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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质生产力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 被引量:4
1
作者 曲三强 郭文奇 《云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53-62,共10页
新质生产力改变了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对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机制的传统知识产权制度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为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有必要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行系统性优化,从国内外新质生产力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来看,中国新质生产力... 新质生产力改变了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对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机制的传统知识产权制度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为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有必要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行系统性优化,从国内外新质生产力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来看,中国新质生产力知识产权保护目前还存在立法仍存空白地带、司法保护效能仍需提升、行政保护仍有短板等不足,应从以下方面加以改进:在立法层面,应根据国情和不同技术领域的发展特点,稳慎推进立法工作,填补法律空白;在司法层面,应通过实施专业化高效能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构建、指导性案例制度完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改进等措施,优化司法保护的薄弱环节,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在行政层面,应从强化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优化行政管理和服务、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等方面入手,持续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服务与执法效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质生产力 知识产权保护 立法模式 司法效能 科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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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大模型沿人工智能价值链的风险共治 被引量:2
2
作者 刘金瑞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89-98,共10页
大模型技术是驱动生成式人工智能价值链的核心,其开发部署引发的风险存在于整个价值链之中,治理大模型风险必须依靠沿价值链上下游利益相关者的协同共治。目前立法探索不足以充分应对大模型带来的全链条风险:欧盟《人工智能法》就通用... 大模型技术是驱动生成式人工智能价值链的核心,其开发部署引发的风险存在于整个价值链之中,治理大模型风险必须依靠沿价值链上下游利益相关者的协同共治。目前立法探索不足以充分应对大模型带来的全链条风险:欧盟《人工智能法》就通用目的人工智能模型设定了双层累进式的义务体系,但将评估和缓解整个价值链风险的重任赋予具有系统性风险的通用目的人工智能模型的提供者;中国出台专门办法侧重规制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但对大模型本身的风险管控有限。实现大模型沿人工智能价值链的风险共治,需基于利益相关者在价值链中的角色和能力,建立大模型风险治理的多方协同机制。具体而言,应明确大模型提供者的信息提供义务,建立大模型部署高风险用途时多方风险共评机制,确立基于大模型的人工智能系统的透明度制度,健全大模型风险监测和风险处置的共治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大模型 价值链 利益相关者 风险规制 人工智能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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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工智能立法的制度创新与路径选择 被引量:1
3
作者 杨延超 《治理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20-37,158,共19页
DeepSeek等人工智能技术特别是大模型技术的迅猛发展,正从根本上冲击现代法律体系的价值基础和规则逻辑。在法律价值层面,AI展现出的自主性、类人理性和复杂决策能力,动摇了以人类理性、自由意志和道德判断为核心的法律价值体系,挑战了... DeepSeek等人工智能技术特别是大模型技术的迅猛发展,正从根本上冲击现代法律体系的价值基础和规则逻辑。在法律价值层面,AI展现出的自主性、类人理性和复杂决策能力,动摇了以人类理性、自由意志和道德判断为核心的法律价值体系,挑战了正义、平等与自由的传统法律目标。在法律规则层面,AI突破了传统民事权利和责任体系的框架,催生数据权、算法权等新兴权利,同时引发跨领域权力合法性与实效性危机,要求重新界定权利、义务与责任的分配。为应对这一挑战,我国人工智能立法需在制度创新和路径选择上探索平衡。一方面,需重构权利主体和客体制度,明确AI的工具属性并在特定场景下赋予其拟制主体性;另一方面,需创新权利、义务和责任内容,突破传统“完全支配权”“静态义务”和“过错责任”模式,构建动态适应AI特性的法律框架。在立法路径上,应采取“统一立法+分别立法”的双轨模式,重点解决跨部门协同、领域规制和国际规则衔接问题,推进“嵌入式创新”与“独立性规制”的结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DeepSeek AI立法 制度创新 以模制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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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犯罪的系统考察与刑法应对
