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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商业性代孕的刑法规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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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长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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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
安徽医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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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75-186,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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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生物安全法治保障体系研究”(项目批准号:20&ZD17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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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代孕作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发展的副产物,一直备受争议。在应否运用刑法规制代孕的问题上,学界存在赞成说、反对说两种截然不同的学说,反对说总体上居于主导地位。刑法介入商业性代孕规制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刑法介入商业性代孕不仅是刑法自身的使命担当,也是法律保障人性的必然要求,还是域外刑事立法应对代孕的普遍经验,更是弥补我国已有规制手段不足的客观选择。代孕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但我国还没有将代孕入刑,致使刑法在应对商业性代孕方面捉襟见肘。在我国已经穷尽了其他规制手段仍无法阻止商业性代孕泛滥的情势下,运用刑法对代孕施以规制已经成为必要选择。目前,人们对非商业性代孕应否被禁止还没有找到社会最大公约数,将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的商业性代孕入刑,应当成为我国刑法规制代孕的基本立场。为此,需要在我国刑法中明确增设有关商业性代孕的相关罪名及其刑事责任。对于非商业性代孕行为,则可以考虑暂时不入刑而使用其他法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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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代孕
辅助生殖
刑法规制
生命伦理
代孕入刑
商业性代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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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surrogacy
assisted reproduction
criminal law regulation
bioethics
criminalization of surrogacy
commercial surrog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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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61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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