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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背景下单位犯罪治理体系的完善——以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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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景峰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7-28,共12页
以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为视角来审视我国单位犯罪刑事司法治理体系是否健全,应在法教义学下确保自身价值、逻辑、体系的一体,并与我国刑事司法核心理念和价值追求保持一致。单位应具有相对独立的行为、行为背后的意志及相对独立的主观罪过... 以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为视角来审视我国单位犯罪刑事司法治理体系是否健全,应在法教义学下确保自身价值、逻辑、体系的一体,并与我国刑事司法核心理念和价值追求保持一致。单位应具有相对独立的行为、行为背后的意志及相对独立的主观罪过,具有清晰的归责逻辑,并能够实质分离单位责任与单位直接责任人责任,由此实现单位犯罪归责机制重塑。涉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构以此为基础,但并不止步于有效合规的诉讼评价,其“条件”应表达为刑事惩罚性与企业合规自治的结合,遵循宽严相济、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刑事诉讼法》在进行第四次修改时应当对此予以必要关注和回应。具体到涉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构建中,建议完善涉案企业合规保证金制度、合规整改期间涉案企业特定经营禁止制度、涉案企业有效合规承诺制度等,推动涉企刑事诉讼程序专门化,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涉案企业合规执法司法制度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 单位犯罪治理 单位犯罪归责机制 《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 涉企附条件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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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案件中适用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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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吉喜 郑达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20-29,共10页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作为合规制度体系中的程序出罪模式,是企业合规激励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部分涉重罪案件的企业尝试运用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予以出罪,这既是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和企业犯罪特征的要求,也是推进诉源治理和中国企业参...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作为合规制度体系中的程序出罪模式,是企业合规激励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部分涉重罪案件的企业尝试运用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予以出罪,这既是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和企业犯罪特征的要求,也是推进诉源治理和中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然而不容忽视的是,重罪案件中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在我国仍存在若干程序性机制障碍和“双不起诉”的争议。应当在确立检察机关对于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主导责任的基础上,适时推动改革在立法层面的合法性支撑,建立合理的企业与自然人二元化归责体系,同时落实重罪案件企业合规改造中检察机关的监督审查职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能动履职精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合规改革 重罪案件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 诉源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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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日本协议·合意制度及其在法人犯罪中的应用——兼论中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之路径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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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宏耀 孙航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127-145,207,共20页
2016年,日本《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带有司法交易性质的协议·合意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以查明共同犯罪为初衷的协议·合意制度,逐渐同法人犯罪侦查与涉案企业合规相结合,发挥着企业防卫功能与刑事告发促进功能。在协议·... 2016年,日本《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带有司法交易性质的协议·合意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以查明共同犯罪为初衷的协议·合意制度,逐渐同法人犯罪侦查与涉案企业合规相结合,发挥着企业防卫功能与刑事告发促进功能。在协议·合意制度之下,日本企业的侦查、审判协助对于检方查明案件事实、获取相关证据具有积极作用。因此,协议·合意制度之下的案件程序分流,也逐渐成为企业合规的刑事激励手段之一。但是,关于日本协议·合意制度,一直存在“使用带有交易性质的侦查方法是否得当”“引入不过度依赖讯问笔录的新证据收集方法是否确有必要”等质疑。受此影响,协议·合意制度在法人犯罪领域的应用及其边界也一直存有争议。对于我国而言,企业合规是我国企业走向世界的必经之路。在借鉴美国等先行国家利用不起诉或暂缓起诉等程序分流制度激励企业合规的同时,日本在法人犯罪中适用协议·合意制度对法人问题、企业董事善管注意义务以及企业内部调查机制的探讨也值得参考。在此基础之上,可以结合我国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多元化实现企业合规的刑事激励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 日本协议·合意制度 不起诉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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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司法效果的厘定及其刑法证成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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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童德华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63-76,共14页
刑法是刑事合规最有效的依据。当前的刑事合规改革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刑法理论滞后的制约。为了实现政策性合规向法治化合规的转变,必须为其提供三重证成。首先是效果证成。必须着眼于刑事合规的多重效果,从多个角度扩大刑事合规的司法适... 刑法是刑事合规最有效的依据。当前的刑事合规改革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刑法理论滞后的制约。为了实现政策性合规向法治化合规的转变,必须为其提供三重证成。首先是效果证成。必须着眼于刑事合规的多重效果,从多个角度扩大刑事合规的司法适用范围,改变检察机关“孤军作战”的局面。其次,制度证成,要充分挖掘刑事合规的刑法根据。企业合规从广义上看包括国内和国外的诸多规范,域外法律规范可以对我国刑事合规改革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但刑事合规的依据只能是国内刑法规范。国内刑法规范包括刑法总则、分则等直接规范以及前置性规范。再次,法理证成。刑事合规明显是在积极的特殊预防观念中融入了修复性的司法理念,因此具有重塑刑法制度的功能;从合规目的的实现路径来看,它依赖于刑法采取规范违反说作为评价实质违法性的主要根据。在处理涉案企业责任分配的时候,转嫁罚理论不适合我国单位犯罪的处罚原理,不应让员工为企业犯罪背锅。同时,涉案企业、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责任人员承担的责任不同,这决定了刑事合规可适用于主管责任人员并适用于重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合规 法律依据 积极的特殊预防 涉案企业 监督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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