4
作者 舒洪水 郭仁东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68-78,共11页
数字经济犯罪是由涵盖信息数据、数字技术和信息网络三个领域的犯罪形态共同构成的犯罪体系。传统法益保护模式无法适应数据法益的整合性,传统行为规制模式无法涵盖数字犯罪行为外延,数字经济犯罪已对刑法形成系统挑战。我国刑法通过预... 数字经济犯罪是由涵盖信息数据、数字技术和信息网络三个领域的犯罪形态共同构成的犯罪体系。传统法益保护模式无法适应数据法益的整合性,传统行为规制模式无法涵盖数字犯罪行为外延,数字经济犯罪已对刑法形成系统挑战。我国刑法通过预防性刑法立法及能动性刑事司法对数字经济犯罪作出回应,但仍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溯源数据经济的基础性结构,对数字经济犯罪应进行系统性考察,而不应割裂三个领域犯罪的整体性,刑法亦应予以体系化应对,而不应局限于某特定领域的犯罪治理,应当确立“刑法修正案+附属刑法”的立法模式,以刑法修正案调整数字经济犯罪罪名体系,以附属刑法立法模式完善数字经济犯罪构成要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犯罪 数据法益 立法模式 刑法修正案 附属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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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争议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相关问题探讨
5
作者 闫尔宝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64-75,共12页
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明确将行政协议争议纳入复议范围。相比于旧复议法只将具有单方权力行使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复议对象的立法方式,具有双方法律行为和非权力行为属性的行政协议引发的争议进入复议范围,无疑增加了复议案件的类... 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明确将行政协议争议纳入复议范围。相比于旧复议法只将具有单方权力行使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复议对象的立法方式,具有双方法律行为和非权力行为属性的行政协议引发的争议进入复议范围,无疑增加了复议案件的类型,实现了“行为复议”向“行为复议+关系复议”的转变。相比于未将行政协议争议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的法国、德国、日本、韩国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新复议法明确行政协议争议纳入复议范围,可视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复议立法创新。鉴于行政协议争议的法律关系争议属性以及该类复议案件的当事人争讼、始审争讼属性,纳入复议范围的行政协议争议类型须做扩张解释,申请期限需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在具体审理时应当适用听证程序,须征询行政复议委员会意见,优先适用调解原则,采用多种复议决定形式回应申请人的请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协议争议 行政复议范围 新类型案件 立法创新 新处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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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价值链的法律型塑 被引量:4
6
作者 李润生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63-78,共16页
人工智能价值链是对人工智能组织过程的科学描述,是人工智能立法的重要线索。相较于有形产品和传统软件,人工智能价值链是一个整体协作、双轮驱动、动态发展和不透明的组织过程,这决定了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应当遵循协作规制、全生命周... 人工智能价值链是对人工智能组织过程的科学描述,是人工智能立法的重要线索。相较于有形产品和传统软件,人工智能价值链是一个整体协作、双轮驱动、动态发展和不透明的组织过程,这决定了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应当遵循协作规制、全生命周期规制和集中明确规制的核心理念。人工智能价值链的制度建构包含三个主要步骤,即提炼法律身份、选定中心节点和分配法律义务,以通用模型提供者、应用系统提供者、应用系统部署者和受影响者四种法律身份搭建人工智能价值链的组织骨架。其中,通用模型提供者和应用系统提供者位处中心节点,应当担负关键职责,推动构建公平、稳定和可信的人工智能价值链,应用系统部署者和受影响者也应当担负与其功能定位相匹配的义务和职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价值链 人工智能立法 生成式人工智能 通用模型提供者 责任分配 法律型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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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安全立法模式之考察与优化
7
作者 虞文梁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06-117,共12页
