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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对数据安全保护的挑战及刑法应对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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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聂立泽 王祯 《河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56-63,共8页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多个领域的应用,数据安全保护面临新的挑战。在数据安全保护的路径选择上,传统模式选择以数据主体为锚定权利的基准,在赋予数据主体相关权利的基础上,以告知—同意原则作为数据主体的权利边界,建立涉及刑法、民法...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多个领域的应用,数据安全保护面临新的挑战。在数据安全保护的路径选择上,传统模式选择以数据主体为锚定权利的基准,在赋予数据主体相关权利的基础上,以告知—同意原则作为数据主体的权利边界,建立涉及刑法、民法等多个领域的数据安全制度。但不得不承认,伴随人工智能的发展,这种基于数据主体权利的数据保护模式逐渐表现出认知与结构性困难,需要从路径选择上进行转变。相对于以数据主体权利为核心的保护模式,刑法可以从风险的角度考虑,以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作为理论参考,从承认数据主体具有完全理性转变为承认其具有有限理性,将数据安全保护的主要关注点从数据主体的权利保障转移到数据安全风险的预防和管控。此外,在数据安全保护的实质层面上,生成式人工智能侵害数据法益的行为可以概括为行为人利用或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实施的行为,以及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演化、运行过程中“自主”实施的行为。刑法应以风险作为主要考量因素,结合已有规定对上述两种行为进行评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风险预防 数据安全 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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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立法的结构性难题——兼论刑事诉讼法律解释学不发达的原因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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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瑞华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85-98,共14页
自1979年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经历了三次规模较大的修订。这些法律修订工作尽管带来了刑事诉讼制度的变化,却没有解决这部法律所存在的若干结构性制度难题。这些难题主要是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没有形成较为成熟的体系,刑事诉讼构造没有发... 自1979年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经历了三次规模较大的修订。这些法律修订工作尽管带来了刑事诉讼制度的变化,却没有解决这部法律所存在的若干结构性制度难题。这些难题主要是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没有形成较为成熟的体系,刑事诉讼构造没有发生符合司法规律的改革,刑事诉讼法没有建立较为完善的程序性制裁机制,那种针对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行为的程序控制体系没有建立起来,法律对法院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还存在着诸多疏漏之处。唯有解决这些结构性难题,才能为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质性突破创造条件,实现刑事诉讼法的科学化、成熟化和稳定化。在此基础上,刑事诉讼领域的法律解释学研究才会有较为广阔的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律修订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构造 程序性制裁 国家专门机关权力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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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中的刑法前置与刑罚抑制 被引量:1
3
作者 陈伟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41-160,共20页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重新审视刑法功能,“刑法参与”是社会治理视域下的刑法本位及其实践表达。社会动态发展促进了刑法规范的活性化特征显现,基于政策治理需要的刑法参与衍生出积极主义趋势,拓宽了罪刑规制的辐射领地、...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重新审视刑法功能,“刑法参与”是社会治理视域下的刑法本位及其实践表达。社会动态发展促进了刑法规范的活性化特征显现,基于政策治理需要的刑法参与衍生出积极主义趋势,拓宽了罪刑规制的辐射领地、延展了刑权力的驰骋疆域。社会治理的实践动因促进作为最后防线阵地的刑法前置,罪刑规范的实体构造要求刑法坚守保障法的品格特质,因而在刑法前置拓展与坚守保障法本位之间存在紧张关系。刑法前置作为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表现形态,参与性角色决定了刑罚的不可或缺与刑罚功能的有限发挥,不能借此肆意扩张刑罚和推行刑罚全覆盖,应当在多元责任后果中防范刑罚规制的功能逾越。刑罚抑制作为理念与技术的融合,需要在规范体系内外进行综合审视,赋予刑罚反向制约刑法介入的积极性,通过后果审查与处罚必要性对刑法适用进行实质评价和理性限缩,合理吸纳行为人刑法的有益内核,从而在进退有序之间实现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功能协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治理 刑法功能 刑法参与 刑法前置 刑罚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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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安全刑法保护的模式转换:从管理安全到利用安全 被引量:3
