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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工作量测算的“审判流程—要素法”——以上海市H中院为例的实证研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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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新波 张新 程金华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47-60,共14页
科学测算案件工作量是法官绩效考核和职业发展的公平保障,也是法院进行审判管理和检验改革成效的重要依据,更是推进法院管理现代化的基础性工作。相对于传统的案件工作量测算方法,在司法大数据时代,“审判流程—要素法”是诸多方法中较... 科学测算案件工作量是法官绩效考核和职业发展的公平保障,也是法院进行审判管理和检验改革成效的重要依据,更是推进法院管理现代化的基础性工作。相对于传统的案件工作量测算方法,在司法大数据时代,“审判流程—要素法”是诸多方法中较为科学、简便、可行的一种。该方法的核心思想是,根据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所需处理的具体事项,将审判流程进行要素切分,通过计算各个流程要素的耗时来测算案件整体的工作量。通过选取上海市H中院,应用该方法开展实证研究,具体测算不同审判庭、审判团队的法官审理一审和二审(再审)案件的平均耗时,填补了中级法院案件工作量测算的空白。实证结果证明,通过构建新型审判团队,由速裁团队分流一定量简单案件,让普通团队专司疑难、复杂、新型案件,能够显著减轻法官工作量,提升审理效率。同时,基于案件审判耗时的统计结果,可以确定绩效考核中各类案件的权重系数,评估各业务条线的审判压力,指明人员调配的方向,并对司法大数据进行经验校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案件工作量 审判流程—要素法 案多人少 审判管理 司法大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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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数据利益分配中的数据信托模式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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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富晓行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60-74,共15页
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迅速,数据产业蓬勃发展。但数据主体作为个人数据的生产主体和人格权主体,并不能参与个人数据的利益分配。这一方面是由于个人数据权属的不清晰,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数据的本质特点而导致的定价困难。个人数据财产利益生... 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迅速,数据产业蓬勃发展。但数据主体作为个人数据的生产主体和人格权主体,并不能参与个人数据的利益分配。这一方面是由于个人数据权属的不清晰,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数据的本质特点而导致的定价困难。个人数据财产利益生发于数据主体的人格之上,需要建立从数据主体分享、转移至数据处理者的合理制度渠道。通过构建结构化的信托制度,数据处理者得以与数据主体共有个人数据上的财产利益;将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处理业务获取的利润归入信托财产并作为信托利益。应以优先级信托利益为基点建立专项资金池,并以数据主体集体利益的形式实现,同时由信托事务管理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及受益人大会的决议进行管理,还需要数据信托事务管理机构对数据信托与受托人开展外部监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信托 个人数据 数据经济 数据要素收益分配 数据处理者 信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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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多人少”的跨国比较——对美国、日本和中国的实证分析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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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金华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72-84,F0002,共14页
法院面临“案多人少”和由此引发的司法能力危机,是当前世界各国法院普遍面临的难题。近年来,这个问题在中国法院系统日趋严重。通过对美国、日本和中国法院系统过去数十年的案件和人员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发现中国法院系统“案多人少”... 法院面临“案多人少”和由此引发的司法能力危机,是当前世界各国法院普遍面临的难题。近年来,这个问题在中国法院系统日趋严重。通过对美国、日本和中国法院系统过去数十年的案件和人员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发现中国法院系统“案多人少”现象与其他国家相比的共通性和特殊性。从统计数据可见,中国法院的“案多人少”有明显的特殊性,就是当前中国法院系统呈现了案件量相对不高与工作量相对较高并存的特点。导致这个特色形成的主要原因是中国的法官具有多种角色,不仅要承担审判职责,还要落实大量的社会治理工作,因而导致法官的“案件量”和“工作量”并不一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案多人少” 司法能力危机 司法改革 法律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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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死者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私法构造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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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诚信 李佳桐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5-19,共15页
