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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时代精神 被引量: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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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孔祥俊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64-80,共17页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1993年版进行了较大幅度的增删修改和优化,其中有新观念的创立、新制度的创新以及对于原法律规定的增删细化。新修法强化了问题意识和可操作性,吸收了一系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代理念和现代元素,实现了法...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1993年版进行了较大幅度的增删修改和优化,其中有新观念的创立、新制度的创新以及对于原法律规定的增删细化。新修法强化了问题意识和可操作性,吸收了一系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代理念和现代元素,实现了法律制度的除旧布新、继往开来和与时俱进。新修法肯定了一般条款开放性适用的定位,完善了其构成元素,并突出了"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优先性和增加保护消费者的元素。一般条款的开放性适用既必要,又要适度和谦抑。新修法增设和完善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尤其增设了具有时代特色的互联网专条。准确适用新修法必须深入理解其精神实质和深层理念,尤其要统筹协调好公共利益、经营者权益和消费者权益的多元保护,着重体现市场取向和竞争思维,既强化对于市场竞争的必要干预,又保持干预的有限和有度,注重以维护竞争自由为基本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 时代精神 市场竞争秩序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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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变革与制度演化:《反不正当竞争法》30年回望与前瞻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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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孔祥俊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7期3-31,共29页
理念和制度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的核心。理念是指导,制度是落实,理念和制度水乳交融、相得益彰。《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30年来,学界和实务界对其根本属性和运行规律有了比较全面、深刻的把握,相应的理念和制度有了长足的演化和发展... 理念和制度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的核心。理念是指导,制度是落实,理念和制度水乳交融、相得益彰。《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30年来,学界和实务界对其根本属性和运行规律有了比较全面、深刻的把握,相应的理念和制度有了长足的演化和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宽范围、低门槛和开放性,奉行实用主义哲学,并采取“三元利益叠加”的法律分析框架。一般条款的谦抑性适用、竞争行为的基础地位、商业道德的商业伦理内涵、有限补充保护的功能定位、静态竞争与动态竞争的取舍、判断范式的区别对待、自由与公平的价值观取向以及“搭便车”理据的限制性适用,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理念和制度的基本框架,也成为架构其法律体系的四梁八柱。恰切地和与时俱进地把握其核心理念、基本价值与基础关系,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和必要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般条款 竞争行为 商业道德 有限补充保护 动态竞争 多元化法益自由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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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恶意投诉的规制困境及其化解——以2018-2020年已决案例为样本的分析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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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孔祥俊 毕文轩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107-118,共12页
近年来,电商平台收到的投诉通知数量呈现逐渐增长的趋势,其中有近三成投诉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恶意投诉。发出投诉通知最多的主体是公司,并且在近六成的案件中发出投诉通知的主体与被投诉主体间具有竞争关系,但竞争关系对于投诉者能否胜诉... 近年来,电商平台收到的投诉通知数量呈现逐渐增长的趋势,其中有近三成投诉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恶意投诉。发出投诉通知最多的主体是公司,并且在近六成的案件中发出投诉通知的主体与被投诉主体间具有竞争关系,但竞争关系对于投诉者能否胜诉并不具有统计学意义上的显著性。恶意投诉的类型主要有虚假事实投诉、投诉交易牟利和利用投诉扰乱竞争秩序三种类型。造成电商平台恶意投诉问题愈发严重的原因,主要是投诉发起成本过低、被恶意投诉者维权困难、电商平台对恶意投诉干涉不足以及现有“通知删除”规则存在明显的利益分配不均衡。为有效遏制知识产权恶意投诉案件的发生,从立法论层面可以建构“反向行为保全+第三方保险”相结合的规则,从解释论层面可以对“恶意发出错误通知”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而从平台自治层面可以结合平台所具有的公法与私法并存属性,要求平台对经营者涉及违反公法义务的行为发挥主动监管职能,同时在涉及违反私法义务的案件中,平台可通过将多次恶意投诉者设置共享“黑名单”,以及要求在特殊节点上的投诉者提供一定担保等方式,进一步化解知识产权恶意投诉的规制困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商务平台 “通知删除”规则 恶意投诉 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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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反思与展望——基于制度和理念的若干思考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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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孔祥俊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9期36-48,共13页