国家安全风险是风险中的风险,要以规则的确定应对风险的不确定。国家安全立法模式决定了国家安全立法的质量和效能。我国国家安全立法模式是在宪法指导下的复合立法模式,其中发挥核心作用的是“行政法+刑事法”的双轨制立法。当前我国... 国家安全风险是风险中的风险,要以规则的确定应对风险的不确定。国家安全立法模式决定了国家安全立法的质量和效能。我国国家安全立法模式是在宪法指导下的复合立法模式,其中发挥核心作用的是“行政法+刑事法”的双轨制立法。当前我国国家安全立法模式存在宪法协调政治和法治的关系仍有不足、重要立法定位不明和位阶冲突、立法相对滞后且主要分布于传统安全领域、“小切口”立法附随了“碎片化”效果、双轨制立法不同步等突出问题。要重点完善宪法指导下的双轨制立法:加强宪法顶层设计,为国家安全法治提供重要的宪法遵循和宪法依据;重视发挥行政法前置性立法的先发优势,避免陷入“科林格里奇困境”,逐步推进国家安全法律法典化的进程;刑法充分发挥保障法作用,分阶梯对接行政法,统筹好扩张和谦抑、预防和惩治等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总体国家安全观 国家安全立法 立法模式 双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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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协议法的立法研究
8
作者 陈国栋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76-90,共15页
目前的各种手段均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行政协议实践与司法审判中所面临的越来越多的“无法可依”问题。为此,有必要制定系统的《行政协议法》。学界更倾向于主张德国式行政契约模式,而地方行政协议立法实践则显露出对法国行政合同立法模式... 目前的各种手段均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行政协议实践与司法审判中所面临的越来越多的“无法可依”问题。为此,有必要制定系统的《行政协议法》。学界更倾向于主张德国式行政契约模式,而地方行政协议立法实践则显露出对法国行政合同立法模式的偏好。因为这两种模式在价值倾向、协议类型、制度构造方面差别极大,我们只能秉持现实主义,选择其中一种模式。鉴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公益与公民分享权之保障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们应当采取法国模式、以公共资源配置型合作协议为行政协议法的主题。基于其内容考量,《行政协议法》应当以专门立法为体裁,而不能置身于行政程序法典中;基于其功能考量,其只能是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基于其体系考量,其应该作为所有涉及行政协议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基本性法律。其章节设计则应围绕着公共资源出让及维护的流程而组织。其中,立法依据、协议的定义与范围、法律原则、签订程序与履行中的监管是立法的重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协议立法 德国模式 法国模式 基本性法律 专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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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化时代的刑事立法理念、模式选择与发展方向 被引量:4
9
作者 陈洪兵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50-63,共14页
固守传统观点,反对增设新罪和轻罪的消极刑法观的刑事立法理念不具有科学合理性。折中刑法观的刑事立法理念不过是消极刑法观的另一种表述,也不完全可取。根据已经变化的社会现实,适时增设新罪和轻罪的积极刑法观的刑事立法理念较具合... 固守传统观点,反对增设新罪和轻罪的消极刑法观的刑事立法理念不具有科学合理性。折中刑法观的刑事立法理念不过是消极刑法观的另一种表述,也不完全可取。根据已经变化的社会现实,适时增设新罪和轻罪的积极刑法观的刑事立法理念较具合理性。我国现行刑法本来就是实质意义上的刑法典,不存在所谓法典化、再法典化、解法典化的问题。现在的问题在于,是继续沿用现在的统一刑法典立法模式,还是跟其他国家一样采用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规定有构成要件与法定刑的附属刑法在内的多元立法模式。为了既保持刑法典的稳定性,又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我国应改采多元立法模式。在此基础上,考虑到我国“宜粗不宜细”的刑法分则研究现状、原有统一刑法典模式不会被轻易改变、采用原有方式修订统一刑法典的状态亦不会被轻易改变等现实情况,将来无论小修还是大修刑法典,都应坚持类型性、有效性、目的性、明确性、比例性、平等性、互动性和国际性的修订规则,这亦是未来刑事立法的发展方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典化 刑法观 刑事立法理念 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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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刑龄制度应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困境与出路——由“邯郸13岁男孩被害案”引发的思考 被引量:10
10
作者 姜敏 时雪涵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237-251,共15页
