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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名Google数字图书馆计划中的反垄断问题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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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吕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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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
                    
                            上海商学院商法研究所
                            复旦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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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处
                
                
                    《国家图书馆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43-48,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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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
                        
                                    2009年度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项目"网络时代版权保护制度的变革与创新研究"(编号09YS474)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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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
                        图书版权登记处和Google数字图书馆这两个机构所拥有的权力无疑会对出版行业构成威胁。应加强对图书扫描和搜索领域的反垄断监控,加快扶持和发展我国数字图书馆民族产业,数字图书馆反垄断监控中应注意保护消费者。参考文献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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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GOOGLE
                            数字图书馆
                            和解协议
                            图书版权登记处
                            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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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号
                    
                            
                                
                                    G250.76
[文化科学—图书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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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名专利申请中的“充分披露”的判断基础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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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吕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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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
                    
                            复旦大学法学院
                            上海商学院商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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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处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1年第1期100-104,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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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
                        
                                    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建设项目(J5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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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
                        披露是专利制度的最终目的、首要功能和核心问题。在以往学说中,对于"充分披露"的判断基础的认识并不统一,对"充分披露"的判断基础的明确已成为一种必要。从实证角度考察,美国法院判例和《专利审查程序指南》以及《欧洲专利局审查指南》已对发明的披露的判断基础进行了明确,另外,正在谈判中的《实体专利法条约》也企图对"充分披露"的判断基础进行协调。我国有必要明确专利申请中的"充分披露"的判断基础,首先可以在《专利审查指南》中明确"充分披露"的判断基础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及附图,待条件成熟时将之上升为行政法规或法律中的规定,这也是顺应实体专利法的国际协调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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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专利
                            充分披露
                            判断基础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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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eywords
                    
                            patent
                            sufficiency of disclosure
                            elements for assessment
                            public disclos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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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号
                    
                            
                                
                                    C55
[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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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名“网络习惯法”可能吗?——以链接和复制为考察对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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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吕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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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
                    
                            上海商学院商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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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处
                
                
                    《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0年第4期114-118,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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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
                        
                                    2009年度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项目"网络时代版权保护制度的变革与创新"(09YS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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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
                        网络技术的发展对法制的变革和创新提出了新的需求。在网络上存在着"作为通例之证明而被接受为法律者"。未经授权的简单链接、特定页面链接、搜索引擎的"快照复制"和图片"缩略图复制"都可被论证为网络习惯法下的权利。网络习惯法的存在是人类对网络社会秩序的内在需求、是科技发展的必然需要,网络习惯法的灵活性增强了其在网络时代的适应性。有必要重视并承认网络上的"自生自发秩序"和"活法",必要时将其接受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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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网络
                            习惯法
                            链接
                            复制
                            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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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eywords
                    
                            internet
                             customary law
                             linkage
                             duplication
                             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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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号
                    
                            
                                
                                    D920.0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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