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尚未就死者个人信息权保护制定系统性规则,由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与权利主体不一致,因此需要从权利的主体、客体两方面剖析死者个人信息权利特征并依此分别加以规制。在客体方面,死者个人信息权人格利益部分易与... 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尚未就死者个人信息权保护制定系统性规则,由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与权利主体不一致,因此需要从权利的主体、客体两方面剖析死者个人信息权利特征并依此分别加以规制。在客体方面,死者个人信息权人格利益部分易与传统人格权产生混淆,可通过“三层递进模式”先将死者个人信息权抽离传统人格权,随后积极保护死者个人信息之人格权利并对相关侵权行为采取救济措施;死者个人信息权财产利益部分易与数字遗产混淆、杂糅,可通过“双层区分模式”首先判定该信息属于个人信息还是纯粹的虚拟财产,抑或存在杂糅现象,其次以使用目的为导向针对掺杂财产利益的死者个人信息分离其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并分别加以规制。在主体方面,作为死者个人信息权利主体的继承人、作为信息处理者的平台可能会与死者及利益相关第三人产生利益冲突,面对其中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通过刚性的法律规定难以解决多变的案情,因此可运用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理念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弹性处理,充分平衡、保护各民事主体的相关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死者个人信息权 权利主体 权利客体 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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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立法的沟通认知模型与程序治理思路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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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泽睿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92-104,共13页
当前人工智能治理的立法研究普遍存在着功能主义的认知观,即将人工智能理解为计算机对大脑功能结构的模拟。此种认知观会诱使立法主体相信人工智能具有可计划性的线性发展模式,能够通过单一治理主体提出普适性、明确性、中立性的实体治... 当前人工智能治理的立法研究普遍存在着功能主义的认知观,即将人工智能理解为计算机对大脑功能结构的模拟。此种认知观会诱使立法主体相信人工智能具有可计划性的线性发展模式,能够通过单一治理主体提出普适性、明确性、中立性的实体治理规则进行集中规划与监管。这种实体主义治理的立法思路容易陷入安全与发展的二元对立困境。为了打破“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立法悖论,立法主体需要从沟通视角重新认知人工智能的技术原理与风险复杂性,并围绕其生命周期中的二阶三类沟通环节,制定统一的程序规则以保障风险沟通的递归性与风险决策权责利的对称性,让法律融入人工智能治理规则的动态生产过程,引导具体场景的利益相关者进行多元、敏捷的价值衡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立法 沟通 正当程序 人机交互 风险共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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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群组的隐私保护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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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邱遥堃 《思想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34-142,共9页
互联网群组的技术架构本质上是一种多人即时通信,虽规模较大但仍有边界,处于私人通信与公共场所之间,其具体的隐私保护范围取决于特定网群的社会关系维度,具体包括:成员间是熟悉的还是陌生的、目的是否具有工具性,以及网群规模大小。这... 互联网群组的技术架构本质上是一种多人即时通信,虽规模较大但仍有边界,处于私人通信与公共场所之间,其具体的隐私保护范围取决于特定网群的社会关系维度,具体包括:成员间是熟悉的还是陌生的、目的是否具有工具性,以及网群规模大小。这些维度的程度不等、相互作用、变动不居会使得特定网群中的合理隐私期待范围随之变化:陌生程度越高、工具性越强、规模越大的网群越具有公共性,群内信息的私密性也越低,信息向外传播也越发自由。但是,网群的通信技术本质决定了其始终是有边界的,且仍存在其他限制信息流通的规范渊源,尤其是隐私的社会规范对法律的增强与补充。因此,互联网群组的隐私受到法律与社会规范的双重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群组 隐私 个人信息 合理隐私期待 社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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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法学的疆域 被引量: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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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季卫东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113-126,F0002,共15页
要在宏大的时空架构里定位计算法学,就必须根据史实梳理法学为了限制权力任意性而尝试的各种机制设计。在这里,可以发现两条基本思路:一条是法教义学的推理与概念计算,另一条是科学技术指向的实验与制度演算。在第二种思路的延长线上,... 要在宏大的时空架构里定位计算法学,就必须根据史实梳理法学为了限制权力任意性而尝试的各种机制设计。在这里,可以发现两条基本思路:一条是法教义学的推理与概念计算,另一条是科学技术指向的实验与制度演算。在第二种思路的延长线上,不妨以现代化过程中出现的“法律数学”构想为背景和线索,对计算法学在信息与通信技术时代应运而生的契机和发展阶段进行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其中存在的五个主要维度:(1)基于统计和预测模型的计量法律学;(2)法律推理电脑化和专家系统算法;(3)法律信息学的大数据挖掘与机器学习;(4)对法律网络结构的图谱和矩阵演算;(5)包括数据伦理和算法公正在内的人工智能治理等不同组成部分之间交叉和相辅相成的关系。最后这一维度反映了计算法学的超越性,也揭示了深入研究关于价值排序和价值函数的元算法的重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逻辑法学 司法统计 法律专家系统 大数据挖掘 网络分析 人工智能治理 元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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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财产价值外化路径新解--基于公开权路径的批判与超越 被引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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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诚信 史晓宇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41-57,共17页