2024年3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发生一起3名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舆论焦点从传统的“未龄不责”,逐渐转向了“低龄轻责”和“未龄免死”等问题。对舆论意见体现出的在最低刑龄制度应对未... 2024年3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发生一起3名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舆论焦点从传统的“未龄不责”,逐渐转向了“低龄轻责”和“未龄免死”等问题。对舆论意见体现出的在最低刑龄制度应对未成年人犯罪时存在的价值冲突,需要在理论层面进行深入探讨,也需要考虑我国特有的历史文化传统。在理论层面,首先,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是一种对身份的法律拟制,必然引发同一性和差异性的矛盾;其次,公众对于“未龄轻责”和“未龄免死”的不满,很大程度上源于报应心理。然而,报应主义与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原则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矛盾。此外,网络舆论导向的修法可能会引发刑法谦抑性危机。如何通过制度设计来维持刑罚量配置的均衡,以保证刑法的谦抑性,即是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所面临的难题。在我国历史上,“恤幼”思想源远流长,影响着我国古代的立法,即使在重刑时代,其也优先于报应主义的思想。在制度设计上,从汉代开始,我国古代传统法中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就体现出了相对弹性的模式,这种立法模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拟制的缺陷。此外,自唐代起开始适用的“列举罪名+划定法定刑”罪行分级模式具有体系化和精确化的优势,也能够为最低刑龄制度的完善方向提供参考。从实践层面看,构建最低刑龄制度的路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第一,需要从过于刚性的“唯年龄论”转变为更加相对弹性的立法模式,以弥补法律拟制所导致的立法空缺。第二,现在立法中存在对相似案件处罚不均衡的情况,对此,应当缩小因年龄差异而导致的处罚差距,尽可能确保罪罚均衡。同时,还应当坚定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立场,放宽对未成年人减刑的限制,进一步完善专门矫治教育制度,与刑法形成良好的衔接。第三,采用系统化的罪行分级方式,以法定最高刑为罪行分级的界限标准,建立更为严密的法网,防止处罚范围的过度扩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 刑事责任年龄 分级处遇制度 弹性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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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视角下教育法典编纂的方案设想 被引量:3
11
作者 聂圣 《理论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28-140,共13页
在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教育法典编纂的本质是国家为保障公民公平优质受教育权和保证教育事业优先发展而供给高质量教育法律,应当符合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制度需求。引入法经济学视角,能够为教育法典编纂如何克服现实困境达致综合性、体... 在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教育法典编纂的本质是国家为保障公民公平优质受教育权和保证教育事业优先发展而供给高质量教育法律,应当符合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制度需求。引入法经济学视角,能够为教育法典编纂如何克服现实困境达致综合性、体系性、逻辑性和科学性的理论目标拓展方法论,但必须坚持教育立法的社会本位,注重教育公平性与经济效率性的法律权衡。基于我国教育立法的现状和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趋势,教育法典编纂必须坚持守正创新的法典化路径,采取开放性结构和汇编型模式以实现教育法典编纂的效益优化。教育法典编纂可以采取“制定教育法典总则—加快推进教育领域内重点立法工作—完成教育法典分则编纂”三步走进程,并运用整合式技术应对教育法典编纂进程中的路径依赖和连锁效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教育法典 法经济学 教育立法 汇编型模式 整合式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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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的不法构造与解释方向 被引量:7
12
作者 陈璇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48-164,共17页
面对渎职罪中“重大损失”要件引发的各种问题,刑法学有必要站在渎职罪本质的高度重新审视其不法构造,进而锚定司法适用的基本方向。客观的超过要素说、内在的客观处罚条件说、“中间项”的结果型情状说等既有方案,没有摆脱结果犯的固... 面对渎职罪中“重大损失”要件引发的各种问题,刑法学有必要站在渎职罪本质的高度重新审视其不法构造,进而锚定司法适用的基本方向。客观的超过要素说、内在的客观处罚条件说、“中间项”的结果型情状说等既有方案,没有摆脱结果犯的固有思维,均难以从根本上消除与“重大损失”要件相关的理论困境。在渎职犯罪领域,我国刑法采用的独立型立法模式凸显了对公务活动公正性这一“中间层法益”的专属保护,相较于依附型模式更能契合现代社会提前预防系统性风险的治理需要。欲充分发挥该模式所蕴含的优势,需要将渎职罪的不法评价重心从人身、财产法益转移到公务行为公正性法益上,从死伤、财产损失等结果转移到渎职行为本身的情节上。当前,司法者完全可以在条文语义可容许的范围内,遵循以渎职行为和公务行为公正性为核心的解释方向,不宜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认定为渎职罪的入罪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渎职罪 立法模式 中间层法益 不法构造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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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 被引量:5
13
作者 辛勇飞 《学术前沿》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3期25-32,共8页