4
作者 梅传强 盛浩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272-288,共17页
数据安全关乎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通过刑法保护数据安全既有必要性也有紧迫性。经过修正案的完善和司法解释的补充,我国刑法形成了保护数据安全的“管理安全模式”,即以静态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为规范目的,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 数据安全关乎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通过刑法保护数据安全既有必要性也有紧迫性。经过修正案的完善和司法解释的补充,我国刑法形成了保护数据安全的“管理安全模式”,即以静态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为规范目的,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为规范依托的数据安全保护标准样式。“管理安全”保护模式的确立经历了数据作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护附带内容、数据成为相对独立的刑法保护对象,以及借助司法解释扩大数据安全涵摄范围三个发展阶段。从规范上分析,“管理安全”保护模式具有封闭性、静态性特征,这难以适应数字社会数据动态化、共享化发展的趋势,未能实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前置法的有序衔接,并导致刑法中数据犯罪条款在司法适用出现“模糊化”的问题。数字社会的到来产生了新的数据安全风险类型,即分析数据所产生的风险,以及利用分析数据产生的知识和信息,作出决策而引发的风险。面对新的风险类型,数据安全保护亟需转向以动态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控性、正当性为核心的“利用安全”模式:在保护理念上,应当将数据作为独立对象,从依附保护向专门保护、系统保护转变;在规制重心上,从注重数据收集、储存节点向其他节点拓展,从片面保护向全链条保护转变;在保护策略上,从笼统保护向分类分级保护转变。为此,应当在优化现有数据犯罪条款的基础上,增设新的数据犯罪,并引入数据分级分类保护制度。具体而言:一是在立法上明确数据与信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关系,并剥离出独立的数据条款,实现数据安全的专门保护,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中集中规定危害数据安全犯罪,实现系统化保护;二是增设非法公开、提供、出售、出境数据罪,非法分析数据罪、非法运用数据分析结果罪等犯罪,实现周延保护;三是构建数据安全分级分类保护制度,即在定罪层面,数据分级分类与数据犯罪的认定相结合,在量刑层面,数据分级分类与数据犯罪的刑罚裁量相对接,实现分级分类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安全 数字社会 刑法保护模式 数据分级分类 数据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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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刑事法学的学术品格与知识转型 被引量:1
5
作者 李怀胜 《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68-78,共11页
技术变革导致的社会结构变迁是塑造网络犯罪的深层机理,也是网络刑事法学产生的时代底色。网络刑事法学担负着推动传统刑法的网络化转型与构建自主知识体系的双重任务。在当前网络犯罪研究蔚为大观的背景下,网络刑事法学逐渐形成了自身... 技术变革导致的社会结构变迁是塑造网络犯罪的深层机理,也是网络刑事法学产生的时代底色。网络刑事法学担负着推动传统刑法的网络化转型与构建自主知识体系的双重任务。在当前网络犯罪研究蔚为大观的背景下,网络刑事法学逐渐形成了自身的理论特质与学术品格,即技术治理与法律治理的并重,体系开放与沉稳内敛的并行,跨域共生与植根本土的并立。网络刑事法学的发展方向,应当是在研究范式、研究方法与知识体系上进一步创新,网络刑事法学也必然经历与传统刑法从分离到融合的历史轨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犯罪 网络刑事法学 一体化 研究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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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如何防范刑讯逼供发生 被引量:1
6
作者 韩旭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51-62,共12页
司法实践中仍旧在发生的刑讯逼供,促使我们反思《刑事诉讼法》在防范刑讯逼供制度上存在的漏洞,以《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为契机,进一步建立健全刑讯逼供防范机制。在原则上应当在显著位置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同时废除“如... 司法实践中仍旧在发生的刑讯逼供,促使我们反思《刑事诉讼法》在防范刑讯逼供制度上存在的漏洞,以《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为契机,进一步建立健全刑讯逼供防范机制。在原则上应当在显著位置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同时废除“如实回答义务”的规定;严格限制从看守所外提人员条件;讯问原则上应在看守所进行;确立讯问时律师在场权;明确讯问地点不合法和依法应录音录像而未录音录像所获得的口供排除规则;对所有案件实行同步录音录像且与讯问笔录进行核对制度;将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纳入《刑事诉讼法》中,同时将监察机关调查案件一并进行讯问合法性核查;改革一审庭审中对被告人的法庭调查程序;废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将《监察法》有关刑事追诉内容纳入《刑事诉讼法》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第四次修改 刑讯逼供 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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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刑事案件中对物之诉的建立——论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诉讼化改造 被引量:1