数字经济背景下个人信息权益是内含财产价值的人格权益,个人信息财产价值外化路径研究尚处空白状态。公开权路径在人格标识及主体之间的关联方式、财产价值来源等方面与个人信息存在差异,且基于主体身份控制所形成的经济产权、个人自治... 数字经济背景下个人信息权益是内含财产价值的人格权益,个人信息财产价值外化路径研究尚处空白状态。公开权路径在人格标识及主体之间的关联方式、财产价值来源等方面与个人信息存在差异,且基于主体身份控制所形成的经济产权、个人自治理论等法理基础与信息的本质存在冲突,无法契合个人信息商业利用的结构样态。个人信息与主体的分离贯彻了主体意志自由与社会福利的要求,在具体的行使上可采告知选择的行权方式,其性质不同于公开权模式下的许可使用,不构成权利移转的双方合意。法律效果弱化的告知选择不仅使个人保有在转移的个人信息之上的防御权能,也有助于简化数据生产者获取个人信息的流程,促进数据的流通共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财产价值 公开权 意志自由 告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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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车难题与自动驾驶系统算法设计中的伦理考量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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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戈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2期37-47,67,156,共13页
自动驾驶汽车是人工智能技术得到全面、综合应用的产业领域,涉及到算法自动化决策与人的自主性和尊严之间的潜在冲突。由于法律本身的回应性和救济性特征,导致它无法提前介入到算法设计过程之中,因而无法为算法设计提供向善的指引。我... 自动驾驶汽车是人工智能技术得到全面、综合应用的产业领域,涉及到算法自动化决策与人的自主性和尊严之间的潜在冲突。由于法律本身的回应性和救济性特征,导致它无法提前介入到算法设计过程之中,因而无法为算法设计提供向善的指引。我国虽然越来越重视人工智能伦理问题,并为此设立了相关机构,制定了相关规则,但关于人工智能伦理的讨论却停留在科技向善、以人为本等抽象原则的层面,没有形成有针对性的自动驾驶汽车算法伦理。本文通过对德国交通与数字基础设施部伦理委员会报告、伦理学中的电车难题讨论和道德心理学领域的“道德机器试验”的介绍和分析,讨论了为自动驾驶汽车装上伦理方向盘的必要性和可能的推进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动驾驶汽车算法伦理 电车难题 道德机器试验 伦理委员会 伦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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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权利”在《民法典》中的表现形式及规范价值 被引量:15
10
作者 彭诚信 许素敏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102-113,共12页
“新型权利”仅是描述性概念而非规范性术语,其应否获得法律保护以及采取何种方式予以保护一直是困扰法官裁判的重要问题,需要法律予以一定回应。《民法典》采取“新增有名权利”“新增有名权益“”扩大有名权利的内涵“”增加一般人格... “新型权利”仅是描述性概念而非规范性术语,其应否获得法律保护以及采取何种方式予以保护一直是困扰法官裁判的重要问题,需要法律予以一定回应。《民法典》采取“新增有名权利”“新增有名权益“”扩大有名权利的内涵“”增加一般人格利益保护条款”等多种形式明确规定部分“新型权利”的法律保护,能够为法官裁判此类案件提供相对明确的法律依据,具有重要的规范价值。此外,《民法典》通过设置民事权利保护的一般条款,为尚未被《民法典》明确规定的其他“新型权利”的保护提供了规范基础,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在“新型权利”保护问题上的开放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新型权利 有名权利 一般条款 规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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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管理化:法律的组织运作逻辑--基于对违法建筑拆除的个案考察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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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谭俊 《公共行政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100-119,198,共21页
虽然公共行政中一直存在法律主义和管理主义的争论,但行政组织如何理解和应用法律却一直未得到足够的关注。行政组织的运作主要是按照管理主义的逻辑,强调通过有效调配组织资源,以实现特定目标;法律的运作主要是遵循法律主义的逻辑,注... 虽然公共行政中一直存在法律主义和管理主义的争论,但行政组织如何理解和应用法律却一直未得到足够的关注。行政组织的运作主要是按照管理主义的逻辑,强调通过有效调配组织资源,以实现特定目标;法律的运作主要是遵循法律主义的逻辑,注重的是基于合法/非法作为符码的规范性评价,二者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当遇到公共事务中的治理“难点”问题时,需要执法者与管理者共同应对。此时,法律的理念被行政组织所吸收、利用和转变的过程就形成了执法的管理化,具体表现为法律目标、内容、理念、符号和组织方式的管理化。导致执法管理化的原因在于行政对法律的吸纳,包括对法律不确定内容的意义建构、组织分包制对法律的统摄以及管理修辞对法律目的的重构。执法管理化虽然可以提高执法效率和行政组织的正当性水平,但也会导致法律的解构和执法权威的削弱。尽管如此,执法管理化充分体现了我国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相融合的方式之一,对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协调法律的管理者角色和监管者角色之间的内在紧张,推进行政法学体系转型,提高公共行政管理的法治化水平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执法管理化 违法建筑 管理主义 法律主义 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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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决断的类型化——在政治与法律之间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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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翁壮壮 《交大法学》 CSSCI 2023年第2期134-147,共14页
由于施米特并未准确地将其1933年《法学思维》中的“决断”限缩为1922年《政治的神学》中的“狭义决断”,并无限放大了司法裁判之中的非理性因素,最终导致了其决断论以“广义决断”侵蚀了其具体秩序论,从而导致施米特否定了自己的具体... 由于施米特并未准确地将其1933年《法学思维》中的“决断”限缩为1922年《政治的神学》中的“狭义决断”,并无限放大了司法裁判之中的非理性因素,最终导致了其决断论以“广义决断”侵蚀了其具体秩序论,从而导致施米特否定了自己的具体秩序论。经由对施米特“狭义决断”生成史的考察,可通过区分制宪决断、其他纯粹决断与宪制决断的方法来化解困境。政治与法律的关系是宪制决断的背景,通过对施米特与卢曼思想的比较,借鉴卢曼的组织决策理论,可将宪制决断区分为法律系统中的司法决断、政治系统中的行政决断与立法决断三种类型。在我国宪法语境下,制宪宣示可明确我国宪法中的宣示内容、宪法修改与制宪权的关系,以及明确维护国家安全决断的定位,从而被兼容地应用于我国宪法语境之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制宪决断 制宪宣示 纯粹决断 宪制决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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