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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处分意识必要性的证成及判断
1
作者
程红
张驰
《北京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7期27-37,共11页
处分行为和处分意识并非一定主客观相统一,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处分行为就存在着不具备处分意识的情形。由于诈骗罪构成要件危险的实现必须依赖于被骗者的处分行为,而盗窃罪并不需要,因此两罪虽然在宏观层面的危险性相差不大,但在具体层...
处分行为和处分意识并非一定主客观相统一,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处分行为就存在着不具备处分意识的情形。由于诈骗罪构成要件危险的实现必须依赖于被骗者的处分行为,而盗窃罪并不需要,因此两罪虽然在宏观层面的危险性相差不大,但在具体层面的危险性有高低之分。故在立法层面保持两罪法定刑的一致性而在司法层面要求盗窃罪的入罪数额低于诈骗罪是妥当的,处分意识区分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和诈骗罪的功能应予以坚持。此外,只要坚持“利益盗窃说”“处分意识必要说”就不会产生处罚漏洞,只是在责任主义的要求下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处罚空隙。为发挥处分意识的区分功能,严格的“处分意识必要说”具有妥当性。被骗人对于有形财产,需要认识到财产的转移占有,具体要认识到财产的数量以及对财产特定化有意义的种类或性质;对于无形财产,需要认识到自己在丧失对财产性利益的控制。由于占有的根基是现实的控制力,因此在处分意识的判断上二者保持了一致的严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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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诈骗罪
处分意识
法条竞合
处分意识必要说
处分意识不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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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人工智能时代新型支付方式与诈骗罪处分意识
被引量:
6
2
作者
李淼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92-101,共10页
人工智能时代新型支付方式的涌现,给诈骗罪构成要件中的处分意识要素带来巨大冲击,具体表现为“一个理论前提,两种案件类型”。在“一个理论前提”下需要探讨处分意识是否必要,处分意识必要说的基本立场应该坚持。处分意识决定了诈骗罪...
人工智能时代新型支付方式的涌现,给诈骗罪构成要件中的处分意识要素带来巨大冲击,具体表现为“一个理论前提,两种案件类型”。在“一个理论前提”下需要探讨处分意识是否必要,处分意识必要说的基本立场应该坚持。处分意识决定了诈骗罪的不法程度与行为类型,处分意识不要说试图以直接性要件、错误认识要素取代处分意识不可行。在“两种案件类型”中探讨新型支付方式下两种诈骗案件类型中的处分意识:当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诈骗对象时,有必要引入预设同意理论,用以说明行为人与机器背后的规则设置者之间的沟通,预设同意理论不仅能够界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处分意识及行为,并且可以说明其如何产生错误认识;当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诈骗工具时,对处分意识内容的理解应站在缓和说的立场,即被害人在处分财产时无需认识到财产的种类、数量、价格等要素,而只需认识到自身财产被转移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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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工智能
新型支付方式
处分意识必要说
预设同意理论
处分意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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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诈骗罪处分意识必要性的证成及判断
1
作者
程红
张驰
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处
《北京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7期27-37,共11页
文摘
处分行为和处分意识并非一定主客观相统一,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处分行为就存在着不具备处分意识的情形。由于诈骗罪构成要件危险的实现必须依赖于被骗者的处分行为,而盗窃罪并不需要,因此两罪虽然在宏观层面的危险性相差不大,但在具体层面的危险性有高低之分。故在立法层面保持两罪法定刑的一致性而在司法层面要求盗窃罪的入罪数额低于诈骗罪是妥当的,处分意识区分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和诈骗罪的功能应予以坚持。此外,只要坚持“利益盗窃说”“处分意识必要说”就不会产生处罚漏洞,只是在责任主义的要求下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处罚空隙。为发挥处分意识的区分功能,严格的“处分意识必要说”具有妥当性。被骗人对于有形财产,需要认识到财产的转移占有,具体要认识到财产的数量以及对财产特定化有意义的种类或性质;对于无形财产,需要认识到自己在丧失对财产性利益的控制。由于占有的根基是现实的控制力,因此在处分意识的判断上二者保持了一致的严格性。
关键词
诈骗罪
处分意识
法条竞合
处分意识必要说
处分意识不要说
Keywords
the
crime
of
fraud
disposition awareness
overlap
of
articles
of
law
the
doctrine
of
the
necessity
of
dispositional
consciousness
the doctrine of the unnecessity of dispositional consciousness
分类号
D914.35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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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人工智能时代新型支付方式与诈骗罪处分意识
被引量:
6
2
作者
李淼
机构
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处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92-101,共10页
文摘
人工智能时代新型支付方式的涌现,给诈骗罪构成要件中的处分意识要素带来巨大冲击,具体表现为“一个理论前提,两种案件类型”。在“一个理论前提”下需要探讨处分意识是否必要,处分意识必要说的基本立场应该坚持。处分意识决定了诈骗罪的不法程度与行为类型,处分意识不要说试图以直接性要件、错误认识要素取代处分意识不可行。在“两种案件类型”中探讨新型支付方式下两种诈骗案件类型中的处分意识:当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诈骗对象时,有必要引入预设同意理论,用以说明行为人与机器背后的规则设置者之间的沟通,预设同意理论不仅能够界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处分意识及行为,并且可以说明其如何产生错误认识;当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诈骗工具时,对处分意识内容的理解应站在缓和说的立场,即被害人在处分财产时无需认识到财产的种类、数量、价格等要素,而只需认识到自身财产被转移的状态。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新型支付方式
处分意识必要说
预设同意理论
处分意识内容
Keywords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new payment methods
the
doctrine
of
necessity
of
disposition
consciousness
the
the
ory
of
the
preset consent
the
contents
of
the
disposition
consciousness
分类号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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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诈骗罪处分意识必要性的证成及判断
程红
张驰
《北京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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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2
人工智能时代新型支付方式与诈骗罪处分意识
李淼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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