当前,人工智能正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发展,成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量。人工智能技术的突破式发展在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导致新旧风险叠加,引发一系列问题,给现有经济社会治理模式和治理规则带来挑战。人工智能治理法... 当前,人工智能正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发展,成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量。人工智能技术的突破式发展在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导致新旧风险叠加,引发一系列问题,给现有经济社会治理模式和治理规则带来挑战。人工智能治理法治化是确保人工智能安全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目前人工智能发展领先国家和地区的普遍做法。我国在人工智能法治建设方面已具备良好基础,考虑到相关技术产业在一些方面仍处于追赶阶段,应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区分短期和中长期计划,采取“渐进式”立法模式,有序推进相关立法工作,促进和保障我国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法治化 渐进式 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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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全民阅读的中国模式——从世界各国应对社会阅读危机主要举措谈起 被引量:5
14
作者 聂震宁 《编辑之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1-18,共8页
阅读作为一项提升国民道德素质和文化素养的社会化行为,近年来持续获得世界各国的重点关注。为应对数字化技术、信息技术等引发的阅读转向和专注弱化等问题,各国积极作为,出台措施,充分发挥引导效应,取得了一定成效。在我国,全民阅读作... 阅读作为一项提升国民道德素质和文化素养的社会化行为,近年来持续获得世界各国的重点关注。为应对数字化技术、信息技术等引发的阅读转向和专注弱化等问题,各国积极作为,出台措施,充分发挥引导效应,取得了一定成效。在我国,全民阅读作为一项国家倡议,部署实践十余年,已基本形成相对完整的中国模式。文章以观照世界各地阅读举措为切入点,对比指出我国全民阅读具有的创新性、文化性、统一性等鲜明属性,总结提炼出全民阅读中国模式具有的五个突出特征,如高度重视全民阅读活动的顶层设计,将全民阅读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工作职责并予以落实,加强优秀出版物供给和公共阅读空间建设等,为推动全民阅读工作切实有效、走深走实提供了重要经验和启示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全民阅读 社会阅读 中国模式 全民阅读立法 特殊群体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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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的立法模式选择与制度体系构造 被引量:8
15
作者 王延川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15-125,共11页
通过梳理国外数字经济立法策略以及我国的数字经济立法探索可知,“问题对策”立法模式是占主导地位的数字经济立法模式,该模式导致数字经济法律制度的“碎片化”以及数字经济的“割裂式”发展。关于数字经济立法,目前学界提出了回归部... 通过梳理国外数字经济立法策略以及我国的数字经济立法探索可知,“问题对策”立法模式是占主导地位的数字经济立法模式,该模式导致数字经济法律制度的“碎片化”以及数字经济的“割裂式”发展。关于数字经济立法,目前学界提出了回归部门法和单行法两种思路,但本质上仍然属于“问题—对策”立法模式。数字经济要素化和数字经济法律体系化之间具有某种“契合”关系,因此“要素—体系”立法模式有其正当性基础和实践性价值。从系统论角度来看,数字经济法律体系包括内部系统和外部系统,前者是基于数字经济基本制度、基础制度和关键制度而形成的“一以贯之”的规范体系;后者是数字经济立法受顶层设计、部门法和地方立法影响而不断完善的规范体系。我国应该制定《数字经济法通则》,以统摄相关单行法和部门法中的数字经济法律规范,最终形成数字经济法律的体系化架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要素体系”立法模式 连接正义 系统论 《数字经济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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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间接侵权的独立化证成与制度建构 被引量:2
16
作者 陈佳举 《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99-109,共11页
专利间接侵权源于但又不同于共同侵权,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态,具有其自身的规范意义和价值,应在《专利法》中予以单独规定。在制度建构时,应摒弃日本纯客观主义,确立“双重”的“明知和应知”主观要件;在客观要件上,应借鉴德国经验,拓宽... 专利间接侵权源于但又不同于共同侵权,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态,具有其自身的规范意义和价值,应在《专利法》中予以单独规定。在制度建构时,应摒弃日本纯客观主义,确立“双重”的“明知和应知”主观要件;在客观要件上,应借鉴德国经验,拓宽“专用品”的内涵,增设行为主体的限制与例外,并具化“提供”的行为方式;在法律适用上,应优先适用专利间接侵权规则确定责任的成立与否,在责任成立时直接追究间接侵权人的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专利间接侵权 共同侵权 立法模式 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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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法典时代的立法模式变革与反思 被引量:5
17