7
作者 高洁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27-140,共14页
长期以来,普通刑事案件中的涉案财物处置程序问题重重。《刑事诉讼法》修改时,亟需对其进行诉讼化改造,构建普通刑事案件中的对物之诉。首要问题是厘清对物之诉的诉讼标的范围,将其限于涉案财物没收问题,而被害人损失退赔问题则应从中剥... 长期以来,普通刑事案件中的涉案财物处置程序问题重重。《刑事诉讼法》修改时,亟需对其进行诉讼化改造,构建普通刑事案件中的对物之诉。首要问题是厘清对物之诉的诉讼标的范围,将其限于涉案财物没收问题,而被害人损失退赔问题则应从中剥离,另寻其他救济路径。应当确立利害关系人和被害人在对物之诉中的主体地位,赋予其诉讼权利。鉴于没收程序主体的多元性以及没收审理事项的复杂性,目前附属于定罪量刑程序的审查程序无法为没收审理提供足够的程序支持,需要将没收裁判与定罪量刑裁判相分离,设置独立的对物之诉裁判程序。相应地,还应设置特定的对物之诉证据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对物之诉 利害关系人 涉案财物处置 刑事诉讼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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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刑事法律中刑事责任条款对刑法再法典化的价值
8
作者 张燕龙 《北京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29-38,共10页
我国非刑事法律中刑事责任条款对刑法的再法典化具有重要价值,其功能应保留并进一步强化。这些条款在立法上引领、限制着国家刑事追诉权,在司法上起着填补空白罪状、补充解释刑法等作用。然而,其在近年来呈现出萎缩态势,且普遍存在着责... 我国非刑事法律中刑事责任条款对刑法的再法典化具有重要价值,其功能应保留并进一步强化。这些条款在立法上引领、限制着国家刑事追诉权,在司法上起着填补空白罪状、补充解释刑法等作用。然而,其在近年来呈现出萎缩态势,且普遍存在着责任类型界定不清、犯罪圈划定过大等问题,所体现出的刑法工具主义倾向更要为之后的立法所警惕。刑法的再法典化需要一体化整合刑法与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提升刑法的稳定性与体系性。对此,应当破除刑法典垄断刑法规范的执念,采用刑法典编纂加附属刑法汇编的立法模式,动态调整刑法的规范内容,维护刑法的整体稳定;同时,需要在法秩序统一视角下妥善处理刑法典与附属刑法、其他法典、刑法修正案的关系,并克服刑法工具主义倾向,对涉刑事责任条文进行简化整理,提升刑法的体系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再法典化 非刑事法律中刑事责任条款 刑法典 附属刑法 法秩序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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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适用的方法与规则
9
作者 陈兴良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3-16,共14页
刑法方法论是刑法教义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刑法解释和适用具有指导意义。刑法方法论可以说是法学方法论在刑法中的具体化,因而应当契合刑法的性质。现代刑法以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基本原则,而罪刑法定原则可以说是刑法的方法论条款,刑法... 刑法方法论是刑法教义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刑法解释和适用具有指导意义。刑法方法论可以说是法学方法论在刑法中的具体化,因而应当契合刑法的性质。现代刑法以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基本原则,而罪刑法定原则可以说是刑法的方法论条款,刑法方法论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在此基础上,展开刑法解释和刑法推理的具体方法,并从犯罪论体系中引申出具有方法论性质的定罪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方法论条款 刑法解释 定罪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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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犯的行刑反向衔接
10
作者 马春晓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201-215,共15页
作为一项横跨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综合性法律制度,行刑反向衔接兼具治罪与治理的双重功能,仅从单一学理视角难以全面阐释其理论基础。行刑反向衔接的核心内涵是刑事出罪与行政追责。其中,刑事出罪的主要理据是刑法谦抑与程序出罪,行政... 作为一项横跨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综合性法律制度,行刑反向衔接兼具治罪与治理的双重功能,仅从单一学理视角难以全面阐释其理论基础。行刑反向衔接的核心内涵是刑事出罪与行政追责。其中,刑事出罪的主要理据是刑法谦抑与程序出罪,行政追责的主要理据则是法律责任一体化处置。行刑反向衔接的规范运行需妥善解决如下实体与程序上的关键问题:首先,厘清行刑反向衔接的适用范围,并根据作出行政处罚性质和方式的本质差异,区分刑事责任型行刑反向衔接与违法线索型行刑反向衔接,分别建构不同的适用规则;其次,厘清作为犯罪后果之行政处罚的性质,以此建构行刑反向衔接的“可处罚性”判断标准;最后,通过严格审查、审慎判断等方式,妥善解决行刑反向衔接中可能产生的“行刑倒挂”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刑反向衔接 刑事责任型 违法线索型 行政处罚 可处罚性标准 刑法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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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背景下刑事证据制度之完善
