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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式人工智能的医疗产品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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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候曼曼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64-75,共12页
在人工智能“服务—产品”二元框架下,诊疗式人工智能不论是否依托物质载体,均属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诊疗式人工智能致害锚定产品责任体系符合矫正正义和分配正义的要求。在责任成立层面,研发者、生产者和销售者违反注意义务的行... 在人工智能“服务—产品”二元框架下,诊疗式人工智能不论是否依托物质载体,均属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诊疗式人工智能致害锚定产品责任体系符合矫正正义和分配正义的要求。在责任成立层面,研发者、生产者和销售者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可作为产品缺陷的判定因素;诊疗式人工智能致害因果关系的判断应区分风险增加的可能性与实质性,前者是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后者是法律因果关系中融入价值判断的通道。诊疗式人工智能产品缺陷引发的风险是否超出生产者等主体可预见范围应结合法定义务违反、人工智能自主性和医务人员介入行为分析。事实推定规则可以缓解人工智能技术引发的产品缺陷与因果关系证明困境。在责任承担层面,专业中间人规则并非当然免除诊疗式人工智能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医疗机构以及医疗器械的注册人、备案人亦为医疗产品责任主体。直接责任主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最终责任主体追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诊疗式人工智能 医疗产品责任 辅助诊断系统 产品缺陷 因果关系 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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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训练行为的著作权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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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一帆 《江海学刊》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82-189,256,共9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使训练数据的使用问题成为著作权法亟须回应的核心议题。现行著作权制度的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规范难以调和人工智能训练中“全量摄取、自动化处理、非选择性使用”等技术特征与作者权利保护之间的张力。在理论层面...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使训练数据的使用问题成为著作权法亟须回应的核心议题。现行著作权制度的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规范难以调和人工智能训练中“全量摄取、自动化处理、非选择性使用”等技术特征与作者权利保护之间的张力。在理论层面,三步检验法、四要素检验法等传统理论在解释人工智能训练行为时均显不足。在实践层面,广州、杭州等地法院的判决体现了“输入宽松、输出从严”的规制思路,但仍存在标准模糊等问题。域外立法与司法实践虽提供了多元化思路,但缺乏操作细节且对权利人保护不足。面对制度规范与技术实践之间的失配,应构建兼具法律规制确定性与技术治理可行性的双轨机制,为数据要素的合法流动和AI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训练数据 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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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的公私协同治理模式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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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毕文轩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8期68-81,107,共15页
平台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呈现出诸多问题,面对电商领域知识产权治理的复杂性,亟待探索契合平台现实需要的公私协同治理模式。政府行政规制模式存在运动式执法导致效果不稳定以及相关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属性不明的不足,而企业自我规... 平台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呈现出诸多问题,面对电商领域知识产权治理的复杂性,亟待探索契合平台现实需要的公私协同治理模式。政府行政规制模式存在运动式执法导致效果不稳定以及相关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属性不明的不足,而企业自我规制模式则可能因平台作为治理者的正当性和中立性受质疑而存在缺陷,这使得传统治理模式陷入失衡。为克服这种缺陷,有必要借鉴公私合作模式,将主体包容性与价值多元化的理念融入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治理的各个环节,并以包容审慎作为基本原则。公私协同模式能缓解公私部门在应对电商知识产权治理中的紧张关系,通过强化开放型共治组织架构、加强交互型共治规范建设以及落实制衡型共治权责配置等举措,提升知识产权综合治理的实际效益,实现多元共赢的治理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商平台 知识产权 公私协同治理 模式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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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物权编修改笔谈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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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冠彬 魏沁怡 +2 位作者 单平基 吴昭军 肖俊 《法治研究》 CSSCI 2020年第1期3-29,共27页
[主持人按语]2019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首次就总则编与各分编合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进行了审议,就物权编而言,其大部分内容虽然脱胎于现行《物权法》,但也存在一些新的亮点,比如在用益物权部分... [主持人按语]2019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首次就总则编与各分编合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进行了审议,就物权编而言,其大部分内容虽然脱胎于现行《物权法》,但也存在一些新的亮点,比如在用益物权部分增加居住权制度、吸收农村土地改革经验,在担保物权制度上做出了一定体系化努力。就此,《法治研究》编辑部在数个小型学术研讨会的基础上,组织参会学者进行本组笔谈,并邀请我担任主持人。在阅读几篇文章的基础上,我欣然应允,几位作者所提出的完善意见确实具有一定合理性,几篇文章的主要内容如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审议稿 集体所有权 农地“三权分置” 农村土地承包法 权利质权 物权编 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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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土地经营权的登记能力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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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单平基 《中州学刊》 2025年第10期61-70,共10页
土地经营权的期限长短不应对其登记能力产生影响。从法解释看,《民法典》第341条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均未禁止流转期限在5年以下的土地经营权申请登记,应将它们理解为倡导性(而非强制性)规范,否则将创设一项“流转期限为5年以下... 土地经营权的期限长短不应对其登记能力产生影响。从法解释看,《民法典》第341条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均未禁止流转期限在5年以下的土地经营权申请登记,应将它们理解为倡导性(而非强制性)规范,否则将创设一项“流转期限为5年以下的土地经营权在流转合同尚未生效时即已设立且无登记权能”的权利生成和登记规则,违背法理逻辑。实际上,无论是流转期限为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抑或5年以下者,均应具有登记能力。以期限长短确定能否登记,无法回应土地经营权期限变更及其引发的规避法律问题,极易产生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的制度适用困境,也会妨碍其再流转与融资担保,掣肘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现。检视《不动产登记法》(征求意见稿)第60条第1款,以土地经营权的期限长短决定能否登记缺乏法理支撑及制度依据,需予以修正,应赋予土地经营权以完整、统一的登记能力,助推土地经营权效用的发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经营权 权利期限 登记能力 对抗性 再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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