作者 夏伟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64-75,共12页
囿于立法观念与方法误区,我国正在进行的解法典虽然带来了立法数量的大幅度增长,却未能促进法治效能的根本提升,反而造成了法体系的肥大化、法规范的竞合化与法教义的稀薄化,引发整体法秩序的解体危机。为最大化发挥特别法的规范效用与... 囿于立法观念与方法误区,我国正在进行的解法典虽然带来了立法数量的大幅度增长,却未能促进法治效能的根本提升,反而造成了法体系的肥大化、法规范的竞合化与法教义的稀薄化,引发整体法秩序的解体危机。为最大化发挥特别法的规范效用与创造潜能,当下的解法典化立法应跳出以法律部门为界限的诸法分立模式,转向以规范领域为中心的诸法融合模式,这种模式不是中国古代“刑主民次”法制模式的翻版,而是适应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民行刑一体化”新模式。以解法典为契机,立法者的价值立场应从“增量立法”走向“增质立法”,在反思积极立法观的基础上,重新回归审慎立法观,以此重整碎片化的法秩序,有效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解法典 立法模式 诸法融合 法秩序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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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野生动物资源刑法保护检视及优化路径 被引量:2
18
作者 陈卓 《野生动物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387-398,共12页
完善的野生动物资源刑事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2022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法律责任条款后,刑法与该法的衔接产生了问题,尤其是在规制非法向境外提供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和防范外来物种方面存在疏漏,已有罪名在适用过程中也... 完善的野生动物资源刑事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2022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法律责任条款后,刑法与该法的衔接产生了问题,尤其是在规制非法向境外提供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和防范外来物种方面存在疏漏,已有罪名在适用过程中也存在调整范围重合、违法与犯罪边界模糊等问题。通过运用规范研究方法和案例分析方法,对当前刑事立法及司法适用情况进行分析。在立法层面,激活附属刑法立法模式能从根源上解决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衔接困境,短期内可通过修订罪名规定、增设入罪情形等方式合理调整刑法保护范围;在司法层面,调整司法解释对非法狩猎罪等罪名的入罪标准,同时优化现有定罪机制能实现刑事保护与人权保障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文明建设 法秩序统一性 集体法益 立法模式 定罪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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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特殊标志”法律保护及借鉴研究
19
作者 李玲娟 王璞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42-150,共9页
“特殊标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对于某些公益活动所使用的标志的统称。当前,我国《商标法》中并没有相应的条款对其予以特殊保护。美国则为此类标志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护:《商标法》第1条给予这类标志以商标注册避... “特殊标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对于某些公益活动所使用的标志的统称。当前,我国《商标法》中并没有相应的条款对其予以特殊保护。美国则为此类标志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护:《商标法》第1条给予这类标志以商标注册避让的一般性保护,而不同领域专门法案则为其提供具体保护。鉴于我国特殊标志法律保护存在现实需求,有必要明晰特殊标志法律属性,并从理论和制度层面探究美国相关规定,以期为我国立法完善提供适当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殊标志 法律属性 美国模式 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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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规制操纵体育比赛犯罪研究 被引量:13
20
作者 吕伟 任娇娇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44-49,共6页
美国联邦和州分别对操纵体育比赛犯罪进行了刑事立法。联邦层面,体育贿赂法主要被适用于规制跨州以及全国性的操纵体育比赛犯罪;该法对体育比赛的性质、犯罪构成要件、犯罪主体以及刑事管辖权做出了明确规定。美国法学会制定的《模范刑... 美国联邦和州分别对操纵体育比赛犯罪进行了刑事立法。联邦层面,体育贿赂法主要被适用于规制跨州以及全国性的操纵体育比赛犯罪;该法对体育比赛的性质、犯罪构成要件、犯罪主体以及刑事管辖权做出了明确规定。美国法学会制定的《模范刑法典》明确设立了操纵公开竞赛罪以供各州参考。州层面,50个州中共有16个州制定了规制操纵比赛犯罪的成文立法,各州主要采取贿赂罪、欺诈罪和赌博罪进行罪名设定。研究认为,我国宜借鉴美国联邦规制操纵体育比赛犯罪的刑事立法规定,在刑法修正案中增设非法操纵公开竞赛罪,以此打击与操纵比赛相关的各类犯罪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操纵体育比赛 刑事立法 罪名 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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