11
作者 肖沛权 周家驹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67-175,共9页
随着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规范呈现明显的缺位和滞后,亟待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加以完善。当前刑事错案的接连曝光、犯罪形态的转变、数字技术的发展为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带来了新的契机,也对之提出... 随着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规范呈现明显的缺位和滞后,亟待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加以完善。当前刑事错案的接连曝光、犯罪形态的转变、数字技术的发展为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带来了新的契机,也对之提出了时代要求。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应当遵循无罪推定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以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并聚焦于证据种类、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三个面向。具体而言,封闭的法定证据种类不能涵盖全部的证据形式,其划分标准的科学性仍存争议。对此,应明确证据法定形式体系的开放性,以分析证据的证明机理为核心实现划分标准的回归;对于证据规则应在进一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础上,借鉴、吸收国外较为成熟的传闻证据规则;同时,针对证明标准中存在的理论争议,应当明确“排除合理怀疑”的定位与适用标准、坚守认罪认罚案件的法定证明标准予以应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 刑事证据制度 证据种类 证据规则 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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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处理刑事涉案财物的行为性质与程序选择——以《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为视角
12
作者 初殿清 《求是学刊》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30-142,共13页
法院处理刑事涉案财物的程序选择,需以实体法上对应的“特别没收”权力性质作为思考起点,分析法院处理刑事涉案财物的行为性质,进而讨论不同行为性质之下的审判程序选择。特别没收权力性质包括三类:刑事法律后果体系中的刑罚、刑事法律... 法院处理刑事涉案财物的程序选择,需以实体法上对应的“特别没收”权力性质作为思考起点,分析法院处理刑事涉案财物的行为性质,进而讨论不同行为性质之下的审判程序选择。特别没收权力性质包括三类:刑事法律后果体系中的刑罚、刑事法律后果体系中的非刑罚措施、刑事法律后果体系之外的权力样态。法院处理涉案财物的行为性质分别属于:审理量刑事项、审理非刑罚措施事项、审理民事诉讼客体。据此产生了不同类型的审判程序和案外人参与模式。《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程序选择的基本前提,应当明确法院处理涉案财物的行为性质是审理刑事法律后果体系中的非刑罚措施;根据审判内容逻辑,可将涉案财物处理环节放在定罪环节之后、量刑环节之前;对于情况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审限”,辅以“另行审理”;应明确听证等听取案外人意见方法的法律效力及其如何与案件审理相衔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刑事涉案财物 特别没收 行为性质 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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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的“法法衔接”问题
13
作者 卫跃宁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9期116-126,共11页
当前《监察法》已经完成修改,《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正在进行中,对于两部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再次进行探讨具有必要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要“推进执纪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机衔接”,在此背景下如何进一步促进两法衔接尤为重要。... 当前《监察法》已经完成修改,《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正在进行中,对于两部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再次进行探讨具有必要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要“推进执纪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机衔接”,在此背景下如何进一步促进两法衔接尤为重要。深入考察两法之间的衔接样态,会发现还存在不足与缺漏。目前,《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还面临着原则层面的差异性,立案与管辖制度、先行拘留制度、证据制度等制度层面尚存问题或缺失,实践层面存在“调查中心主义”显现、缺乏对监察机关与监察人员的有效制约监督等问题。因应之策在于进一步加强两法之间原则、制度的衔接协调以及完善实践中的制约监督机制,最终实现《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之间的顺畅衔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监察法 法律衔接 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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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如何完善辩护制度
