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名人工智能技术参与刑事证明的实践与进路
- 1
-
-
作者
陆宇光
-
机构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
-
出处
《江汉论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8期137-144,共8页
-
基金
上海市科技委员会软科学研究项目“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的刑事司法应用”(项目编号:22692111900)。
-
文摘
人工智能应用于我国刑事司法,规模不断扩大,技术持续提高,研究逐渐成熟,但在刑事证明智能化这一细分领域,仍有可观提升空间。结合上海等地相关经验及域外参考样本发现,人工智能技术参与刑事证明,核心作用是保障证据质量,具体方式包括以数字化方式统一证据标准、智能化方式审查证据瑕疵等,并以证据信息为基础,实现证据推理模拟和全案法律推理模拟,深度辅助司法决策。人工智能参与刑事证明,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统一证据标准、纠正证据瑕疵、输出辅助性司法决策结果等功能作用,能同时为刑事司法提供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实践中所暴露的主要局限在于,人工智能技术的自身属性对智能系统处理主观性、程序性证据信息的效果造成明显影响;智能系统部分功能技术门槛较高、推理路径相对机械,实践中存在忽视个案个性、处理复杂信息准确率一般等问题。现有局限对刑事证明智能化的正向价值有所消解,可在智能技术、系统搭建、配套制度等多个维度加以改进。
-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刑事证明
证据标准
法律推理
-
分类号
D92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
-
题名土地开发权应作为一项独立的财产权
被引量:13
- 2
-
-
作者
孙建伟
-
机构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
-
出处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120-131,共12页
-
基金
2017年中国法学会自选课题"城乡统筹中土地开发权研究"(项目批准号:CLS(2017)D78)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第11批特别资助项目"土地开发权定性于新型用益物权法律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2018T110384)
+1 种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62批面上资助"城乡建设用地置换中土地开发权研究"(项目批准号:2017W62143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当代中国改革创新试点的法治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7AZD017)阶段性研究成果
-
文摘
关于土地开发权能否作为一种独立的私法意义上的财产权?对此,学界颇有争议。土地开发权来源于土地所有权,因国家土地用途管制和城乡规划权等公权力的规制而凸显。其应作为一项独立的、新型的财产权来加以审视。从土地开发权的来源而言,尽管其与规划管制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其并不因为规划管制权的介入而丧失其独立财产权的地位。恰恰相反,土地规划管制权使其财产权的独立性更为彰显和突出。土地规划权在新型土地财产权形成过程中,仅仅起到辅助和保障性等作用。就事物的本质而言,土地所有权依然是土地开发权的基础性权利或母权。土地开发权在我国现代意义上的不动产财产权制度构建中越来越重要,并在实践中已经成为一种事实上的财产权,在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内容上,初步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内涵。
-
关键词
土地所有权
规划权
土地开发权
独立财产权
-
分类号
D922.3
[政治法律—法学]
-
-
题名土地开发权应定性为新型用益物权
被引量:10
- 3
-
-
作者
孙建伟
-
机构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
-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137-150,共14页
-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第11批特别资助项目“土地开发权定性于新型用益物权法律问题研究”(项目号2018T110384)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62批面上资助“城乡建设用地置换中土地开发权研究”(项目号2017W621436)
+1 种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当代中国改革创新试点的法治问题研究”(项目号17AZD017)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保护与数据权利体系研究”(项目号18ZDA14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文摘
土地开发权应界定为一种新型用益物权,其不仅具备用益物权的全部权能,且具有新的内涵和特征。从用益物权角度阐释土地开发权,土地开发权因社会实践而生,具有独特的权利结构,这成为土地开发权性质判定的本体基础。其具有独特权利内容及功能意义,不同于现有用益物权,属于新型用益物权。作为一个新型用益物权,其发挥作用的空间是有边界的,必须做好与其他产权制度的衔接,才能确立其法律地位,实现制度价值或功用。土地开发权制度推动现有土地利用形成了地表、地上、地下三层或多层的权利单元,为土地的多元化立体开发利用提供了制度保证。
-
关键词
土地开发权
用益物权
新型用益物权
物权法
-
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