四十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经历了环境、制度和理念的重大变化。这些变化大体上可以归结为由"倒逼"到自主、由重形式到重实质、由重定性到重定量、由重保护到兼重遏制滥用、由制度变革驱动到组织变革驱动等方面。当前我国已由... 四十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经历了环境、制度和理念的重大变化。这些变化大体上可以归结为由"倒逼"到自主、由重形式到重实质、由重定性到重定量、由重保护到兼重遏制滥用、由制度变革驱动到组织变革驱动等方面。当前我国已由高速发展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但中美贸易战和国际贸易形势风云变幻。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新机遇和新挑战,需要在制度和理念上进行再创新。当前我国既需要坚定不移地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又要牢记过犹不及,防止急躁冒进;既需高度重视以制度化的途径解决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等突出问题,又要防止盲目推高赔偿数额,单纯为宣示和显示保护力度而加大赔偿等。在保护中应切实保持理性、平和与务实,不能为各种情绪和口号所绑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 自主保护 实质主义 组织变革驱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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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型商标共存的底层逻辑与制度构建--《商标法》第30条的适用和修订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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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孔祥俊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6-32,共27页
《商标法》第30条规定了禁止商标共存原则,司法裁判则以不同理由准许特殊情况下的商标共存,但对于是否允许共存及允许共存的判断标准等仍然众说不一,司法态度时松时紧和时有摇摆。一概否定商标共存有悖经济生活的特殊和合理需求,也无助... 《商标法》第30条规定了禁止商标共存原则,司法裁判则以不同理由准许特殊情况下的商标共存,但对于是否允许共存及允许共存的判断标准等仍然众说不一,司法态度时松时紧和时有摇摆。一概否定商标共存有悖经济生活的特殊和合理需求,也无助于构建健全的禁止商标共存制度。准予共存的司法裁判通常基于共存商标能够相互区分及不产生混淆,如此认定更多是与真实事实不符的司法拟制,据此构建商标共存是对商标共存制度的误读。商标共存只能是禁止商标共存原则的例外,且并非以共存协议能够有效区分共存商标或者能够排除市场混淆为依据,而是基于商标的权利取向,在例外情况下对混淆性共存的允许。《商标法》第30条未规定商标共存的例外,解决商标共存问题的路径有两种:一是在重构共存关系的底层逻辑基础上,通过灵活适用第30条允许商标共存,消除司法的认识误区;二是修订第30条,增设商标共存制度。基于商标共存的现实需求,无论采取哪种路径,承认商标共存应当是方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共存 商标共存协议 市场混淆的可能性 商标权 消费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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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F动图的著作权问题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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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毕文轩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75-85,共11页
GIF动图作为一种典型的用户生成内容,无论是从对素材的选择角度,还是从对画面的选择和编排角度来看,其都满足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标准。因此,在现行实定法框架内GIF动图可以被认定为视听作品。在用户制作和传播GIF动图的过程中,可... GIF动图作为一种典型的用户生成内容,无论是从对素材的选择角度,还是从对画面的选择和编排角度来看,其都满足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标准。因此,在现行实定法框架内GIF动图可以被认定为视听作品。在用户制作和传播GIF动图的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对原作品权利人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以及放映权的侵犯。基于解释论立场,通常情况下制作GIF动图虽然会利用他人在先作品,但仍然不妨碍构成对原作品的合理使用,这一结论也可依据四要素标准从学理上得以检验。同时,GIF动图分享平台在处理有关GIF动图所引发的纠纷时,需要遵循公私法二分的处理方式,即对于有关GIF动图私法方面的争议,应当遵循被动审查的原则;而在面对有关公法方面的争议时,原则上应以接到投诉作为其采取措施的义务来源,但对于特殊内容仍应主动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GIF动图 独创性 合理使用 分享平台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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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绝对事由的正解与修订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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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孔祥俊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8期3-30,共28页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绝对事由需要在立法上进行必要的完善,回归宣告无效针对不正当注册的原意,确保商标核准注册与无效宣告程序中绝对事由的对应性和同一性,重点是尽快去除“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的独立无效事由。在既有法律规定...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绝对事由需要在立法上进行必要的完善,回归宣告无效针对不正当注册的原意,确保商标核准注册与无效宣告程序中绝对事由的对应性和同一性,重点是尽快去除“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的独立无效事由。在既有法律规定下,绝对无效事由的适用应当保持必要的谦抑,避免适用上的扩大化或者扭曲化。当前的商标确权实践应当突出强调实际使用的优越地位,避免过于强调商标申请注册时的“原罪”而无视实际使用的现实,导致无效宣告“舍本逐末”“缘木求鱼”;要真正认真对待两种事由的法律界限,尊重其区分价值,避免动辄以绝对事由变相发挥保护在先权利的相对事由功能,防止以绝对事由为名变相扩展在先权利,维护权利保护与商标秩序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 绝对事由 相对事由 非使用性批量注册商标 欺骗手段 其他不正当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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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名称与角色名称商品化权益的反思与重构——关于保护正当性和保护路径的实证分析 被引量: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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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孔祥俊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57-74,共18页