14
作者 韩旭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54-69,共16页
律师辩护权保障系新一轮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刑诉法历次修改均涉及辩护问题,修改内容之广、条文之多,非其他制度所能比拟。辩护权行使状况关乎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和法治现代化的实现。关于辩护问题,第四次刑诉法修改应在以下14个方... 律师辩护权保障系新一轮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刑诉法历次修改均涉及辩护问题,修改内容之广、条文之多,非其他制度所能比拟。辩护权行使状况关乎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和法治现代化的实现。关于辩护问题,第四次刑诉法修改应在以下14个方面进行:一是确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卷权;二是扩大委托辩护人的主体范围;三是赋予辩护律师侦查阶段有限的阅卷权;四是完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制度;五是明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证据性质并赋予律师查阅、复制权利;六是引进并改良无效辩护制度;七是确立程序性制裁机制;八是重构阻碍律师辩护权的救济机制;九是确立侦查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十是扩大法律援助辩护适用的案件范围;十一是对“骑墙式辩护”进行规制;十二是注意刑诉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协调问题;十三是修改和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十四是改变刑事法庭设置以便使被告人在庭审中能够获得辩护人帮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第四次修改 辩护制度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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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拟制解释的现状、问题及限缩
15
作者 苏永生 王煜东 《河北学刊》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90-199,共10页
中国现行法律拟制理论认为,将本来不符合所依照的条款规定的犯罪构成之行为规定为按照该条款定罪处罚的,均属于法律拟制,包括将此罪拟制为彼罪、将无罪拟制为有罪和将过失拟制为故意三种类型。将此罪拟制为彼罪的解释结论基本上符合刑... 中国现行法律拟制理论认为,将本来不符合所依照的条款规定的犯罪构成之行为规定为按照该条款定罪处罚的,均属于法律拟制,包括将此罪拟制为彼罪、将无罪拟制为有罪和将过失拟制为故意三种类型。将此罪拟制为彼罪的解释结论基本上符合刑法法理,将无罪拟制为有罪和将过失拟制为故意的解释结论虽然符合“依照”型条款的文义,但在很大程度上违背了刑法法理。导致解释结论存在问题的深层原因是,解释者在解释向度上企图穷尽刑法文义,在解释理念上奉行机械的法律至上主义,在解释立场上坚持“原教旨”意义上的形式解释论。在解释某种“依照”型规定是否属于法律拟制时,应当在该“依照”型规定的文义范围内根据刑法法理作出解释。由此出发,应当将刑法上的法律拟制限缩解释为将此罪拟制为彼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拟制 刑法法理 限缩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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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适用中的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
16
作者 姚诗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82-95,共14页
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在我国刑法适用中的关系与发展方向,宜从方法论对话、经验观察、本土考察三方面逐层探讨。法教义学认为应通过利益衡量综合考虑相关后果来解决冲突,社科法学则主张应由单一的社会后果出发来裁判案件,两者均有独立的... 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在我国刑法适用中的关系与发展方向,宜从方法论对话、经验观察、本土考察三方面逐层探讨。法教义学认为应通过利益衡量综合考虑相关后果来解决冲突,社科法学则主张应由单一的社会后果出发来裁判案件,两者均有独立的司法适用价值。各国的刑法适用都以法教义学为主,但社科法学的适用空间有别,对比德美两国法律发展史可知,这种差别主要受到法教义学的依赖程度、司法文化、理论流派等因素的影响;比较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在疑难案件中的不同解决方案,可明确各自的优势和缺陷。我国存在适用社科法学的现实条件,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在司法实践中完全可能共存;现阶段仍应提高法教义学的体系化适用,但要警惕还原论,同时合理推进常情常理、政策需求、成本收益分析等在司法实践中的谨慎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适用 法教义学 社科法学 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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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衔接信息共享中的检察职能完善
17
作者 杨寅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7期93-105,121,共14页
