法》所设置的7项留置规则属于不完全的法治进阶,其不完全性表现为:由于未区分"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两种留置情形,引发规则适用的内部冲突;因选择性吸收《刑事诉讼法》的部分内容,造成法法衔接不畅;留置审批权与执行权集中后没有引入外部监督机制,不利于人权保障的实现。法治的固有含义应以规范公权、保障私权为目的,《监察法》除了赋予监察机关运用留置措施的权力外,更应当注重对留置适用的限制,以程序自然法为指导精心设计留置的"两分"构造,生成内外部自洽的留置规则体系,塑造留置措施适用的法治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留置措施 程序自然法 规则自治 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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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与授权:论学位授权审核法律性质的双重性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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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煜兴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87-95,共9页
学位授权审核的法律属性存在"授权说"和"许可说"两种理论主张。传统"授权说"趋于式微;新近"许可说"逐步占据主导地位,并推动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许可化改造。"授权说"和"许可说&... 学位授权审核的法律属性存在"授权说"和"许可说"两种理论主张。传统"授权说"趋于式微;新近"许可说"逐步占据主导地位,并推动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许可化改造。"授权说"和"许可说"都不足以全面揭示学位授权审核法律性质,但都从不同侧面揭示了学位授权审核的法律特征,因而又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学位授权审核包括授权前的审核和审核后的授权两个行为环节,兼具许可和授权的双重法律属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学位授权审核 行政许可 法律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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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人格权可能吗?——《人格权编草案》“四审稿”第990条第1款评述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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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练军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22-31,155,共11页
《人格权编草案》"四审稿"第990条第1款,作为一个法律定义条款并不合适。在形式上,它并未达到法律定义的逻辑形式要求。在内容上,它尚未揭示被定义项即人格权的规约内涵。人格权不仅仅是一项民事权利,更是一种受宪法保护的基... 《人格权编草案》"四审稿"第990条第1款,作为一个法律定义条款并不合适。在形式上,它并未达到法律定义的逻辑形式要求。在内容上,它尚未揭示被定义项即人格权的规约内涵。人格权不仅仅是一项民事权利,更是一种受宪法保护的基本人权。人格权的公私二元权利属性,决定了民事立法不宜"单方面"地为之下定义。域外国家民法典制定的历史经验也表明,一旦在法典中以法律定义的形式界定人格权,不但无益,而且有害。因为以捍卫人格尊严为旨趣的人格权,理应是一个开放结构的特定权利类型。再完美的人格权立法定义,都将是束缚司法者救济人格权的枷锁。在定义人格权问题上,立法者不能不三思而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权 定义 民法典 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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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行政法的主题变迁及实现途径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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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立深 《浙江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68-78,共11页
民生行政是中国行政法的基础性问题之一,包容了新财产、公共服务供给和人的社会发展等内容。与西方福利行政法或者给付行政法不同,中国民生行政法有独特的人格主题、法理基础和实现手段。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民生目标随小康社会建设的... 民生行政是中国行政法的基础性问题之一,包容了新财产、公共服务供给和人的社会发展等内容。与西方福利行政法或者给付行政法不同,中国民生行政法有独特的人格主题、法理基础和实现手段。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民生目标随小康社会建设的步伐而变化,呈现出从“温饱”到“人的全面发展”的主题变迁。中国民生行政以民本主义传统、民生主义和“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哲学为基础.展示了独特内容和品质。与欧美国家福利和公共资源供给模式不同,在不断提高新财产供给之外,中国将经济社会发展作为民生建设的整体性和根本性手段。为了保障“人的全面发展”,中国通过扶贫、区域合作中不同行政手段的运用,不断消除区域性的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从而实现特殊的民生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生行政 人的全面发展 新财产 区域协调发展 行政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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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错机制中“善意违法”行为的可容性及其限度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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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冕 杨登峰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73-81,共9页
容错是新时代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重要举措。“善意违法”是以违法手段实现正当目的的履职行为,实践中主要容“善意违法”之错,但这并不符合制度设计的初衷,因此,只有当行为人受限于客观条件,不能以合法手段实现正当目的时,才有容错的可... 容错是新时代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重要举措。“善意违法”是以违法手段实现正当目的的履职行为,实践中主要容“善意违法”之错,但这并不符合制度设计的初衷,因此,只有当行为人受限于客观条件,不能以合法手段实现正当目的时,才有容错的可能。进一步判断“善意违法”能否容错,不可通过对正当性的揭示来补足行为的合法性评价,可以引入刑法“违法性”与“有责性”分离的二阶层思路,在承认违法的基础上,识别行为人的期待可能性。对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善意违法”行为予以容错,便是责任判断的当然结果。不过,若“善意违法”不具有违法的必要性,或违法手段超出必要限度,或由行为人先前行为引起合法不能的客观冲突,则不能纳入容错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容错 “善意违法” 期待可能性 责任阻却 实质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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