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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秽电子信息技术控制与法律规范的合理边界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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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闫艳 李俊 李鹏 《信息网络安全》 2011年第4期67-69,共3页
对网络行为直接进行法律规范存在限制言论自由与通信自由的可能,有必要研究其他可以合理控制淫秽电子信息的规范方式。从法律规范上调整网络信息筛选技术软件的使用,通过最低程度的色情标准尺度的划分,以市场化的方式拒绝特定范围内的... 对网络行为直接进行法律规范存在限制言论自由与通信自由的可能,有必要研究其他可以合理控制淫秽电子信息的规范方式。从法律规范上调整网络信息筛选技术软件的使用,通过最低程度的色情标准尺度的划分,以市场化的方式拒绝特定范围内的淫秽电子信息的传播。网络信息分级制度是互联网电子淫秽信息法律规范的最重要模式之一。未来网络淫秽电子信息法律监管的技术设计应当是以未成年人保护为核心的规范运行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 淫秽电子信息 网络技术 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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