行刑衔接信息共享涉及不同国家机关的职权范围与边界。检察机关在行刑衔接中处于承前启后、正反相关的位置,加之检察权具有协调、监督之内涵,故其对行刑衔接信息共享尤为注重,并为此进行了实践探索。该领域的问题在于“信息”基本属性... 行刑衔接信息共享涉及不同国家机关的职权范围与边界。检察机关在行刑衔接中处于承前启后、正反相关的位置,加之检察权具有协调、监督之内涵,故其对行刑衔接信息共享尤为注重,并为此进行了实践探索。该领域的问题在于“信息”基本属性模糊、共享机制不健全、共享平台和监督制度不完善。鉴于此,应从完善信息共享法律规范和加强共享平台建设两个方面作出改进。前者涉及明确立法目标与基本任务,确定工作机制与职责,设置专门机构,强化检察监督;后者包括克服数据信息壁垒,切实推动数据信息共享,打造全面、统一、规范、安全的数据底座,提升平台利用率和共享水平,落实对共享平台利用质效的监督,以及注重数字检察和信息共享检察监督改革的结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刑衔接 信息共享 检察职能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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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刑关系视野下商事犯罪的实体出罪规则
18
作者 刘艳红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29-145,共17页
商事犯罪的认定应在交叉共治的商刑关系视野下贯彻商刑兼顾的理念,以是否严重侵害商事关系为核心判断标准。当前司法实践在“商刑分立以刑为主”的观念下存在“唯数额论”的实体入罪方法简单化和实体出罪结论无序化等问题,导致司法实践... 商事犯罪的认定应在交叉共治的商刑关系视野下贯彻商刑兼顾的理念,以是否严重侵害商事关系为核心判断标准。当前司法实践在“商刑分立以刑为主”的观念下存在“唯数额论”的实体入罪方法简单化和实体出罪结论无序化等问题,导致司法实践中商事犯罪实体入罪、出罪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商事犯罪的界定应在整体法秩序内实质判断是否具有双重违法性,结合商事犯罪一般违法和具体违法的双层构造和递进式审查模式,应将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作为商刑关系视野下商事犯罪实体出罪的基础理论。商事合法行为无法构成商事犯罪,但涉嫌商事犯罪的商事行为并不必然无效。欠缺将法律后果指向刑罚“转致条款”的特定商事违法行为和不属于构成要件定型性范围的商事违法行为,均应当予以出罪。虽符合《刑法》明文规定,但没有产生实质法益侵害和不具有可罚的违法性的商事犯罪,也应当予以出罪。在商刑关系视野下,应将法法衔接的过程转化为层层出罪的过程,以此为司法实践提供合理的商事犯罪实体出罪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刑关系 商事犯罪 实体出罪 法秩序统一性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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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原则在刑事诉讼个人信息处理中的适用——以《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为背景
19
作者 郑曦 陈德露 《求是学刊》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19-129,共11页
同意原则在刑事诉讼个人信息处理中的适用,对实现犯罪治理与保障个人信息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意原则在刑事诉讼个人信息中具有适用可能性:其一,基于数字时代人的主体性要求,作为诉讼主体的人在其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应有权决定同意;其二... 同意原则在刑事诉讼个人信息处理中的适用,对实现犯罪治理与保障个人信息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意原则在刑事诉讼个人信息中具有适用可能性:其一,基于数字时代人的主体性要求,作为诉讼主体的人在其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应有权决定同意;其二,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统一纳入”模式为同意原则的适用预留了规范空间;其三,任意性侦查与协商性司法的发展提供了实践可能。在构成要件上,有效同意包括自愿之同意、知情之同意和特定明确之同意,需通过自愿性审查、事前告知等机制予以保障。在特定情形下,信息主体有权撤回同意。撤回同意后,处理个人信息的公权力机关应承担相应的被遗忘权国家保护义务,其履行方式主要包括删除、封存和匿名化处理。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背景下,同意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准确适用,既是对现有刑事诉讼对个人信息处理程序的合理保障,亦是对个人信息权益的合法保护与指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同意原则 个人信息处理 有效同意 同意的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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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证据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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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铭 张昂 《求是学刊》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06-118,187,共14页
数字技术深度重构刑事司法生态,推动刑事证据形态从传统“言词—实物”二元结构向“传统证据—传统证据数字化—数字证据”三元体系演进,这对现行《刑事诉讼法》造成系统性挑战:在电子数据法律定位层面,需突破视听资料附属地位,通过立... 数字技术深度重构刑事司法生态,推动刑事证据形态从传统“言词—实物”二元结构向“传统证据—传统证据数字化—数字证据”三元体系演进,这对现行《刑事诉讼法》造成系统性挑战:在电子数据法律定位层面,需突破视听资料附属地位,通过立法确立其独立证据资格;在取证规则层面,需针对电子数据虚拟性、海量性特征,构建涵盖新型技术特征的规则;在审查范式层面,应建立“技术验证+法律评价”体系,推行梯度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此次修法应聚焦两大制度协同:其一,推进在线诉讼程序入法,将区块链存证、电子卷宗同步等成熟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定程序;其二,针对跨国犯罪中数字证据调取难题,增设跨境数据调取的特别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数字证据 电子数据 取证规则 审查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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