当前司法中的主流观点将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的商品化权益定位为因在作品中的知名所产生的权益,实质上被当作著作权的派生权益,并据此设定了保护条件。这种保护态度在正当性上存在固有缺陷,在制度设计上不能自洽和融贯。未经实际商品化... 当前司法中的主流观点将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的商品化权益定位为因在作品中的知名所产生的权益,实质上被当作著作权的派生权益,并据此设定了保护条件。这种保护态度在正当性上存在固有缺陷,在制度设计上不能自洽和融贯。未经实际商品化的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即便具有知名度和潜在商业价值,并不当然成为受保护的现实法益。此类商品化权益应当源于原作品以外的商品化行为,且最终定位于商业标志性权益,按照商业标志性权益进行法律保护。不受著作权保护,又未经实际商品化的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通常属于不受保护的利益,应当归入公有领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作品名称 角色名称 商品化权益 商业标志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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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法益的属性与归属——兼评“红罐凉茶”特有包装装潢案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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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孔祥俊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2期3-29,共27页
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将原法律第5条第(二)项由"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修改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并未实质性改变商业标识的法律属性。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将原法律第5条第(二)项由"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修改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并未实质性改变商业标识的法律属性。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民事利益,不同于知识产权专有权。它在法律保护上具有情境性、灵活性、可变性和独立性等特性。根据其法益属性,结合"红罐凉茶"案有关事实与法律问题,就商品包装装潢的构成等问题进行探讨,并就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产生机制和归属标准进行剖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利益 不正当竞争 知名商品 特有包装装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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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立法与司法的产业利益之维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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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孔祥俊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78-91,F0003,共15页
著作权立法和司法旨在解决现实问题,满足实在的调整需求,因而有着与学术逻辑迥异的实践逻辑。现实问题的复杂多变,也极易在形而上抽象概念的清晰性与形而下具象问题的模糊性之间形成强烈反差,为著作权法的实施增加了诸多变数和难题。但... 著作权立法和司法旨在解决现实问题,满足实在的调整需求,因而有着与学术逻辑迥异的实践逻辑。现实问题的复杂多变,也极易在形而上抽象概念的清晰性与形而下具象问题的模糊性之间形成强烈反差,为著作权法的实施增加了诸多变数和难题。但是,具象和实在毕竟使著作权立法和司法充满浓厚的“烟火气”,其中与产业利益的交织部分成为著作权法极具“烟火气”的重地。以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为集中表现的产业利益,正在越来越多地融入著作权法,在塑造著作权制度中发挥愈加重要的作用,使著作权法日益加强顺应产业发展的制度建构。产业利益不仅有力地推进著作权立法,而且成为法律适用的重要元素,并推动著作权与专利等其他知识产权的更多交叉,包括开始借鉴专利法等法律原则,以及在理念、法理和标准上不断进行适应性的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 产业利益 科技创新 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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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可穿戴设备收集数据的法律定性及保护路径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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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毕文轩 《中国科技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156-167,共12页
随着可穿戴设备越来越多地在生活中被使用,其在极大提高用户训练和恢复质量的同时也带来一定的隐私风险,在立法和司法层面都应首先对由可穿戴设备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类并提供相应程度的保护。由可穿戴设备收集到的生理数据属于隐私与个... 随着可穿戴设备越来越多地在生活中被使用,其在极大提高用户训练和恢复质量的同时也带来一定的隐私风险,在立法和司法层面都应首先对由可穿戴设备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类并提供相应程度的保护。由可穿戴设备收集到的生理数据属于隐私与个人信息,个人可识别信息仅属于个人信息,而用户周围数据既非隐私也非个人信息。在探究当下中国应对由可穿戴设备收集的数据采取何种监管模式进行监管时,应当注意到美国与欧盟分别采取分散式以及统一式的立法模式,但其对于中国的经验借鉴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其深层原因在于法律需要在为用户隐私提供保护的同时兼顾对此类数据基于科研目的的使用,因而需要寻找其中的平衡点。中国现阶段应对可穿戴设备收集得到数据的使用采取必要的规范与引导,包括明确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正当性、确定多元利益平衡的个人信息收集模式、创设基于科研目的使用个人信息的例外、完善可穿戴设备政策规范并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可穿戴设备 数据保护 隐私权 个人信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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